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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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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小灿 《法制与社会》2012,(11):278-279,287
自从日尔曼法以来,关于占有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就产生了分歧,本文考查了这一问题的根源以及各国学说与立法例,同时经过对权利与事实的分析,对这一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韩蕊 《法制与社会》2012,(12):279-280
被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的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关于占有在性质上应该是一种事实还是权利,在各国的立法上和学说上都存在这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本文将针对占有性质的不同学说,分析学说争论的原因,从而在占有是事实还是权利的学说中进行抉择,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非基于原持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事实状态。其非基于原持票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情形,一般有票据因被盗、被抢、遗失等而丧失的情况。但是,票据如被焚毁,毁损等而完全毁灭(即票据作为一张纸被毁灭),此为票据本体的毁灭,也是非基于原持票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前者为相对丧失,后者为绝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中所论的票据丧失占有不同,  相似文献   

4.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系已故王某与口某的孪生女孩。1993年7月,原告父母国工作关系等原因,将出生才10个月的原告寄托在乡下的好友叶某与林某夫妇家中,每月给付叶某夫妇人民币20元,以后逐年增加,最多时每月给付50元,直至原告满18岁时才停止给付。原告在叶某夫妇家中生活期间,称呼叶某夫妇为叔叔与姆姆。原告懂事后,经常回父母家团聚。同时,原告父母也经常送钱物给叶某夫妇和看望原告。据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表记载:原告与户主叶某的关系是“媳”、原告21岁结婚时,其婚事由原告父母和叶某夫妇共同操办。原告结婚后,与其父母和叶…  相似文献   

5.
刘军杰 《检察风云》2012,(18):58-59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将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icexue0321@163.com,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相似文献   

6.
占有事实说在理论上是难以自洽的,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立法规范至上主义。而大陆法系对占有的可转让性以及防御效力的规定,也实际上把占有当作了权利。从历史角度看,占有这一事实在观念性权利不发达的时代曾扮演了权利的角色;在观念性权利体系发达之后,英美法也仍然作为相对的权利而予以保护,其原因包括历史传统、哲学上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权利救济的相对性以及开放的权利束理论等。尊重占有,视占有为权利加以保护,对于处于转型期存在大量无法定产权占有的我国大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原告余某,现年22周岁,被告蔡某,现年27周岁,于1988年11月26日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89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认定为事实婚姻,并调解和好。1990年6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请问此案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8.
<正> 魏××,女,二十五岁,汉族,中专文化,××医院工作。刘××,男,二十八岁,汉族,大学文化,×××厂工作。一九八○年十二月,魏、刘在返单位途中相识恋爱。一九八一年一月,二人有了两性关系,致魏怀孕。同年四月,二人协商,征得刘的母亲同意,由刘母带魏去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项权利,府和用人单位应该为男性休产假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作为一项责任,只要有产假,男人就应该尽量利用它来做好父亲和丈夫,而不是以"工作忙"为由忽视自己的家庭义务.  相似文献   

10.
12月5日,英国的同性关系法》正式生效,这部对同性伴侣关系进行认可的法律,无疑带来了一系列的新概念、新权利、商机;但不可忽视的是,对于受益于新法的同性伴侣,它带来的还有跟异性婚姻一样的义务和责任;对接受新法的社会,它带来的更有与之相伴的法律调整和社会关系变革。  相似文献   

11.
李亮 《法治研究》2008,(1):73-77
商标权穷竭原则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引起相当程度的混乱。商标权的穷竭并非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权的穷竭,而是以商标控制商品流遗的权利的穷竭或商标商品销售权的穷竭。严格来说,在商标权领域不存在权利穷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保障人们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在当今社会,离婚率随着房价的增长也日显增加,尤其是诉讼离婚所争议的焦点不是孩子的抚养权,不是存款的归属权,集中于房产的分割;楼市的发展也不得不给婚姻中较弱方带来忧虑,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争议不断这婚姻法是不是太"现代化",是不是成了男士的保护伞;由此,婚前财产公证似乎也更加必要了,婚前协议是保障弱方的权利还是婚姻关系的隐患,这也是值得考虑的。专家说,婚前协议是保护女性权利。大众的观点,婚前协议伤感情,是婚姻危机的隐患。  相似文献   

13.
蒋忠清与汤琴于1930年结婚,生育一子蒋平;蒋忠清后又娶妾李华。蒋忠清在儿子蒋平出生后不久,携妾李华离沪在外地谋生。在外地蒋忠清与李华又生育二子一女(即长子蒋文、次子蒋化、女儿蒋珍)。蒋忠清在外地一直与妻汤琴无书信及经济往来,儿子蒋平由汤琴抚育长大。蒋忠清在沪有祖遗平房五间,  相似文献   

14.
论物权法中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啸  尹飞 《法律科学》2006,24(6):105-112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该规则原则上应当适用于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条件的物,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以登记为物权变动条件的物。依据该规则被推定的权利包括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及某些独立性的用益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仅适用于自主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该规则的主要效力是发生在诉讼程序当中。  相似文献   

15.
姜宇 《法制与社会》2010,(36):261-261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问题,本文简要从法学、经济学、人们生活习惯角度阐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从该制度适用的物的范围、权利的范围、人的范围、效力的范围等四个方面提出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现代亲属法体系中 ,人伦秩序上的事实关系 ,未被全部纳入其调整范围 ,于是产生了事实和法律相背反的现象。为解决该现象导致的法律调整和事实需要的脱节 ,以系统地分析各类事实身份关系 ,本文借用了法国法系中身份占有的概念。首先 ,文章对身份占有的内涵及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其性质为一种事实状态 ,它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占有的意思无关。其次 ,文章区分夫妻身份占有和亲子身份的占有 ,分别就其应被赋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比较法上的研究。  相似文献   

17.
吴天昊 《法学》2012,(12):62-68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在制度设计背景、历史传统、权力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不应从西方国家地方自治的角度解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将其归结为一种权利。港澳居民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简单划上等号。应当明确,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属于权力而非权利,否则将扭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混淆特别行政区权力的来源。  相似文献   

18.
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是民法占有效力的核心之一,目前学术界对其适用范围有较大的争议,但论述透彻者很少,有的文章虽进行了深入论证,但对占有基础理论的认识上有偏差,得出的结论也欠合理。本文的写作目的一方面要讨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到底能否适用、范围有多大,另一方面要澄清对占有理论认识上的误区。 一、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学术界的争议 关于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占有权利推定仅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以德  相似文献   

19.
房屋二重买卖中,传统理论认为登记的后买受人优先于已占有的前买受人,因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后买受人可以对占有的前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是无权占有,前买受人之占有乃基于有效之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之效力并不因出卖人的二重买卖而受影响,前买受人之依据交付获得的占有和收益权也不因再次转让行为而终止,故返还请求权不能成立.当将房屋交付后,前买受人取得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出卖人的再次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登记的后买受人不能取得出卖人所没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已登记的后买受人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才能对抗前买受人的占有权利.前买受人的占有产生公示效力,后买受人负有合理调查占有的义务,未尽该调查义务的,构成调查知情.侧重保护前买受人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减少信赖损失,更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相似文献   

20.
陈彦晶 《法学》2018,(12):52-64
《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但除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以实缴比例作为行使基准外,未明确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基准,引致争议。对此,在缺乏明确的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先将股东权利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再将单独股东权细分为比例股东权和非比例股东权,少数股东权细分为按股份数计算和按表决权计算的少数股东权。股东权利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非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和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共益权和按股份比例计算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行使应采二层次判断,各股东均未实缴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部分股东实缴其余股东未实缴的,如果是按照章程的未实缴,则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如果是未按章程实缴,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按表决权计算的股东权利随表决权规则而定。但司法解散请求权应有例外安排,各股东均未实缴的,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加以判断;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未实缴的,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作为行使基准,但认缴出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的股东不得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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