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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  相似文献   

2.
“形迹可疑型”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普通自首的特殊形式,其认定要正确界定罪行是否已被发觉,形迹可疑与主动供述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分化瓦解、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1979年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扩大了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从而使这一刑罚制度更具激励和奖赏功能。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一法定的自首概念可以看出,成立自首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而犯罪分子未被发觉以前、或…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相似文献   

6.
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成立余罪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认定余罪自首的重点不在于犯罪人是否被剥夺了人身自由 ,而在于交代的是否是“余罪”。余罪自首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无论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还是异种 ,只要其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就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7.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交待其罪行能否被视为自首,是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对此,应根据自首的构成要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8.
单位能否作为自首主体,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如何认定单位自首,刑法理论界对此研究也不多。单位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因此自首的法定成立条件同样应适用于单位,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单位犯罪是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因此,认定单位自首也要体现一体化的特征。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一般可导致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杜强 《法学杂志》2003,24(3):54-5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我国学者将此种情况下的投案称之为“盘问下的自动投案”。在司法实务中 ,司法人员对于此种投案往往有不同的认识 ,并由此导致在自首认定上的分歧。我们对这一疑难问题作专题阐释 ,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和疑难  相似文献   

10.
一、自首的法律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依据刑法规定,自首只需两个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即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司法》2005,(6):104-105
41如何认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自首?问: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这里其他罪行是泛指一切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还是指只有供述与原判决罪名不同的罪行?(广西韦山)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  相似文献   

12.
周治华 《人民司法》2012,(12):18-20
【裁判要旨】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对对合犯自首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3.
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一、余罪自首的概念余罪自首,即特殊情形的自首,也可称之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的情形。余罪自首有以下三个特征:(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只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成立余罪自首。可见,余罪自首适用对象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刑且刑期未满的已决犯。(二)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三)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二、如何正确理解余罪自首所谓余罪,目前“两高”尚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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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策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这一条款对修订前的条款作了重要的增补,特别是第二款规定更是原刑法所没有的,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笔者简称为:坦白以自首论),可以适用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犯罪分子因甲罪行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询问、传讯,或者采取了其他强制性的措施之后,他又交代了没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觉和怀疑的乙罪行、丙罪行。对于这样的行为,我认为,不是坦白,而是自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8.
自首是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不论犯的是什么罪,也不论罪行轻重,都可以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人民法院则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地认定自首,依法酌情处理。可是,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有些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罪时,却很少有认定自首的。这种情况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9.
《法学杂志》2012,33(7)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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