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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民事责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基本上等同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业灾难日益严重的社会现实迫使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侵权领域,自由经济的发展又促使该原则在合同领域中确立起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还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医疗侵权纠纷不仅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等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因医疗意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的重要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因此,对医疗纠纷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于医患双方利益平衡,解决社会矛盾具有深刻意义。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医疗纠纷归责原则的选择和确立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因此,在医疗纠纷当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应当做到严格、准确、灵活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3.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构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由于尚未设计出与该原则配套的制度以及现实生活中理解的偏差,使得该归责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矛盾丛生。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的范围都愈来愈广,所以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正确认识和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环境民事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 ,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到了古罗马法后期 ,过错成为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19世纪以来 ,危险工业危害环境的高风险性给过错责任原则带来挑战 ,于是过失客观化、违法视为过失、过失推定论等调整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说就产生了。但这些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有必要加以整合和突破。出于环境民事损害的公平救济需要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终于被超越 ,无过错责任通过判例和立法两种形式在环境民事损害领域逐渐地得到了承认。  相似文献   

5.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罪均是因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理论上的区分或许清晰,但法律实践中却很难截然分开,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过失的严重程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以过失为基础,有过失,则有责任,但医疗事故罪却不尽然。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责任,却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有其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原因为主观要件“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加客观要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严重不负责任”客观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6.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如何统一于侵权法之下是侵权法走出理论困境和制度危机的关键所在。经济分析法学和矫正正义理论是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内部统一性问题研究最具有说服性的两种理论。经济分析法学适应了特定时代对侵权法制度的要求,但经济分析一味追求效率价值,将有效性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反而忽视了人类自愿共同生活的根本前提和文明社会的根本性准则。德国学者J.Esser主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分别与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相匹配,但分配正义对无过错责任的论述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割裂在不同的具体正义之下,打破了侵权法体系原有的融贯的逻辑结构。矫正正义才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统一性所在。虽然矫正正义论本身因为其内容的抽象性在对侵权法进行具体解释时仍存在很多局限,但其对侵权行为的双边性结构和实质正义的阐述仍然是对侵权法理论问题最有力的解读。  相似文献   

7.
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般性的归责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独具特色的规定。笔者认为把公平责任原则上升为一般性归责原则与国际惯例不符,在实务中难以操作,在逻辑上也与民法的基本理念相重叠和冲突。故建议采用德国法的作法,只针对特殊情形作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8.
在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负担注意义务的双边预防模式能有效提升损害预防的效率,应使受害人负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风险预防理论既可满足无过错责任的预防需求,亦能契合受害人过错标准的形成逻辑,故有必要引入风险预防理论设定受害人过错判断标准。在风险预防视域下,由于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对危险的控制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受害人进行预防将会提升行为成本。因此,在无过错责任中应构建二元过错判断模式。在具体判断受害人过错时,应注重考察其对危险认知水平以及控制能力,避免受害人过错泛化。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分析得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与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原理分不开;机动车损伤行人、非机动车后,对保险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同时规定可以就受害人的过失进行相抵。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归责原则体系指导下的四要件说,然而,这一认定标准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中似有不妥之处,尤其是对于绝对权利而言。通过对绝对权利的法理分析,建议引入无损害结果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传统认定标准之不足的有效措施,从而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体系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1.
远程医疗打破时空限制的特点,不仅有助于降低医疗费用、下沉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也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成为目前整合我国医疗资源最有效的途径。我国较高的互联网化程度使远程医疗受到较多的关注。但立法与政策的滞后不仅影响了远程医疗的进一步发展,也导致司法实践中解决因远程医疗引发的纠纷缺乏明确依据。因此,明确远程医疗各参与主体的资格并厘清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各方的责任边界,规范与细化远程医疗的各项操作仍是进一步推进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已获广泛认同,但是,对于该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内涵及与其他机制的衔接和协调等问题,却存在不同的认识。明确这些问题,有助于为进一步的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有利于应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问题。  相似文献   

13.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后,患者有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它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主要以责任类型、因果关系等要件来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这使法律适用者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做出错误判断。文章通过一个急救案件,指出医疗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改善医患关系的举措。  相似文献   

14.
各国和地区关于雇用人责任大致有三种立法例,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相关法文中可以找到雇用人承担责任的一些依据.我国司法判例出于实践需要发展出了一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模式.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础上发展了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再有例外规定,应与自然人监护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承认被监护人的过错能力,在被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被监护人可以也必须有过错。在实务中,监护人责任案件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6.
法国医疗损害责任自1936年Mercier案开始,其性质由侵权责任转变为合同责任。但医疗合同责任理论由于忽略了医患关系的伦理性,以及有限的包容性,一直受到质疑。2002年《患者权利与健康体系质量法》的实施宣告了医疗损害责任从合同责任走向了法定责任。我国法律应当借鉴法国法的经验,抛弃牵强且无实益的医疗合同责任理论,单纯采纳更具适应性的医疗侵权责任理论。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在没有所属医疗机构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医师的说明义务服务于患者知情并作出决定的需要,以具体患者为标准,通常情况下不宜简单说明;医务人员违法即证明有过失,无须再作过失推定;损害后果异常,应由医方举证无过失,否则,实行过失推定;应明确患者对医疗情报的支配、决定权,医疗机构侵犯这一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二审稿应就这些方面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8.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致人损害的潜在危险,这就要求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加强对它们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这样既可以使自己尽量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又切实保证个人及公共安全,共同营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9.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主导地位,同时针对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辅,但在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上,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制定举证责任缓和等具体规则,以及建立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20.
对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中严重后果的要素之一.但是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还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理论界比较趋同于按刑法中的"重伤"作为其鉴定的标准.笔者认为,由于医疗卫生工作的特殊性、高风险性、不可预知因素较多等原因,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刑法"重伤"标准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唯一依据,还要结合考虑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所占责任比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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