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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未对民事责任能力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学术界也对有关自然人责任能力问题争论不休。本文从分析自然人责任能力的含义入手,通过对世界上三种立法例的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应采德国的立法例,即以识别能力为基础判断责任能力的有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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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原本是识别能力的抽象化,它与作为识别能力较高程度抽象化的结果的法律行为能力相区别。德国学者锻造了广义行为能力概念,将责任能力与法律行为能力有限地统摄起来,但不能一体使用。1922年《苏俄民法典》却另创了将做出法律行为的能力与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溶为一体的行为能力理论,取缔了法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区分,两者一体使用。《民法通则》接受了这种行为能力包含说。由于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与行为能力包含说的相似性,学者误认后者为前者,然后从前者出发,推导出《民法通则》的"责任能力"的存在,引发不少争论。其实,在德、日、台的法律背景下,责任能力是过错行为的归责能力;在我国法的语境下,这种意义的责任能力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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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能力,具有独立性、抽象性、全面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等属性.民事责任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对主体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尽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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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侵权责任能力,在学理上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起点,但因外观相同故常将其与民事行为能力等同事而一体使用.然而二者差异颇多,是有厘清差异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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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争议颇多,多不加区别,混为一谈,故实有厘清之必要。本文试分别从逻辑起点、作用领域和构成要件加以比较分析,认为二者是从不同方面分别体现了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不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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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3):43-52
法律将法人纳入民事主体范畴就应以相对符合自然人体系的方式赋予其有关能力,但基于法人与自然人本质属性的差异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又应对法人各种能力加以调整或限制。在以性质、法令和目的限制法人权利能力时,应同步限制法人的行为能力,在明确法人对外有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设置对过错者的内部追索机制,以兼顾各方利益和交易秩序的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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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中,责任能力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以及侵权法救济功能的强化,该制度遭受到一定冲击,而基于责任能力进行过错判断的必要性也值得质疑。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将责任能力设立为一般制度,只是在相关具体制度中有所涉及,并主要作为衡量过错和减轻责任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过错责任作用的发挥提供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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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能够承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而非具体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既体现了一定的人文伦理性,同时也是法律抽象技术性的产物,它是私权关系的体现,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始终,是主体不可转让也不能放弃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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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重新检讨--兼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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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建议稿,但此前已经有了9个单行之民法法律规范,构建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例,而民法总则属于一体型民法典之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对以往民法法律规范重新整合。结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对民法总则应加以规范之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民事客体、法律事实、民事责任等具体规范加以分析探讨,以期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刑事责任年龄在中外刑事立法中均有明文规定,由于各国的刑事政策和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不同,故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也有较大差异。我国刑法规定该年龄的起点为14周岁,为了适应犯罪低龄化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提前等客观形势,有必要将该年龄适当下调至13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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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失误。故应采客观解释,认为该款仅规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被监护人责任之构成,则应适用第6条第1款之一般过错责任。至于责任能力制度之阙如,可以过错概念之操作暂时弥补其不足。监护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护义务之违反,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监护人责任之构成适用第32条第1款之无过错责任,悖于立法目的,且与同法第9条第2款发生评价上之矛盾,自立法论而言,以改采过错推定为宜。解释论上,只能充分利用同条第1款后段之责任减轻规范,扩张监护人之责任阻却事由,对"行为人致人损害"要件作严格认定(尤其是要求行为人须具备客观过错),稍作弥补。此外,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可能依特定要件,向受害人承担同法第24条之公平责任。在对受害人之关系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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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形态、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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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一项基本归责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从近代侵权行为法到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中,过错责任原则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发展,主要表现为过失的客观化、过失推定以及违法视为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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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传统理论的探讨,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时间范围,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阐明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界定了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并就概念的效力确定、法定性及相对性的理解等诸多方面做了论述,阐明了缔约过失责任对民法理论发展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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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赔偿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应当在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作必要的修改。民法通则关于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少,且极为原则,现有的民法典草案也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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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责任事故由于涉及到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医疗责任事故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常常因为对医疗责任事故的界定含混不清,以及受鉴定活动和证据的收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影响导致司法办案人员不能正确的进行立案、起诉和审判活动。因此,正确界定医疗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研究医疗事故鉴定和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问题,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的处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