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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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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种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预防和对抗有害于合同履行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秩序和诚信原则。鉴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理应加以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概念,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二者非常相似,都是在订约后履行前,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行的风险。但二者在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又有严格的区别,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中有关先期违约制度,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阐释,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合同法》中引进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向雅萍 《理论月刊》2006,(3):112-114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分别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制度。本文对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它们相互融合的趋势,并针对中国《合同法》将两制度规定在同一法律之中而导致的重叠与冲突,提出了立法建议,即我国应当在完善预期违约传统规则的基础上,以预期违约制度取代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预期违约乃合同法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我国《合同法》确认了该制度,但由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在法律适用上仍有不足,容易与其他制度相混淆。因此,需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6.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之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更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理应放弃不安抗辩制度,全面采纳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加以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7.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之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更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理应放弃不安抗辩制度,全面采纳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加以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拟就预期违约的两种具体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它们的历史起源、构成要件、法律救济、相互区别、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及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一系统的探讨,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裨益于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相似文献   

9.
10.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体现了及时对非违约方合理充分保护的思想。它与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仍有较多差异,并不能相互取代。我国《合同法》在引进两大法系相关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新《合同法》制定前后,对于如何选择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学者们各抒己见,学术界可谓百家争鸣。在《合同法》生效后,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凸现出来,特别是对于合同解除后,关于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等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欲就此几个问题做出薄论,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合同法中抗辩权体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熙海 《求索》2005,(2):80-82
我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 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 权制度,并以此构成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体系。然而,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体系尤其是其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制度已逐渐不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本文在详细分析现行 体系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由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 抗辩权组成的二元抗辩权体系之设想。  相似文献   

13.
乐瑞 《学习与实践》2002,(11):53-55,5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内容。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合同经济,而合同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  相似文献   

14.
阎英 《长白学刊》2007,(1):90-92
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对预期违约,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况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在预期违约责任承担中还要注意合理预见规划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暴强 《前沿》2002,(6):59-60
《合同法》第 10 8条、 94条第二项规定的是预期违约制度。这种规定 ,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 ;另一方面又由于我国合同法同时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而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 ,两种制度的相对独立性和预期违约对于不安抗辩的可涵盖性 ,又导致了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而无意间牺牲了实质性价值的缺陷 ,为实际的社会生活和司法操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因此 ,适用时不应该有意扩大两者之间的差异 ,立法时应该通过修改和解释的方法尽可能的弥和两种制度的冲突 ,以求得这两种制度效果的最大化 ,进一步促成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  相似文献   

16.
在默示预期违约构成理论中,将“被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供适当担保”作为违约构成要件之一,缺乏法理依据,应予纠正。默示预期违约构成后,权利人通知义务人提供担保具有明显违约救济属性,应在立法精神上予以鼓励。可参照《公约》及英美立法理论,对我国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做进一步构建。  相似文献   

17.
高志和 《长白学刊》2004,(6):102-103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这是一项避免和减少守约方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如美国著名合同法学者柯宾指出,针对预期违约提起诉讼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8.
易传和  薛珊 《求索》2010,(8):20-22
随着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发展,房地产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度量模型对房地产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本文介绍了信用度量模型的新发展I2模型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认为运用该模型能对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合理的度量。结果表明,I^2模型确能较好的识别房地产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最后本文对房地产上市公司2010年的预期违约率进行了度量预测。  相似文献   

19.
<正>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合同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如德、法等国的民法典或债务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存在不安抗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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