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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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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琬莹 《法制与社会》2013,(16):266-267
法定代表人制,是关于法人对外代表权的制度安排。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力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代表公司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然而现实中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尤其是一些非典型越权代表行为,如虽然超越了公司授权范围,却没有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越权行为,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经济效益。本文研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及其效力,并对防治该越权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对经理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引起的讼争,存在着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两种裁判思路,其依据分别是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和《合同法》有关代理的规范。这两种裁判思路是学理上有关法人行为能力的代表说和代理说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现。公司法仅从公司内部机关的层面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但对于经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则存在制度供给上的不足。把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和经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区分开来,前者适用一般代理规则,后者由法律赋予经理法定代表权,就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单纯以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解决经理行为问题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赵磊 《河北法学》2006,24(1):102-105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最主要的主体,充当着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而公司作为组织体,其不具有像自然人一样的自由表达意志的能力.公司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交往必须借助公司代表机关的行为.本文从公司代表机关的概念、性质出发,试图还公司代表机关以本来面目;进一步界定了公司代表机关的范围和如何进行公司代表机关的选定.最后对我国的公司代表机关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范围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 ,其意识与意志具有整体性 ,在公司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公司行为的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公司是自然人的集合 ,自然人是公司存在的生理和心理基础。而且 ,在公司中特定自然人的行为代表着公司行为 ,其意识与意志在某种程度上被归罪于公司 ,在公司罪过形成与公司行为实施中 ,公司特定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逻辑的必然 ,是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与公司犯罪中的作用分不开的。如何确定公司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范围 ,是理论与实践中的棘手难题 ,需要结合公司性质、权力结构进行具体分析。一、立法限定的解读我国…  相似文献   

5.
何永哲 《中国司法》2001,(10):49-50
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6.
表见代表及其适用--兼评<合同法>第50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我国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仅仅是开始,仍有许多配套规定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7.
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而为设立行为,该设立行为是发起人的共同行为。发起人作为共同行为人发挥设立中公司决策和代表机关的作用,所为的设立行为视为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设立中公司具有向法人形态转化的过渡性和暂时性,是特殊的非法人团体。  相似文献   

8.
法人被法律赋予拟制的人格,但作为拟制的"人",其并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就显得至关重要。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二者间的关系是代表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当重合、包含在公司行为内,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行为难免会有不重合之处,尤其体现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因此,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法定代表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尝试以"代理"效力认定之思路,分析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效力,以解决法定代表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不重合之问题。  相似文献   

9.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分析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原因 ,认为 ,法律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而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规定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董事越权代表行为因其效力不同 ,可产生表见代表和无权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进而使得越权董事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人作为企业法人的一种重要形态 ,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非常活跃和重要的。公司大量的经营活动是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的 ,但并非任何以公司名义所订立的合同都由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对自然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必须有代表公司的合法身份公司是一种组织 ,其目标只能靠自然人或自然人组成的机构的运作才能实现。董事会、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 ,能够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 ,在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 ,也可以对外代表公司。(一 )公司董事长、董事。各国公司法均规定…  相似文献   

11.
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正式职员 ,不论是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还是从事具体的业务、技术或劳务工作 ,只要是代表国有单位 ,以国有单位名义行事 ,并由国有单位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就是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共事务 ,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周晓明 《行政与法》2022,(2):118-128
公司内部举报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部分,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披露行为,激励公司员工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监管公司行为,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因此,应重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员工举报的重要作用,对私营部门举报的立法应聚集于公司内部员工,鼓励公司建立内部举报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外部激励...  相似文献   

14.
“代表说”与“代理说”之争与法人本质论并无必然关联。两种学说虽然解释路径各不相同,但其在制定法解释上的区分仅存于越权代表行为之一隅。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理权限及其权利外观构成了推定相对人善意信赖前者就越权事务仍有代理权的制度基础,其在立法上直接反映为法人原则上应承受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即越权代表规则独立于无权代理规则而存在。代理权限及其外观是区分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效果拟制模式的根本原因,代表行为本质上是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一类代理行为。当代理权限及其外观系影响代理行为效果归属评价的重要事实时,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应适用各自的效果归属规范;反之,相关规则便是代理的共同规则,其适用原则上无须作代表与代理的区分。  相似文献   

15.
按照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以及代表或代理理论,经理人在代表或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后果直接归于公司,而在德国法却曾出现对这种传统理论的突破——经理人缔约过失责任。它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目的上异曲同工之处,仍有比较分析的余地。  相似文献   

16.
蔡元庆 《中外法学》2006,(4):448-461
<正>一、前言当股东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时,公司董事会往往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状态之中。一方面,作为股东大会选任的公司经营机构,在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时应代表公司行使权利,追究责任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中所涉及的行为往往与董事会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被追究责任的董事也多数是一同共事的同僚,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会无形中  相似文献   

17.
公司经理权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比较分析了西方各个国家对经理权规定的特殊规则:经理权的性质与授予,范围规定及其限制等系统规范。而且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了经理有代表公司签名或为诉讼行为的权利等。反观我国,新《公司法》虽已出台,但对于经理权的性质、地位未明确定位,尤其是没有确定其代表权能等。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8.
王园 《法制与社会》2014,(7):113-11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专家学者对公司捐赠含义的界定以及对其进行分类,揭露公司及其慈善捐赠行为的性质变迁。从公司以营利为唯一目标,慈善捐赠行为为公益性行为,到公司既具有营利性又应承担社会责任,慈善捐赠行为性质从公益性向互利性过渡,这一变化主要归因于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通过市场予以调节应首当其冲,但市场作为制衡手段有其缺陷,法律的作用便显得至关重要。法律调整应当通过重新定位公司价值目标、改革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机制等方式解决,从而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19.
一、公司成立行为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从筹建到成立后对外正常开展业务要经历三个阶段,即设立阶段、成立阶段和公司法人资格存续阶段。与此相对应是公司设立行为、公司成立行为和公司行为。具体而言,公司设立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了创建公司,使其获得法人资格而为的一系列连续性的法律行为。公司成立行为则指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发起人或代理人向其提交的旨在成立公司的申请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而公司行为则指公司有效成立以后,公司机关或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法律效果归于公司…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平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不应要求这些股东在被告不法行为时是股东。公正性和充分性应成为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告应否对诉讼提供担保由法院依申请视情况决定。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定位于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侵犯公司权益者,即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人。上述人员四大类型的行为属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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