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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区矫正的逐步推进,将有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被适用社区矫正。基于此应考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不足,以使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能够尽快建立,并逐步推广和完善,使更多的未成年犯能够更好地适用这一新的行刑方式,来矫治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并促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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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符合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有利于和发达国家的刑罚模式接轨。我国社会主义的刑事政策、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以及日趋完善的社区和健全的司法行政体系资源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针对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更新行刑观念、对社区矫正进行科学定位、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以及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评估体系是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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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而社区矫正对象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犯,因此开展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研究,不但可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也可以达到有效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目的。笔者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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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一个国家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状况能反映该国家的刑罚制度的文明程度。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未成年犯的刑罚制度,在对未成年犯人的刑罚惩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成年犯社区矫作为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未成年犯罪惩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刑的成本,缓解了监狱拥挤压力,增强了行刑的实际效果,更有利于达到刑罚的真正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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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的行刑社会化,要以《北京规则》、《监狱法》、《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法律依据。未成年犯行刑社会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借助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实行“试工”、“试学”;针对未成年犯心理、生理和社会经验特点,进行针对性强的回归社会教育;依靠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属地帮教”;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帮助管教干部,进行针对性强的个案教育,提高教育水平。今后应当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进一步拓展“试学”的空间,建立“试学基地”.增加“试学”人员;减少司法干预,将未成年犯送到帮教条件较好的社区进行矫正;将余刑较短的未成年犯,送到所外打工,尽快适应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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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上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除具有社区矫正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这样不加选择地与成年犯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未成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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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维护未成年犯权益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矫正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做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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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快速增长,且再犯罪率很高,这表明传统的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已不适应现在矫正工作的需要。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它彰显了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能够有效地克服对未成年犯科以监禁刑罚所产生的弊端。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入手,论述我国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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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只适用于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人。基于未成年人的主体特征,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体系不应仅仅局限于法院审判阶段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审判后的非监禁刑罚执行,还应将审判前的侦查及起诉阶段纳入到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即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构建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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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刑罚轻缓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世界各国刑罚整体轻缓的今天,削减死刑罪名,优化刑罚结构,对无被害人犯罪作非罪化处理是刑罚轻缓在立法层面实现的关键;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完善非监禁化措施,开展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社会化。则是刑罚轻缓在司法层面实现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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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行刑应坚持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以行刑社会化为基点,考察未成年犯行刑法律制度,其在法律可操作性,刑罚结构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未成年犯行刑法律制度设计应在整个刑事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整体的审视,一要刑法的严密化,二要刑事执行法的操作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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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5):28-35
我国的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问题没有真正作出制度性安排。社区矫正的制度框架中必须包含对未成年犯的专门设计。社区矫正中法律主体的资格认定可归依到对利益的判断与考量。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法律主体的体系应包括矫正对象未成年犯、矫正主体国家、社会、家庭。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主体行为框架的设计,须考虑未成年犯矫正目标与制度属性之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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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手段,既帮助其实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被越来越多地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中.本文试从分析某基层法院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入手,思考和探讨改进措施.以期更好地推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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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未成年犯处遇的一种特殊方法,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在许多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司法体系。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缺乏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缺乏对未成年犯矫正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措施过于形式化,社区矫正缺乏统一标准,社会各界配合不强。因此,推进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需要完善机构设置,完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建立专业矫正队伍,设立多种矫正措施并加大考验力度,落实未成年犯案底消灭制度,构建有效完备的矫正评估制度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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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未成年犯处遇的一种特殊方法,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在许多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司法体系。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缺乏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缺乏对未成年犯矫正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措施过于形式化,社区矫正缺乏统一标准,社会各界配合不强。因此,推进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需要完善机构设置,完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建立专业矫正队伍,设立多种矫正措施并加大考验力度,落实未成年犯案底消灭制度,构建有效完备的矫正评估制度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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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欧美国家产生,在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发展得比较成熟。2003年,我国引进该项司法制度进行试点。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未成年犯被列为社区矫正重要对象之一。从理论上讲,由于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识模式上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应当采取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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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行刑理念与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为适应世界行刑制度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从法理层面和实践层面,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行刑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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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监禁处遇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更意味着消极性,而不是积极性。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避免监禁,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共同的理念。非监禁化应当包括三个紧密联系的环节:市前的非监禁化、刑罚选择(量刑)的非监禁化(包括监禁刑的避免适用和虚置)、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应当推行转处制度;建立健全少年保释制度,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率;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非监禁刑,提高缓刑适用率;行刑社会化,开展社区矫正。在推行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改革中,应当完善风险评估与责任制度,完善非监禁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