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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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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7,(1):98-104
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对我国庭审质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证要充分有效,要公开直接。我国目前刑事庭审质证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无法质证、无效质证和无序质证。庭审质证改革应当保证质证机会、完善质证规则、构建繁简分配合理的质证程序以及完善质证规则和丰富质证方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存在审判程序被审前程序“绑架”、庭审空洞化及法院无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等问题。借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机,可以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完善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并以原则的方式予以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应当解读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在审级中以第一审程序为重心、在第一审程序中以庭审为核心、在庭审中以法官独立定罪量刑为保障。要想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需要调整庭前会议制度、完善辩护制度、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推进当庭宣判制度。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以审判为中心造成的消解,应当发挥庭审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功能、坚守法定证明标准、改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和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方式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3.
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FA判权的裁决属性决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诉工作应尽快转型,这不仅要求公诉人更新司法理念,同时对证据的审查、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及建立新型的侦诉关系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周长军 《法学》2024,(2):134-148
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火热场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状况颇不令人乐观,呈现出文本“热”与实践“冷”的反差。实体真实优先性的刑事诉讼观念、非正式性的纠纷解决传统、可控性的程序运作思维、行政性的审判管理方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遭遇困境的症结所在,法官对庭审实质化的心理排斥则是改革最直接的障碍。期望在维持案卷移送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审判机制、程序技术或证据制度的调整走出改革困境,实践证明很难成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进行宏观的制度性变革,构建中国式诉因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阻断侦诉卷宗信息对裁判结论的实质性影响,激发法官的内生动力,同时完善司法管理方式和问责机制,破解制约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5.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展相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滞后性,亟待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加以回应。我国自2014年以来所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主要还是以防范错误为宗旨的技术主义改革路径。这种技术主义改革主要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内容,并以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予以支撑。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来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一方面要吸收和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要对既有改革存在的不足加以回应与优化。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面,应该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完善证明责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审实质化方面,应该进一步限制案卷笔录移送制度,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裁判者自主决策建构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在配套制度改革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及刑事指控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6.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晓娜 《法学研究》2015,(4):86-104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触及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一个由来已久的症结.“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审级诉讼流程中审判的“离心化”和实际上的“侦查中心主义”,进而导致垂直审级结构中第一审的“失重”,在实践中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特殊的政治风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两个方向上着手:在水平方向上,首先应当在宏观的侦查、审査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中的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为“审判中心主义”发掘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次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以庭审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来自公正的庭审,法院自身也不能脱离庭审来进行事实认定.在纵向的审级结构上,在打造坚实的第一审的基础上,确立第一审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权威地位,同时合理界定和调整第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确保第一审在整个刑事程序体系中居于“重心”地位.  相似文献   

7.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对于庭审实质化的理论研讨尚有一些盲点,相关的改革举措也存在较大局限。推进庭审实质化并非是刑事庭审制度局部的技术性改良,而是刑事审判方式转型的系统性工程。首先应当从确定案件类型、审理层级、审理内容三个维度上对庭审实质化予以推进。其次,要重塑以抗辩制为内核的庭审事实发现机制,构建庭审内外部的裁判心证约束机制,规范合议决策和法院案管决策的案件裁断审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1,(4):117-126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审判实质化。基于对效率的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降低证明标准、虚化庭审程序、强调检察机关主导等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悖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结构性保障,同时也是评价认罪认罚制度实效的重要标尺。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亦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红线,保障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实行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从而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产生消减作用,甚至沦为司法实践中规避"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9.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因此它也是充分保障辩护权的诉讼制度。应当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按照应然要求,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当务之急;正确理解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落实控方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看似是对庭审活动的要求,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迫切、最有利,应当充分保障辩方对控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质证的权利;为此还需要完善交叉询问制度,重点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科学设立交叉询问规则;加强对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技能的培训。  相似文献   

10.
11.
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实务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相关部门实施"两法"以及制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鉴定意见质证实施细则"提供参考资料,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质证等六个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律上不具有唯一性且未反映其身份和职责特点,宜更名为"专家辅助人";对"专家辅助人"的条件和资格确认提出主张;探讨"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四个主要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向鉴定人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和参加鉴定意见辩论应掌握的要点提出若干规范性建议;对"专家辅助人"法庭质证意见的性质与作用发表评论性意见,并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管理为辅的两结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2.
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因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法庭质证中普通人很难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虽然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但由于对专家辅助人的适用缺乏可操作规定,以至于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执行。如何发挥专家辅助人在鉴定意见质证中的作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程序来保障。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关刑事鉴定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确立了“鉴定意见”的称谓、建立了鉴定人作证的特定保护制度、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权、创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这些新发展在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障鉴定人、当事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乃至证据法制的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未来还应在立法技术、司法鉴定启动模式、鉴定人出庭作证、强制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期间等方面继续推进。  相似文献   

14.
汪诸豪 《证据科学》2014,(5):609-614
I. Introduction
The opinion evidence of experts is an exception to the general rule that witnesses can only give evidence of that which they have seen or heard and may not give evidence of inferences which arise from their observations and from that which they have heard.  相似文献   

15.
张改清  韦鹏 《河北法学》2003,21(6):111-114
从控审分离的视角审视,现行法律规定法院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符合控审分离的要求,不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导致了诉讼职能的混乱,不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因此应取消法院自行提起审判监督权。为了维护原审被告的权益、要改造现行的申诉制度,赋予被告申请再审权。  相似文献   

16.
以“审被告”为主要特色的我国传统刑事庭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为此应当构建一种以“审证人”为主要内容和表征的刑事庭审模式。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要求和强制证人出庭方面的进步,体现了“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转变的思路。而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庭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今后的刑事庭审模式改革,应在坚持已有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强化证人出庭力度,完善严格证明规则,同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逐渐淡化“审被告”模式色彩,实现“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的彻底转变。  相似文献   

17.
近来,日本政府宣布将恢复和修改陪审法,建立陪审团制度,实现接近市民的司法.人们希望重新采用陪审团制度,以避免或尽量减少法官的错误裁判,并提升公众的司法信赖感.在陪审制度的类型选择上,日本政府面临英美陪审团制度和欧洲大陆混合法庭制度两种选择.在文化上,日本社会的等级制性质,对权威人物的高度信赖,日本人的团体意识及维持和谐的愿望,有利于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在社会方面,日本社会的大多数人属于受过良好教育的、同质性的中产阶级,这有助于陪审团制度的功能与目标的实现.在法律上也没有阻止日本重新引进陪审团制度的障碍.因此,日本将会促成更可能是一种以英美模式为基础的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刘根菊  张建 《法学论坛》2005,20(5):76-84
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从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目标———公正与效率平衡出发,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应坚持职能分级、审判方便和案情轻重原则,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9.
陈学权 《法学杂志》2020,(1):99-112
有关辩护律师法庭地位的理论学说,大体可归纳为辩护人系司法机关、辩护人系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和辩护人系限制的司法机关三种类型。我国对辩护律师法庭地位认识的变化,总体上经历了从司法机关理论到当事人利益代理人理论的转变过程。综合考虑我国对律师的管理及定位、我国刑事司法对实体真实主义的追求、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传统及未来的改革走向等因素,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人的地位宜建立在限制的司法机关之理论基础上。  相似文献   

20.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备受司法界关注。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条款达24条之多,笔者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相关内容予以了梳理与比较,揭示了民事证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的变化与问题。民事证据规定重点规制了司法鉴定启动、受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诚信承诺、鉴定人权利保障,鉴定人的出庭义务、遵守鉴定时限的义务,以及围绕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规定,以期保障鉴定质量。与此同时,民事证据规定也带来了管理上的边界之争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之间、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之间,以及法官与鉴定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边界之争与之推,司法鉴定呈现多头管理已见端倪。本研究直面司法鉴定发展中的问题,建议尽早启动司法鉴定立法工作,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明确虚假鉴定的认定标准,梳理鉴定多头管理乱象等等,希望可以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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