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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后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人员对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一的问题。笔者基于该《解释》的相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 ,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等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了探讨。同时 ,本文指出《解释》与刑法典之间存在如何协调的问题 ,笔者主张依据解释性质的不同 ,予以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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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加重情节不影响罪质的有无,但影响罪质的轻重.加重情节并非一种单一的反映罪质和罪责加重的指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指标.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而不属于量刑情节.只有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情节具备,才能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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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思路与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和同类解释规则,应当对抢劫罪情节加重犯法条进行限制或缩小解释,从严掌握其认定范围和条件,并以符合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标准为依归.据此,文章结合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中的具体争议问题,着重从解释方法层面,对于限制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标准,以及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多次抢劫的准确认定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地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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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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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重犯中,基本犯与加重情节是平行、并列关系,二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加重情节(结果)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只有具备与否的问题,而不涉及既、未遂问题,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只与犯罪行为有关.加重犯的理论构造是"加重犯罪(情节加重与结果加重)=基本犯的形态(停止形态)+加重情节或结果".在这一结构下,加重情节或结果仅仅是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只有条件具备与否的问题;犯罪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基本犯的停止形态,随着基本犯停止形态的变化而交化.加重情节(结果)决定着最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是与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犯罪停止形态毫无关系和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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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脱离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与否的评价,便不可能对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予以正确的认定。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其他7种类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不宜实行区别对待。既然抢劫罪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那么,判断抢劫罪加重犯既遂的标准自然就只能是:只有抢劫罪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因素具备,才能成立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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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3):111-121
多次型加重犯是同种数罪通过法律拟制手段将其作为一罪并加重处罚的犯罪类型。在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多次型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论与否定论的观点一直争论不休。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中,多次型加重犯的"次"应以独立追究刑事责任为标准,并结合包括未遂情节在内的影响行为违法性的主客观因素对其可罚性进行判断。在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的情形中,应从刑罚裁量"面"与"点"的双重视角切入来认定。部分行为未遂的事实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应参考《刑法》第23条之规定,划定从宽裁量之"面",在此基础上,应遵循部分至整体的思路,综合考虑从宽之"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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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所以要设置地点加重犯,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犯罪在特殊地点发生,对被害者(包括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危害性明显超过不是在特殊地点发生的基本罪;其二,犯罪在特殊地点发生,产生的不良影响明显超过不是在特殊地点发生的基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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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中部分情节加重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是一个人们长期关注而至今尚未得以系统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文从逐个分析的角度,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多次抢劫等多发性、常态抢劫犯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了系统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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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数额加重犯的概念具有正当性.加重数额体现了数额加重犯的既遂形态对行为侵犯法益程度的要求.数额加重犯的未遂行为原则上具有刑事可罚性.对于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应当以数额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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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在各国刑事立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中国现行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总体上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基于立法中的缺陷,本文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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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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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影响人们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其程度的评价,进而影响对罪过的认定,但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让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是适当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罪可以是过失,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而"过失加故意"型结果加重犯也可能存在。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是刑法是否将不同犯罪性质的结果规定在同一个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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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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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结果加重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有一个罪过形式的认识,以罪过情感概念为分析工具,可以进一步确定结果加重犯完整的心理活动: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志;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乐见其成或不排斥的情感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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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历来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两者之间复杂关系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不易把握。为此,本文试从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复杂关系着手辨析,以期能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