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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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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理论里传统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概念均有不足,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界定。文章拟对有关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概念进行梳理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概念。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为犯的概念是继承西方大陆法系把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而产生的。虽然在大陆法系也有反对这种分类的声音,如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曾经对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区分表示反对。他认为,任何一种犯罪均以某种结果为前提。在刑事不法中区分‘结果犯’和纯粹的不以结果为前提的‘行为犯’是不正确的。但当时德国大多数学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现在主张这种区分的意见仍然居于通说的地位。我国刑法理论也基本上认可了这一区分。但对行为犯的概念可谓五花八门。  相似文献   

3.
未遂犯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关于未遂犯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就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既遂的关系、犯罪未遂的区分标准、几种特殊犯罪形式的未遂问题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4.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未遂问题在学术界及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分析现存的分歧点,后以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区分标准及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角度来认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系结果犯.最后通过对现存不同观点的分别论证说理来确定将出境证件骗到手系本罪的既遂标准,而且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以既遂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结果犯范围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志祥 《河北法学》2007,25(3):123-127
我国居于通说地位的观点认为,结果犯的结果只能是物质性结果.这种观点值得反思.结果犯的结果在表现形态上既包括物质性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结果.  相似文献   

6.
陆诗忠 《现代法学》2007,29(6):167-175
复行为犯是一种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非独立成罪的要素行为构成实行行为的犯罪既遂类型。复行为犯之危害行为具有规范性、有机性、危害性、复数性等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复行为犯可分为牵连式复行为犯与递进式复行为犯、单纯复行为犯与混合复行为犯、可隔离的复行为犯与不可隔离的复行为犯、可逆的复行为犯与不可逆的复行为犯。所谓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复行为犯的首要素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后要素行为的情况。在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之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成立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是否要求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一起实施后要素行为;二是后行为人对先行者所实施的首要素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通说概念的反思与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既遂成立标准的观点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本文认为,犯罪既、未遂的确认标准应是犯罪行为是否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实害。由此,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规定并非以既遂为模式。  相似文献   

8.
所谓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实行行为一俟完毕 ,基本构成要件即为齐备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在犯罪客体、实行行为的特性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有显著不同于结果犯和其他犯罪类型的特点。行为犯的基本构造特征有利于我们正确识别和认定行为犯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努力从犯罪既遂和未遂相区分之意义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具体主张的科学性,应当始终贯彻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区分。当前刑法理论界所提出的关于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理论主张,无论是“目的说”、“结果说”,还是“构成要件满足说”,都不能作为犯罪既遂认定的统一标准。本文在重新界定结果的基础上,把直接故意犯罪分类成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型,进而提倡分别适用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10.
危险犯的创设是刑法防卫线前置的一种典型现象。危险犯的"危险"应是结果的危险。危险犯在类型属性上隶属于结果犯,在犯罪形态上应为实质的未遂犯、法定的既遂犯。之所以设置这种特殊犯罪类型,是国家刑罚权对尚未发生实际法益侵害情形的事先介入,通过前置性制裁对法益未造成实害但具有紧迫危险的不法行为,以实现对法益的积极、主动保护。  相似文献   

11.
刘之雄 《中国法学》2005,4(5):138-152
把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这些概念并不是在明确了犯罪既遂标准后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所作的犯罪分类。相反,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危险犯与侵害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需要以法益理论为前提,以完整化的刑罚根据为视角。侵害犯与危险犯是以犯罪完整化的刑罚根据在性质上的不同(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危险)为划分标准的。结果犯与行为犯是以刑罚根据完整化是否包含结果要素为划分标准的。由于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不同,因而并非对应或者并列关系,也非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交叉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理解犯罪既遂的基础,但并非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入罪,加大了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益、隐私权等综合法益的保护,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积极表现。同时入户盗窃成为盗窃罪的新罪状,引来了学界的热议和探讨,尤其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众多争议。存在无未遂状态、入户既遂、实际控制财产既遂等观点,本文通过立法背景、入户盗窃的行为性质等方面,综合论述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的分界点。  相似文献   

13.
黄卉  陈瑾 《法制与社会》2013,(15):294-295
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危险犯应属实害犯的未遂形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危险犯是既遂犯"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犯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1997年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绑架罪,《刑法修正案(七)》又对绑架罪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但是该罪的许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不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本文从绑架罪的定义入手,分析了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并对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澄清误解,为司法实践的正确开展提供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6.
刑法理论上,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因此,所谓行为犯理论,实质上就是指行为犯与结果犯划分的标准。关于行为犯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本文赞同如下观点: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①通说认为,介绍卖淫罪即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因此,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标准的划分,应当依据行为犯理论加以审视。  相似文献   

17.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一直是刑法理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首先分析了抢劫罪的客体,接着对抢劫罪的犯罪未得逞进行解读,最后分析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相似文献   

18.
游剑 《法制与社会》2011,(21):88+95-88,95
近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职务犯罪手段,2011年5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查处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收受借条后竟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并且一审胜诉。笔者通过这一典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运用民法和刑法理论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行为的性质及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9.
犯罪积极中止的成立以挽救行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要确定挽救行为是否具备有效性条件,应当先弄清楚法律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的范围。对这一犯罪结果的分析应当以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为基础,但又不能在两者之间划等号。这里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并预期存在的结果,即构成结果。在要求成立积极中止的情形下,这一预期结果应当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物质性结果。  相似文献   

20.
构成要件说来自大陆法系,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阶段论、犯罪类型论以及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构成要件说的困惑是:混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界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说值得商榷。既遂的举动犯与行为犯形态并不合理。结果说与新结果说、目的说与新目的说、权益侵害说、双重标准说以及类型化标准说均存在缺陷。立足于罪刑法定并适应刑事法治的需要,犯罪既遂标准应当以犯罪行为是否造成预想的最终实害(客观)结果或者足以造成该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标志。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状态"与危险犯、未遂犯之危险状态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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