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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中,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逮捕事由作了例举的、详细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出现法律容许的逮捕事由,才能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事由是否存在,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认定。重罪逮捕应当限缩适用。预防性羁押应贯彻比例原则,不能太过宽松,尤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方式来防止财产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实践中隐藏的逮捕事由——押人取供应当禁止。至于如何以逮捕、羁押方式避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再次受害,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还需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张超 《犯罪研究》2011,(4):52-57
狭义羁押是指逮捕(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经由法庭或法官审查批准后决定的羁押,我国的狭义羁押指的是侦查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羁押的启动应当是在充分遵循羁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押启动条件,并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在捕押分离的前提下对羁押的条件和司法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余新喜 《河北法学》2008,26(2):179-183
现行法律对逮捕条件的设置过于抽象,难以把握,易导致逮捕的随意性。建议对逮捕条件进行全面修改,作分列式规定。首先,将证据条件修改为"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次,根据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个犯罪的法定刑,将犯罪划分为重罪、次重罪和轻罪,并相应规定应当逮捕、可以逮捕、不予逮捕三种情形。第三,相应地明确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相似文献   

4.
一、制定标准使审查逮捕工作有据可依 尊重和保障人权、降低目前过高的羁押率是我国司法进程的必然趋势.但实际工作中,"构罪即捕"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诉前羁押率居高不下.据统计,全国公诉案件诉前羁押率达到91%;近年来,太原市的平均不捕率仅为10%.同时,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中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过于原则,没有具体标准,难以把握,导致实践中对于具有相同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检察院可能在逮捕必要性的认定上作出不同的决定,甚至同一检察院不同的承办人提出的意见也不一样,逮捕必要性评估工作不规范,随意性现象难以避免。  相似文献   

5.
正刑诉法修改后,进一步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修订后的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未作专门性规定,仅增加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可以说从  相似文献   

6.
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押被依法拘留、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侦查活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决定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有的则根据侦查需要交由异地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就涉及到如何提讯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相似文献   

7.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构建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应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是,该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构建科学合理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值得研究的议题。  相似文献   

8.
为了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逮捕后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了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审前逮捕羁押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也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但是,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9.
由于法律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羁押处所时,是否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些侦查部门便以此为由,对被逮捕的人改变羁押处所后,不将变更后的羁押处所通知被羁押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立法原义。首先,不利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  相似文献   

10.
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93条,此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法条宣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明确检察机关负有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是一项全新的  相似文献   

11.
王清同志: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犯罪嫌疑人甲因同一犯罪而再次被逮捕羁押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能重新计算。因为:第一,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作了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能采用抓了放,放了抓的形式来达到延长羁押期限的目的,否则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就将形同虚设。第二,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  相似文献   

12.
卞建林 《法学家》2012,(3):81-88,177,178
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13.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以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应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但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率总体偏高。逮捕率之所以偏高与审查批捕时对是否确有必要逮捕审查把握不严,适  相似文献   

15.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探究●杨国祥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些规定是保证办案工...  相似文献   

16.
逮捕羁押制度直接关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完善审查逮捕羁押制度应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点。适当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缩短特定案件的拘留期限、规定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讯问每个犯罪嫌疑人、赋予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复议、申诉的权利、区别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办案期限等,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新刑诉法第93条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确定为人民检察院,但在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等方面的操作上不够具体,司法实践中还需规范统一。  相似文献   

18.
缪海英 《法制与社会》2013,(18):126-127
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条件因为逮捕必要性情形及相应证明责任不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缺乏保障人权意识等原因被虚置,逮捕率居高不下,且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应当转变观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落实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明确"逮捕必要性"证明责任,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意见,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非羁押情况下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等,以确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9.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将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较长时间的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般认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相似文献   

20.
在逮捕适用扩大化的背景下,外来犯罪嫌疑人被普遍羁押难以避免,“依法逮捕”中的不合法现象不容忽视。针对片面把握逮捕的法定条件、非羁押措施适用困难等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依法。为此,一方面应完善法律——增强非羁押措施的效用、实现非羁押措施与羁押措施的衔接、明确社会危险性的法律指向、赋予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抗辩权等,确保逮捕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规范下,遵循逮捕的法定条件、实施非羁押风险评估也将有效地实现羁押与非羁押的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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