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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体系实现过程和要件结构来看,除了实体性以外,我们更应注意到其所必须具备的程序性。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发现:犯罪构成依靠刑事诉讼实现,而犯罪构成决定刑事诉讼结构,因此具备外部程序性;同时犯罪构成本身包括实体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所以具备内部程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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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体系实现过程和要件结构来看,除了实体性以外,我们更应注意到其所必须具备的程序性。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发现:犯罪构成依靠刑事诉讼实现,而犯罪构成决定刑事诉讼结构,因此具备外部程序性;同时犯罪构成本身包括实体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所以具备内部程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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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世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93-95
主张抛弃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对其批评之一是认为四要件体系不具有出罪功能,缺乏人权保障的机能。其实不然,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同样具有出罪功能,只是与德日递进式的出罪方式不一样,逻辑思维不同而已。一方面,四要件本身就包括积极的入罪要件和消极的出罪要件,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将行为进行出罪。至于正当化事由的出罪问题,根本没有必要在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讨论。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严密性的特点,为行为人留下了多次出罪机会。此外,部分学者论证我国传统犯罪不具有出罪功能时存在预设立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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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亚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94-97
行为在现代法学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以对行为进行评价为最终目的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 ,危害行为起着核心作用 ,它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中介 ,是犯罪构成的起点和终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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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联和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吸收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这种理论一方面保持了十九世纪的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主客观各种要素的总和的观点 ,又加进了社会危害性的内容 ,认为犯罪构成是苏维埃刑法规定的说明社会危害性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 ,把它们明确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要件 ,使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得到统一(见前引何秉松著作)。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最初 ,它几乎是原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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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百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47-49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与灵魂,也是刑事立法设定犯罪和刑事司法认定犯罪的模型。经过长期的探索与争辩,最后形成了四要件论、三阶层论、双层次论三足鼎立的格局。我国沿袭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并参照西方先进理论学说,最终形成以四要件说为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证明责任分配对司法实践、立法及司法解释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科学合理地配置证明责任有利于辨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悬而未决的案件。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对证明责任分配具有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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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整个刑事诉讼证明环节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它在刑事诉讼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乎刑事诉讼的结果是否公正,诉讼过程是否有效率,而且对于刑事诉讼结构的构建、刑事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诉讼主体依法履行诉讼职能等等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再怎么强调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重要性都不为过。本文将阐述举证责任的含义。叙述两大法系对举证责任的不同观点。着重讨论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和我国刑事诉讼中几个诉讼主体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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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3):14-17
附带搜查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搜查制度令状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例外,为现代刑事诉讼所普遍确认。我国在建立附带搜查制度时,应借鉴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规定,合理架构搜查制度体系,明确其启动的前提条件、时间限制、实质要件和范围限制,以弥补立法缺陷,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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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与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论的比较分析,发现其明显优于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对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不能完全照搬,而是要吸收其优势——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有关三阶层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内容还有待我国刑法学界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适合我国的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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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学的范畴,但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解释的特征。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帝王原则,是刑法解释必须坚守的原则,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使得罪刑法定得以实现,刑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分则也就是犯罪构成的解释,犯罪构成是刑法解释的基础。构成要件是由构成要件要素所构成的,对犯罪构成的解释事实上就是解释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同分类的构成要件要素有着不同的解释方法。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而非概念,因此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是一种归类思维,是解释者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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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77-80
诉讼要件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判断是否认可当事人权利主张时必须具备的事项。诉讼要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各诉讼要件的审理次序、调查方式等问题的重要性。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皆未作规定。可对大陆法系等国的相关立法、实务经验等作比较法之考察,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诉讼要件的不同功能,即可得出上述问题的妥当回答;而可否不顾诉讼要件是否具备而径行判决以及诉讼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亦可明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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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划分,应以特定程序之目的、程序中的主导性权力、程序内部之构造、程序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我国根据诉讼的时序确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五个诉讼阶段,这种划分方法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难以对司法改革发挥积极影响。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界分为审前、审判和执行三大基本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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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振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5):20-23
犯罪构成体系既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又是刑事程序运作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故应该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来重构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应由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构成,其中,积极构成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罪过、危害行为能力;消极构成要件包括:法定的正当化行为和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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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锦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6):76-79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学术对垒已成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要争鸣态势。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应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特性。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有着复杂深奥、晦涩难懂的品性,广大民众对这一理论难以理解,是一种与现代民主法治相违背的理论。现代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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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侦查阶段刑事证据的保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运用刑事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刑事证据既是刑事案件赖以成立的物质基础,又是讯问时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罪行的武器,还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客观依据。刑事证据的收集、确认和保管工作主要由刑事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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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4):50-53
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环节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正确适用对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还存在着退补比例过高、退补提纲制作不够规范、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积极性不高、存在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效率和质量,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梳理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针对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助于更好的适应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诉讼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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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律师的“帮助”,这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诉讼科学发展的当然结果。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性质应当是辩护人,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特殊的诉讼权利。完善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应着眼于告知权、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