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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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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格责任是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折衷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提出的一种归责方法。人格责任由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层次构成。基于责任判断的伦理性和整体性标准,人格形成责任直接影响定罪。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刑事责任与我国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但人格形成责任的理论仍然可以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过失累犯等问题上为我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精神病概念应修正为精神障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承担应依其行为当时主观罪过程度由法官客观厘定,并在坚持精神卫生学与法学标准相统一、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原则下,将其划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个层级。对精神障碍犯罪者坚持减免刑罚的原则,并注重扩大强制医疗和相应保安处分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
目的:了解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现状及鉴定人对此类案件的观点。方法自编《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评定调查表》,选择上海市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为调查对象,通过信访方式收集调查表。结果大部分鉴定人知晓《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简称《指南》)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做出了“不宜评定”的特别规定。《指南》颁布前后,所有的鉴定人均未做出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指南》颁布后,部分鉴定人仍做出完全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对作案与症状无关、明知吸毒可致精神错乱却放纵吸毒的案例,鉴定人分歧较小。对作案与症状相关、辨控能力丧失的案例,鉴定人分歧较明显。为消除此类案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歧,完善立法认同率最高。结论目前在此类案件鉴定实践中,大部分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指南》规定执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仍存在明显分歧。  相似文献   

4.
目的 了解目前我国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以及鉴定意见采信状况。方法 使用自编调查表,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国范围内发生于2012年~2020年的涉及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案件被告人为研究对象,对搜集到的1 098例案件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1 098例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以男性、青年、低文化程度、无业为主。暴力犯罪占71.04%,其中的69.48%是对人的暴力。人际间暴力案件中双方关系多为陌生关系,占50.18%。在所有案件中,作案有现实动机的比例为53.64%,作案后有61.29%的被告人选择逃跑或离开现场。所有案件中均给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其中不宜评定的有143(13.02%)例,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有845(76.96%)例,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有110(10.02%)例。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中,有800(94.67%)例被告人未从轻处罚;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中,有13(11.82%)例未从轻处罚;不宜评定的案件中,有139(97.20%)例未从轻处罚。93.93%的鉴定意见被法官采信。结论 2012年~2020年我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毒品所致...  相似文献   

5.
1997年《刑法》第18条是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15条相比,修订补充的内容有三点:一是增加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承认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等级,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相似文献   

6.
目的探讨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的鉴定诊断与鉴定前临床诊断的一致性。方法利用自编调查资料整理表回顾性收集济宁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2014—2017年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1 369例被鉴定人的鉴定资料,将鉴定意见的精神障碍诊断结果和既往临床诊断进行比较分析。结果 1 369例被鉴定人中,鉴定诊断有精神障碍者964例(70.4%),无精神障碍者405例(29.6%)。前者有临床诊断者为63.3%(610例),高于后者的43.2%(175例,P0.05)。鉴定诊断的各类精神障碍中,癔症、应激、神经症类患者有临床诊断的比例最高(86.7%),而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有临床诊断的比例最低(9.6%)。鉴定诊断与临床诊断总体一致率最高为精神分裂症类(98.4%),人格与行为障碍(33.3%)最低。有精神障碍组临床诊断与鉴定诊断的总体一致率为84.1%,Kappa值为0.759。相比门诊诊断,住院诊断和鉴定诊断的一致率(85.9%)更高(P0.05)。结论在能提供既往临床诊疗资料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被鉴定诊断为有精神障碍者,其鉴定诊断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较高,临床诊断(尤其是住院诊断)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涉及到刑法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学等不同学科,适用时较为复杂.本文认为精神病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也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该根据精神病人的行为心理特征综合分析评定.  相似文献   

8.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霆宇 《法学家》2002,(4):77-81
我国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文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较之旧刑法(1979)的“两分法”……  相似文献   

10.
Ma BF  Zhou LE  Qi YH  Kang M 《法医学杂志》2008,24(5):336-338
目的 探讨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作案特征.方法 对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2000-2004年鉴定的72例情感性精神障碍案例进行分析.结果 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作案与发作次数有一定关联性,躁狂症与抑郁症危害行为有统计学意义(P<0.01).情感性障碍患者作案特征与精神分裂症不同,主要是作案的病理性动机较少,现实动机较多.结论 反复发作是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作案的预警性指标.在作案特征上与精神分裂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可能与病因、病情发展、症状表现和严重程度等差异有关.  相似文献   

11.
Qiu CJ  Luo YP  Zhang B  Huo KJ  Zhang W 《法医学杂志》2008,24(2):131-133
目的探讨"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诊断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形成原因、判定原则及处理措施。方法分析比较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中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鉴定资料。结果形成此诊断的主要原因是鉴定资料不充分,描述的被鉴定人精神异常表现不具体、不典型(83.3%),或鉴定资料描述的精神异常与鉴定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不一致。但是即使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仍可以从作案动机、有无逃逸等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被鉴定人9例(75%)判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例(25%)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结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暂时性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使用,但应慎用。  相似文献   

12.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影响因素研究   总被引:12,自引:4,他引:8  
目的研究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影响因素。方法用湖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编制的精神病人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对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2001年鉴定的159例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进行回顾性资料分析。结果该量表的绝大多数条目在不同责任能力组差异均达统计学显著性水平,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作案现实动机、自我控制能力损害、自知力损害、作案时间选择性、现实检验能力损害、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工作或学习能力损害等是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主要因素,以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作案现实动机、自知力损害等因素更为明显。结论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可为精神病人责任能力评定提供相对可靠的客观依据。  相似文献   

13.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碍"的含义是不同的。从精神障碍的特点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内容来看,刑法中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用"精神障碍"取代刑法中的"精神病"更为合理。无论依据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人格障碍都属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可以成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结果。"有病无罪论"实际上混淆了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Sun Y  Hu JN 《法医学杂志》2006,22(5):361-364
目的探讨鉴定医生评定凶杀案例责任能力时的主要依据及影响因素。方法对总计105例凶杀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无责任能力者41例(39.0%);限定责任能力者28例(26.7%);完全责任能力者36例(34.3%);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密切相关的因素有:凶杀行为是否由精神病理因素引起(Gamma=0.906,P=0.000),临床诊断是否为重性精神病(Gamma=0.761,P=0.000),被害人是否为家人亲属(Gamma=0.412,P=0.000)。结论从技术层面看,鉴定医生评价责任能力考虑的三个主要方面按重要性依次是:凶杀行为是否由精神病理因素引起,被鉴定人是否患有重性精神病,被害对象是否为家人亲属。  相似文献   

15.
精神病杀人的行为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探讨精神病凶杀行为特征,分析精神病杀人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因素。方法对2002年至2006年72例进行司法鉴定的凶杀案件资料分项列表调查,所得数据用SPSS11.0统计软件对神病杀人的行为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结果作案行为特征以地点、动机、罪错认识、行为隐蔽性、潜逃、自我保护与责任能力评定结果显著相关;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与々家鉴定结论之间有较高的一致性。结论对凶杀案件行为特征的综合分析,町作为责任能力评定的客观参考依据;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应用为责任能力评定提供了,相对可靠的客观依据。  相似文献   

16.
赵新新 《财经法学》2021,(1):146-160
在日本刑法中,责任能力的判断是法律判断。通说是将规范责任论具体化,以反对动机形成可能性、他行为可能性为基础的非难为基本内容来把握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可能具有规范意识(辨认能力),是否可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是进行责任能力判断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当行为人基于精神障碍而犯罪时,需要对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17.
The present study empirically investigates whether personality disorders and psychopathic traits in criminal suspects are reasons for 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r enforced treatment in high security hospitals. Recently, the tenability of the claim that individuals with personality disorders and psychopathy can be held fully responsible for crimes has been questioned on theoretical bases. According to some interpretations, these disorders are due to cognitive, biological and developmental deficits that diminish the individual's accountability.The current article presents two studies among suspects of serious crimes under forensic evaluation in a Dutch forensic psychiatric observation clinic. The first study examined how experts weigh personality disorders in their conclusions as far as the degre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need for enforced forensic psychiatric treatment are concerned (n = 843). The second study investigated associations between PCL-R scores and experts' responsibility and treatment advisements (n = 108).The results suggest that in Dutch forensic practice, the presence of a personality disorder decreased responsibility and led to an advice for enforced forensic treatment. Experts also take characteristics of psychopathy concerning impulsivity and (ir)responsibility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judging criminal accountability. Furthermore, they deem affective deficiencies sufficiently important to indicate suspects' threat to society or dangerousness and warrant a need for forensic treatment.  相似文献   

18.
再议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此问题仍分歧众多。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吸毒者陷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该如何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上。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张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员结合吸毒者的心理态度来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缺乏法律依据,也不适宜对案件的处理,因此不宜由司法鉴定人员以精神病学的角度来认定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9.
精神病患者限定责任能力评定分级依据的研究   总被引:11,自引:3,他引:8  
Cai WX  Shao Y  Guan W 《法医学杂志》2004,20(3):145-149
目的研究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分级的依据。方法根据责任能力的程度将92例限定责任能力案例分为三组,进行卡方检验、方差分析、因子分析和判别分析。结果三组在作案类型和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上存在显著差异;反映作案预谋和准备的因子1在所有因子中最重要;作案现实动机、作案时间选择性、作案当时情绪、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和现实检验能力损害可以作为限定责任能力分级的判别因子。结论限定责任能力可以被划分为三级。  相似文献   

20.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determine how personality disorders (PDs) are viewed in relation to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R) with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Spanish Supreme Court. All sentences with PD from 2000 to 2006 were included. The most frequently occurring PDs are cluster B and nonspecific disorders, alongside another Axis I disorder. The Spanish Supreme Court admitted appeals on 50%, and sentencing criteria were changed in 25% of the cases. The most frequent outcome was in the first instance a minor reduction in CR and second full CR being upheld. The borderline PD and the comorbidity between a PD and an Axis I disorder are the variables associated with the decrease in CR. The assessment of CR in PD should be undertaken using the diagnosis as a base taking into account other elements, such as the type of PD, its seriousness, comorbidity, and relationship with the criminal behavior on tria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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