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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无子女”是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收养人资格的首要条件。本文旨在分析该条件的弊端,并强调“为儿童最大利益考量”的现代收养制度宗旨,建议取消“收养人无子女”的实质条件,重新理顺收养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关系,设定合理配套的程序制度,保证收养制度真正发挥“幼有所养、老有所终”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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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在我国民间由来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民间自发的收养行为。收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既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又是一项管理与服务并存的政府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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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继子女的固有权,也非完全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为法律所明确赋予。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客观标准难以标准化规定前,宜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意思表示形式化为要件,促进夫妻和谐和保障未成年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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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俗话说:饮水要思源,知恩要图报。对辛辛苦苦抚养了自己20多年的养父母,养女成年后不但不感恩图报,而且突然不辞而别。1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养父母状告养女解除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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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养成年人的不适用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收养成年人的事案时有发生。由于《收养法》对成年人能否作为被收养的对象,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对这类事案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成年子女可以被收养。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这一规定不是绝对的,而是允许有例外。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4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