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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20-27
宪政和民主是现代政治体制中相辅相成的两个部分,如果说民主是河,宪政则是堤。为了限制民主的冲动性与盲目性,美国人制定了成文宪法,在代表制基础上实现了宪政民主。与国会、总统一样,美国最高法院也是民意代表,只不过更为间接和持久。通过解释宪法,美国最高法院不断修补宪政之堤,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引导民意,将宪政民主转向民主宪政,维护了自身的地位与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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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是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独特作用。刑事司法民主是主权在民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内在要素包括适度反映民意和程序本身的民主两大方面,其中适度反映民意体现为公众参与与公众监督,程序本身的民主体现为司法独立、当事人有效参与及其人权保障、程序公开、司法审查等内容。本文以公众参与与监督司法为视角,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民主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司法民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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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主这一多数原则程序被西方国家"又爱又恨"的现实入手,分析其所具有的程序性,价值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进而阐述对民主限制的机制——司法审查。文中以美国的司法审查为例,分析了美国宪法民主性与司法审查存在的局限,希望民主与对民主限制相紧密结合的相关成功经验能对世界民主主义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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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的运作效果是法院司法审判能力的直接体现。民主评议制度是合议制的灵魂,它包含了地位平等、共同参与、充分陈述、独立表决、多数决定、异议保留等民主原则。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合议庭评议的民主原则,但缺少贯彻民主原则的程序和方法,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合议庭评议对象不清、表决规则模糊等潜在的民主危机。由于长期以来合议庭的非独立性和虚置化,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合议制潜在的民主危机得以隐而未发。随着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逐步回归,有必要通过完善评议制度的民主机制来化解可能爆发的危机,包括规范中间评议制度,明确评议对象和审判长职责,细化禁止弃权、发言顺序限定、心证展示、一次表决、票数顺次递加、表决效力延续、异议公开等评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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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民主角色与民主责任——解读司法民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司法的"民主方面"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司法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并没有像诸如政治民主、财政民主、基层民主等概念那样获得普遍的认同,对于这一概念人们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要理解司法民主概念的理论价值,有必要理解司法的民主角色的转变和民主责任的加强。对于"司法民主化"的实践需求,须要注意的是,司法民主理论的合理性并不能直接证成司法民主化方法和手段的合理性。司法民主化实践存在着"过于"民主化的危险,从而使司法权丧失应有的权力制衡和居中裁判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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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司法民主化备受关注。“司法以实现正义为目标”是考虑司法民主举措问题的根本认识前提,以急功近利心态的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认同,放弃了对民主因素介入司法的方式和制度上精雕细琢,司法民主将面临着在实践中走向偏离并最终陷入“司法无存”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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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宪政结构中司法审查与民主的悖论问题,西方学界致力于改造传统多数主义的民主观念并提出相应的宪法解释技术来论证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这表现为伊利的程序性民主与司法监督、德沃金的合宪性民主与道德解读、波斯纳的精英式民主与实用主义审判、哈贝马斯的协商式民主与程序主义司法等诸多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范式。事实上,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证成不能仅仅依靠重构民主观念的外部论证来实现,还需要依靠法官精湛的判决论证技术的内部路径来提升。这说明司法审查与民主的悖论是宪政结构中构成性的内在矛盾,而司法审查与民主的互动则是宪政具有生命力的内在源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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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主的主要含义不是主体意义上的,而是一套保障人的尊严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司法民主是与此相关的要素的综合。由于对司法民主作大民主式的误读,产生了长期将司法民主与大众司法等同、将司法民主与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认识。这一认识上的偏差已经对中国的司法产生了严重误导,甚至可能会促使司法改革倒退。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大众司法就其主要倾向是非民主的。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它们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司法民主化建设必须抓住以下几点:坚持司法职业化的方向;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化;提高司法规范的民主含量,将宪法规范的民主权利迅速具体化;进行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使司法真正能担当起人权守护神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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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电子民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催生了电子民主的发展。电子民主属于直接民主、纵向民主、大众民主、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电子民主可以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促进精英法治与大众法治的沟通,使政治生活更加民主。但电子民主也具有虚拟性、欺骗性、非理性、缺乏客观性等不足,容易陷人无政府状态。电子民主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价值。但就司法而言,司法虽然应当倾听公众的声音、尊重电子民主,但同时应当注意与网络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民意”绑架了司法、沦落为大众非理性的帮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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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正义地思考——因应网络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运用兼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法官思维,是化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紧张关系的必要之举。从司法正义的思维流程上看,法官必须把握契约前设、环境认知、原则建构、程序操作诸方面的关键要求,尽力涵摄网络舆论正义吁请的个体主义、国家主义和传统主义特性。因应网络与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要求以科学发展的思维,实践司法均衡的理想;以灵动的司法政策调控,应对多变的民意和舆论;以协商民主的方案,整合网络舆论的异议,增进司法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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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及群众路线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观,而法官对案件证据审查的自由心证体现了法官的职业化、神秘化、精英化,可见司法民主与自由心证存在内在不同.本文从司法民主与自由心证的合理性说起,在肯定自由心证的合理性同时也发现自由心证存在的不足,进而寻找自由心证合理存在的制度环境及必要限制,力求让法官对证据审查的自由心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使得司法民主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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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对权力监督制度具有深远影响,但经常被人以“违背民主”来排斥。其实二者关系并不矛盾,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一致的,而且司法审查制还可以保障、促进民主宪政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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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司法审查的学者分别从规范体系、实证经验和因果关系的角度论证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合时宜。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通过民主来保障人权。虽然民主被官方所认可且有较强的可接受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被践行,但以民主观反对司法审查的论者并没有对民主进行清晰的界定,也没有对如何实现民主、如何证明民主的效用、实行民主的成本与收益提出建设性观点。他们理论试错的态度和行为值得肯定,但他们在反对把司法审查当作“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时候,有意无意地把民主也当作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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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斯·桑斯坦是当代美国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宪法学家。作为20世纪80年代美国宪法共和主义复兴的理论主将,桑斯坦建构了以审议民主为中心的政治、宪法与司法审查理论。在政治理论中,审议民主构成了共和主义政治区别于多元主义政治的关键;在宪法理论中,美国宪法规定了以审议民主为核心的政治结构和决策过程,私人的"赤裸偏好"不是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依据;而在司法审查理论中,法院的角色是审议政治的审议者,因此要求一种能动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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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民主化的制度形态,陪审制改革是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改革的一个新动向。日本的裁判员制度、韩国的国民参审制度、台湾地区的观审员制度作为三种典型样态,在合宪性和法理上存在严重分歧,令人反思。当下中国司法应该从程序民主的内部技术视角而非局限于外部系统来回应民意与情理,以陪审制度的完善疏通司法为民与司法公信的法定化、程序化管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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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正当性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检视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可以看到,尽管新时期司法民主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实践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是如何有效地建立起中国司法的权威,但是它还需要解决好司法为民、便民的问题.因而,必须明确,中国司法民主的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必须在坚持法治与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确保社会大众能够理性、有效、适度地参与司法,以便于提高参与司法的便利性,扩大司法的参与性,增强司法的透明性,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同时,要坚持司法的法治原则,秉持依法司法的宗旨,遵循司法的程序性、专业性与规律性,通过程序的开放,贯彻司法的责任原则,理性、适度地参与司法活动.唯有此,才能够形成合力与合作,确保司法民主意涵的真正落实,推动司法权威的建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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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理论对陪审制度的存废一直存在激烈的对立观点。支持者多是从陪审制在司法民主上的意义入手,认为作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陪审制充分反映了司法的民主性,是现代政治民主在司法领域的要求,“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