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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1990年以刑侦处二队六分队为骨干力量,组建了专职侦破盗窃机动车案件的队伍,即刑侦处十队。十五间(1988年7月至1998年6月,以下均同),北京市共侦破盗窃机动车案件1439起,追缴机动车4666辆,挽回经济损失3.1124亿元。现简要回顾如下: 基本情况 1.十年间,共立盗窃机动车案18059起。其中:1988年7至12月立44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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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了一起并不复杂的盗窃案件,经侦查人员侦查,收集到的刑事证据有:1.被告人某甲供认于某日中午在25路电车上窃得小包一只,随即下车走进某公共厕所,取出1000元人民币后将空包丢弃在厕所中。后来,用该款与其女友某乙到某商店购买了两套高档衣服,用去800元。剩下的余款,就与其“小兄弟”某丙等吃喝化用一尽。(口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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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第2条(一)中的"盗窃"应作实质理解,同时需根据前行为的案情综合判断是否有刑事处罚必要性而加以适用。有盗窃前科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减半情形的规定。对多次盗窃中"次"的认定,仅需进行形式审查。多次盗窃同样存在未遂。行为人多次盗窃,只要有一次既遂,即可认定为既遂。[基本案情]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11时至次日凌晨3时,犯罪嫌疑人陈某(17周岁)从某城区滨江路至四环路连续盗窃多辆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元,其中只有2次盗窃到财物,其余多次均盗窃未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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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7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黄某和龚某经事先商量,一起驾驶浙GCU488二轮摩托车沿义东路往稠州路。欲到公交车站点抓“小偷”扭送派出所赚奖金。当二人转至红楼宾馆路段时,看见以前曾在公交车上盗窃的范某、丁某(均系聋哑人,之前被黄某、龚某抓过而相互认识,以为他们是派出所的)从121路公交车上下来后逃往前大路方向,估计已盗窃得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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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山城重庆气候反常,连续高温达42℃。这在人们心中投入浓浓的阴影,仿佛大祸将至。18日,老天终于开眼,下起了浙沥小雨,全市放了一周高温假的学校复学,下午,新华路小学学前班学生廖克力在学校与数日未见的小伙伴们开心玩耍了一天之后,高高兴兴地随父亲回家。哪知,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从此将小克力及其全家推向痛苦的深渊……电车触电伤人天降惨祸9月18日,该诅骂的日子。下午6时许,重庆百货大楼职工廖俊光带着5岁儿子廖克力,在临江门乘上重庆市公共电车公司405路4011号电车返家,因乘客多,父子俩人站在电车后门内,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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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1988年11月23日,原告人吴开秀(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女业务员)外出联系业务,途经中山公园,在二十路电车的起始站车亭候车。突然,候车亭顶部滑落一块长1.4米,宽0.8米的玻璃瓦楞板,击中吴的右眼部,血流如注,即送医院治疗。当日下午三时,吴的单位派员找二十路车队(以下简称车队)联系,车队答复该候车亭系由上海钟表元件厂(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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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既符合扒窃、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也符合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时,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扒窃、入户盗窃犯罪,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树立刑法修正案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适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理应在多次盗窃和扒窃、入户盗窃并存时优先适用新法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的规定并作为法院成罪宣告的判决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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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十日晚十一时许,犯罪嫌疑人车海军、蔡贵杰先后两次窜至长春火车站九十二铁路专用线,用斧头砸开道线上一节货车车门,从车上盗窃玉米二十七袋,经估价,总价值二千八百余元,其中,第一次盗窃六袋,价值六百二十余元,被牟海军藏在家中。第二次盗窃二十一袋,赃物被二人抬到路基下2至5米远时,被铁路押运员发现,后赃物被全部缴回,二犯罪嫌疑人案发后不久被抓获。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牟海军、蔡贵杰已构成盗窃既遂,应批准逮捕,其理由是:1、二犯罪嫌疑人二次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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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典》增加"多次盗窃"型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成为"数额犯+次数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等新型盗窃形式加入了盗窃罪规定,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了"数额犯+次数犯+行为犯",严密了刑事法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即"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新型盗窃"①竞合时如何评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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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2)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一、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二、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三、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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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和预防问题,我们从一九八一年以来所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每年抽出一百宗,对三百宗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犯罪性质、家庭情况、犯罪前职业、文化程度等情况进行了粗浅的调查分析.从调查分析情况看有六个高、六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和六点个人建议.一、六个高.第一是侵犯财产罪占的比例高.三百宗案件中,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案件占百分八十一点五.其中抢劫占百分之四十点六,盗窃占百分之三十点三,诈骗占百分之四点六,抢夺占百分之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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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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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系列性盗窃案件有一定的规律,一人或一伙人在实施多起盗窃犯罪时,在选择作案时间、侵害对象、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和过程、猎取目标等等,都有其同一性,并保持相对稳定,在不受外界冲击和影响时,一般不会改变。其基本规律是:□作案时间不变。在我们侦破的20串系列盗窃案件中,选择夜间作案的13串,占65%;白天作案的7串,占35%。一人或一伙人一旦选择某一时间作案并频频得手,他们就认为是作案的最佳时间,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建昌大盗苏桂纯,从1990年11月至1991年11月的一年时间里,在建昌县的12个乡镇盗窃农户作案102起,盗窃现金和有价证券4.3万元。他从第一起案件得手到最后一起案件被查获,每次作案都选择集日上午9时,趁人们赶集之机作案,作案时间始终没变。□侵害对象一致。在20串系列盗窃案件中,以住户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分子,一般不盗窃企、事业单位;选择侵害对象是医院的,一般不盗窃供销社。系列性盗窃案件的侵害对象一般都保持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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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盗窃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取保侯审,经过审查案卷及传讯高某,盗窃事实清楚,应予起诉。就在笔者起诉时,科内一位同事发现高某与其六年前办理的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的情况极为相似,经调查,高某九四年因强奸罪被判刑,99年刑满释放,二000年又因盗窃药品被公安机关逮捕。高某应为累犯,理应重罚,却差点仅按新罪受审。此案引起笔者对起诉阶段认定法定量刑情节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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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一九八三年八月开展“严打”以后,上海市重大盗窃案有明显下降,平均每月发生一、二十起,但八四年十一月以后,平均每月增加到三、四十起。以重点工业区杨浦区为例,八四年上半年盗窃大案仅两起,在大案件中占百分之十六,八五年上半年盗窃大案有十五起,在大案中占百分之四十四点一,是八四年同期的七点五倍。这一情况充分反映了当前盗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因此,对当前盗窃案件新的特点、原因、趋势和对策的探讨就显得十分重要迫切。我们在上海市政法委员会领导下,收集全市情况,并选择杨浦区就盗窃问题进行了为时四十余天的调查研究。调查采用问卷测试、征询调查,个别谈话,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测试调查了五百名在押盗窃违法犯罪分子,分为“严打”以前和八五年(至七月四日)两个对照比较组(各为二百五十名),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并对问卷所得六万余个数据进行电子计算机分析处理。征询了政法干部二百八十二人。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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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