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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票据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3.
论票据签章     
一、票据签章的含义票据签章是表明票据行为人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各种票据行为,就其记载事项来说,是各不相同的,但在票据签章这一点上.则是完全相同的。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它是票据行为人确定参加票据关系,决定承担票据债务这一主观意愿的表现,票据行为人依票据签章而最终确定的参加票据法律关系,成为或可能成为票据义务人。第二,它是确认实际的票据行为人与票据上所载的票据行为人同一性判定的客观标准,要依票据签章来确定应承担义务的票据行为人。签章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4.
法学理论中一般将票据上的保证称之为票据保证,而把其他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保证称之为民事保证。所谓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对于民事保证,笔者赞同这样一种定义,即它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权人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②由此看来,民事保证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它可以覆盖到信用保证的各个环节,甚…  相似文献   

5.
宋薇 《法制与社会》2011,(7):265-265
空白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等必要记载事项而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但背书人的签章必不可少.有时背书人也会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字样,因为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作此记载的也视为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  相似文献   

6.
<正>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和保证。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点。 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但票据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何以会出现这种法律后果?理论上究竟有何依据?这涉及到票据债务的理论基础——票据理论(Wechseltheorie)的问题。 最早提出票据理论问题的是艾尼尔特(Eniert),他于1893年首次倡导了“商人钞票说”(Panierseld derKaufleut),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利伯(Liebe)、托尔(Thol)等学者相继提出了“要式行为说”、“定额支付约定说”、“交付契约说”等,以后在“要式行为说”的基础上,又相继产生了一些新的票据理论,如“创造说”(Cre-  相似文献   

7.
褚莹 《金陵法律评论》2006,11(2):146-149
盗用、滥用他人真实签章而为票据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和分配责任归属,理论上和各国实务中都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分析此种行为的特殊性,比较依据票据无权代行和票据伪造两种方式分别处理此种行为结果的不同,在介绍外国相关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为我国票据立法处理此类难题提出思路和构想。  相似文献   

8.
刘华 《犯罪研究》2001,(2):36-40
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9.
徐金余 《人民司法》2012,(24):85-88
【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票据法实行签名归责原则。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条规定表明:第一,票据行为人成为票...  相似文献   

11.
鉴于票据经常辗转流通于不特定多数人手中,形式上存在多个连续的票据行为的事实,票据法为保障和促进票据的安全和流通,确立了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上,各个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地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12.
[要点]从票据法律关系上讲,未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不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向票据非法处分人等相关责任人追偿。  相似文献   

13.
柯昌辉 《北方法学》2011,5(2):29-40
票据丧失后,如何及时有效地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这是设置挂失止付制度的基本目的。我国现行的挂失止付制度存在很大问题,在今后《票据法》的修订中,可救济的票据范围要严格局限为有权票据,尤其要注意不能将转账票据排除在可救济票据的范围之外。至于通知人,应当是享有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行使权的持票人,而受通知人只能是付款义务人。  相似文献   

14.
关于票据的签章,我国《票据法》第7条明确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此外,《票据管理实  相似文献   

15.
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一般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至少应具备3个形式要件,即票据记载、票据签章、票据交付,〔1〕而票据签章则为各种票据行为之共同方式,且属绝对不可欠缺之形式要  相似文献   

16.
论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实践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及连带性等法律特征.依法成立的票据质押对质权人产生设定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权利证明、切断抗辩以及票据责任的担保等法律效力.质权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实现其质权.  相似文献   

17.
票据操作是进行票据活动的具体票据行为。进行票据操作,应注意票据行为遵循的原则、票据记载事项、金额填写、签章、使用支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要求及票据代理活动等七个问题。一、票据行为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票据设立、取得、转让过程中。票据当事人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1.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原则,也是票据关系  相似文献   

18.
王刚 《律师世界》2001,(11):34-35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保证人等票据义务人提出合法的事实或理由,以此拒绝持票人或其它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要求或请求的一种行为。票据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由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有效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防御方法,其目的是在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谋求一种平衡和制约。 票据抗辩的种类,我国票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国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以抗辩事由和抗辩标准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票据本身瑕疵的抗辩,无论票据转让到何…  相似文献   

19.
张英 《中国司法》2007,(2):95-97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票据纠纷都是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的,而票居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和理由是认为自己具有抗辩权,因此,票据纠纷主要是票据抗辩纠纷,而且争执的焦点都集中在抗辩原因和抗辩权上。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和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阻止和拒绝票据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称为抗辩权。学理上根据票据抗辩原因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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