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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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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尊 《法制与社会》2010,(12):260-261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侵权行为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分类与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基础、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应当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等问题,得出结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共同危险行为应当保持它“准共同侵权行为”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3.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研究上较为欠缺、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人们容易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混淆。对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作深入研究,将其作明确的区分,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甚至对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该问题的立法完善,都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从单独侵权行为到共同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法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文以我国法条为基础参考其他地区相关规定,以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分化为视角简要阐述我国相关法条的要涵,希望能够理顺立法者意图,更易于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5.
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程啸 《法学家》2003,(4):94-102
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相似文献   

6.
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胡东飞 《当代法学》2016,(1):88-100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实施实行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就是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是两种结构并不相同的犯罪类型,不能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为由,进而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与过失同时犯在因果关系上存在重大差异,在过失同时犯中,所有行为人的行为均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过失共同正犯并非如此,不能将过失共同正犯转换为过失同时犯.犯罪共同说以“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和行为共同说以“一般意义的意思联络”为由肯定过失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说理逻辑不能成立.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会与民法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原理相冲突.作为共同正犯主观成立条件的意思联络只能是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所决定的共同犯罪故意,过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对于过失共同正犯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9.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越来越多。但由于立法等多方面的原因,共同过失犯罪在我国的研究仍然有待加深。本文从理论纷争入手,辨明了共同过失犯罪、过失共同犯罪、过失竞合等容易混淆的概念,并以过失心理互动说为主观意思联络的理论基础,注意义务为判断基准,给出了新的共同过失犯罪之概念,厘清了共同过失主体范围的划定。同时,文章也讨论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共同过失帮助犯、教唆犯进行了讨论。最后,给出了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意见。  相似文献   

10.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对侵权行为作的分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意义,亦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因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有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认为共同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  相似文献   

11.
12.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争议。综观有关的立法及判例学说,宽泛地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是当今各国判例、学说的动向。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要件的认定也不同。主要的学说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从立法目的,社会发展水平及各学说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分析比较,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采取折中说较为可取。根据折中说,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13.
赵林青 《法学杂志》2006,27(6):26-29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目前在我国现行法中尚无明确规定,对该行为的性质学者颇多争执。本文通过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一起数人侵权案件进行解读,进而比较该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不同,指出该行为应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种典型形态,并明确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4.
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原永红 《法学论坛》2000,15(4):26-30
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相似文献   

15.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涉及民事领域的共同行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可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发生在高危作业、产品责任领域.但行为人都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16.
郑鹤瑜 《河北法学》2007,25(5):56-59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相似文献   

17.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廓清其是否应归于共同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根据结合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划分为同时空结合和异时空结合两类行为。由于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确定的划分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的标准,并且无辜的受害人相对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虽然无意思联络,只要数个侵权行为互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8.
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均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理解存在分歧,有多种学说观点.但是共同侵权的本质还是在于共同过错,而出现后面的客观行为等,是在于不好区分具体责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做出的法律硬性规定.无论怎么发展,共同侵权都不能改变共同过错的本质.最能反映共同侵权本质的学说,即能体现加害人共同过错又能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学说,尚未出现,需理论界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介绍了我国现代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概况、当下审判实践中有关共同过失罪案的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在理论和现实上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20.
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却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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