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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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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杨某,系国家工作人员。1998年7月,杨某擅自将掌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称简“农保金”)存单8.2万元借给程某在信用社质押贷款7万元做生意。同年11月,杨某再次将三张“农保金”存单,共计金额11.8万元,借给程某质押贷款11万元,后因程某未能及时收回贷款,致使贷款不能到期归还。1999年12月3日,信用社将质押存单的存款抵扣了贷款。1999年11月13日杨某在催款无  相似文献   

2.
王悦 《法庭内外》2006,(6):53-53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孙璐的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继续追缴105万余元连同在案扣押的现金、账户内存款等94万余元发还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判决。  相似文献   

3.
因贪污、挪用公款近1亿元。原中国银河证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受到了法律最严厉的惩罚。2005年12月13日。杨彦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杨彦明成为目前中国证券业界被一审判处死刑的第一人。但是,由于杨彦明拒不交待赃款去向,致使7216万元赃款至今下落不明。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为界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这一司法解释中,说明“不能退还”在原因上是客观原因,在时问上是在一审宣判前。那么,主观上不想归还而导致挪用的公款无法归还,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因主观不想归还而导致公款不能退还,已不是暂时  相似文献   

5.
李力 《法庭内外》2006,(3):45-45
身为主管业务的国企财务公司副总经理,王锐没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反而擅自挪用公款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锐有期徒刑11年,同时责令王锐退赔人民币3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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