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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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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田明 《知识产权》2004,14(2):44-46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9月7日中请了"电池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3年3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原告的外观专利产品,并于2002年2月3日请求当地技术监督局查封了被告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电池产品500件.原告要求被告1.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损失20万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3.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争议颇大,本文对目前存在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予以评析,以期对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董红海 《知识产权》2005,15(4):52-57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一直是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外观设计部分案例的侵权判定进行分析,以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演进为脉络,为我国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基准提供了一些思路与借鉴.  相似文献   

5.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禁止反悔原则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专利法中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况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法中被称为“审查历史的禁止反悔”(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又称为“专利档案禁止反悔”(file wrapper estoppel),在美国专利法中是指,专利权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为满足专利法要求所进行的修改,对于其修改中放弃的内容,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重新要求对其放弃的内  相似文献   

6.
利用回收专利产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案情 鞠爱军于1996年2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酒瓶"外观设计,于1997年9月20日获得专利权.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记载:本设计的左、右、前、后视图相同,前视图为主视图,省略左、右、后视图,其前视图显示瓶主体表面由三分平面构成,其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分呈凹陷状.鞠爱军作为山东银河酒业(集团)总厂(简称银河酒厂)职工,曾同意总厂无偿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装白酒,后与银河酒厂于1999年9月30日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每年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5万元.  相似文献   

7.
胡充寒 《知识产权》2012,(6):35-39,62
近年来,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重点。司法实务界就如何界定侵权判断的主体、依据何标准进行侵权判定、如何把握现有设计对侵权判断的影响、外观设计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和操作差异。从实践角度出发,对相关疑难问题应加以探讨,以利于司法统一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上述法律条款不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还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进一步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撤销、复审以及侵权判定程序中都应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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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姚兵兵 《知识产权》2003,13(2):38-41
一、据以论述的实际案例1 原告:江苏好孩子集团公司(下称好孩子公司)。 被告:江阴市精品商厦有限公司(下称精品商厦)。 被告:上海大阿福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阿福公司)。 被告:上海福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福祥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专利法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由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认定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外观相同或近似,从而支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12.
梁冰 《法治研究》2006,(12):64-64
2006年4月,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作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格雷电动工具(苏州)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设计的13mm冲击电钻于2000年7月27日获得名称为“冲击钻”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书号为ZL00316173.0。原告诉称被告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口到加拿大的750W冲击钻外观与原告所拥有的外观专利产品雷同,是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声称,原告系被告公司有关产品的外销商,且双方曾合作设计了13mm冲击钻并于2000年前已完成机芯制造与机壳模具委托加工的工作准备。  相似文献   

13.
董红海  陆准 《知识产权》2009,19(4):84-89
CAFC在1984年Litton systems确立了新颖点法之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就开始同时应用两个独立的判断方法:新颖点法和普通观察者法.新颖点法的单独应用在带来侵权判断客观性的同时,也造成诉讼中何谓新颖点的"美国式"争论,侵权判断方式过于僵硬,并可能最终削弱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在Egyptian案中,CAFC以满席判决的方式放弃了新颖点法,仅仅运用普通观察者法进行侵权判定.因此,如何理解美国最新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如判断标准是否降低、新旧方法中的普通观察者法是否相同等,就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4.
在外观设计侵权中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不是普通专业设计人员。消费者应当是对欲消费之对象有一定了解,对其功能及为完成功能必不可少的设计有一定认识,不能让消费者超越自己的知识范围和职业领域去消费,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也应为其假定一名有消费经验的消费"代理人"。  相似文献   

15.
对于先用权抗辩中"相同产品"的把握不能脱离产品的技术特征这一根本要素,应当从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来认定是否构成"相同产品"。只要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销售的其他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实质差别,存在的这种差别仍然没有超出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就应当认定为"相同产品"。  相似文献   

16.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专利间接侵权案件,而我国专利法并未对专利间接侵权作出规定,因此,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的几种表现形式,探讨了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方军  赵北北 《法制与社会》2014,(9):173+190-173,190
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两类,而《专利法》中规定外观设计并不保护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纯美术作品。由此导致实践中产生关于如何界定纯属美术范畴作品的争论。本文在理清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以及实用美术作品的相关概念之后,对于实践中争论较多的装饰画、小摆设等产品的美术属性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本文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问题的合理性以及解决方式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及权利行使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侵权判定的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认为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判定的前提为两者是否为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时,必须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的原则.同时提出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有些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相似文献   

19.
正纵观世界主流国家和地区,其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按照出现的时间顺序主要有几种:混淆模式、创新模式和整体视觉效果模式。一、混淆模式:日渐衰落的主流混淆模式起源于美国,也叫普通观察者检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871年的Gorham中就指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不是从一个专家的眼光来看,而是应当从一个普通观察者的眼光  相似文献   

20.
郭燕  王秀丽 《知识产权》2005,15(1):30-33
目前我国服装企业从产品竞争阶段进入到品牌竞争阶段.但2000年-2003年我国服装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我国各年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比例甚微,这与我国服装产销量和企业数量相差悬殊.鉴于长期以来我国服装市场抄袭现象严重,极大地挫伤了服装设计师和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和企业规范经营.因此,通过对我国服装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现状分析,力图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供企业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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