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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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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权调查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成型于中世纪,指为查明真相,庭审法官(或审判长)可不受控辩双方所提供之证据材料的约束,而依职权主动调查及收集所有可能对揭示真相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职权主义国家的通常设置,也是职权主义区别于当事人主义的核心要素。法官职权调查原则的正当依据在于实质真实,并不违背公正程序的要求,也不会压缩刑事辩护的空间。中国的法官职权调查原则备受诟病,核心原因在于特殊的诉讼权力构造,而非职权调查原则本身。在庭审证明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强调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是保障实质真实的需要,符合中国的职权主义传统。  相似文献   

2.
法官职权调查证据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证据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目的存在,为了规范查清案件真实的过程,它要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设计一系列的规则.这其中,在诉讼证明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证据收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由谁来收集证据.按照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通行法理,当事人在审理对象的形成方面享有主导权,也就是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主张相应的事实,再为该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这种法理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在那里,诉讼证据的提出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官只对程序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引导,完全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而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承认审理对象形成方面的当事人主义的同时,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例外情形.这样一来,在当事人主义程序法理与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之间,就难免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大陆法系的职权证据调查制度正是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小心翼翼地发展着.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多年的置疑声不断。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很显然,法官当然享有此种职权。这种承袭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传统并非偶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有着滋养这种制度的天然土壤。单就诉讼领域中的法官职权主义,尽管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它依然盛行于司法实践当中,本文拟从民事诉讼中举证角色的定位来透析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  相似文献   

4.
李章仙 《证据科学》2017,(5):536-546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应当破除对法官职权的误解,不能将庭审中法官职权的行使直接等同于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传统要求法官依职权对程序进行控制和管理,兼顾诉讼并行价值离不开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也需要法官摆脱绝对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当然,庭审实质化进程中法官职权的行使也应恪守诉讼的司法形式性,以"看得见的正义"树立裁判者权威,藉司法能动搭筑与控辩双方理性沟通的桥梁.  相似文献   

5.
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回归民事诉讼法——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再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授权法院依职权收集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这一权力被极度缩小,使得我国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权力明显小于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发现真实达致实体公正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过分限缩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妨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已经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对以往的改革进行检讨,并通过适当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科学的案件事实发现机制。  相似文献   

7.
李晓丽 《行政与法》2012,(10):95-101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批判超职权主义观念的基础上,主张向当事人主义的目标发展,大大削弱了法官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发现,对真实的追求是民事诉讼的真谛,当事人主义并不排斥法院实施证据调查。我国应当通过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司法者能动地输出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8.
法院对证据是否职权调查成为两大法系的分水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职权调查的内容,但同修改前的法律相比其基本思路是增加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减弱法院的职权调查。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职权调查证据仍大量存在,并异化为庭外的秘密调查。为此。有必要对法院职权调查证据正当性进行研究,明确职权调查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确定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并对现存的问题进行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辩论主义和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后者的适用条件是主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调查是指法院对证据的取得和审查。从证据调查和主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方面来说,第一,法院依申请进行的证据调查增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为当事人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提供了保障。第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减轻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第三,法院依职权对证据的调取和对证据的审查免除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从证据调查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来说,第一,法院通过依申请的证据调查和依职权的证据调查,积极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活动,以发现案件真实。第二,在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调查方式,如推定、证明妨碍规则、司法知悉等等方式,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当事人举证的强化,以及一提到依职权收集证据,大多数人首先浮于脑海的是我国的职权主义模式甚至是超职权主义模式,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取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笔者却认为依职权收集证据在目前我国来讲是有必要的。故本文拟从立法、学理、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讨论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1.
法官澄清义务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官的积极作为为表现形式。澄清义务由法官对辩方的诉讼关照义务、对控方一定的释明权、法官庭上积极的查证责任,以及庭外调查取证责任组成。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澄清义务,有助于体现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扭转法官在庭审中不合理的倾向性,提高简易程序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证法官变更诉讼罪名的合理性。未来澄清义务将强调协助性和补充性,淡化义务色彩,成为对被告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官履行澄清义务应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补充手段,在不改变原证据构造的前提下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应积极履行关照义务,特别是基本权利告知义务。辩方申请法官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存在并提供取证线索的,法官应尽量允许。增加法官庭外调查言词证据的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配合法官取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12.
刑事案件事实审理者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审判职权启动对犯罪现场的勘验.由于法官借助感官作用直接就犯罪现场之客观性进行考察并形成心证,与现代刑事诉讼证明体系的形成是由一个个口头证言来构建的要求相违反(如交叉询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因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证据调查方法.为保证此种调查方法的正当性,各国法制均对法庭现场勘验设置严密的程序.以此为借鉴,我国需着重就庭外现场勘验的启动、当事人的参与、法官的勘验记录三个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法庭实施现场勘验时,法官应当依证据规则或自由裁量对犯罪现场的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和证据适格性进行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13.
鲁统民  李娅 《中国司法》2003,(11):34-35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我国法院的诉讼模式已由过去的强职权主义逐步过渡到当事人主义。 “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已为法院与当事人所共识。然而,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被动而消极,应该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不予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又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致使某些案件的事实难以真正查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此,应建立法院调查令制度。  相似文献   

14.
褚福民 《当代法学》2014,(3):141-150
刑事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法官的身份定位、可能受到的追责压力,以及控辩双方无法提供必要证据的现实,使得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活动成为一种必然。要正确认识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需要从庭外调查活动的性质、所涉利益主体和程序设计等角度进行理论解读。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活动的未来发展,其性质界定是基础性问题,所涉利益主体与程序设计决定其未来发展空间,而法官自身定位、可能受到的追究、控辩双方取得证据的能力,将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15.
陈如超 《现代法学》2012,34(1):176-185
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抗辩式"庭审制度,因被告方庭前取证难、阅卷难,导致审判时举证、质证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仅强调法官的消极、形式中立,难以使被告认同最终判决。故有必要赋予法官庭审时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不仅履行其对被告的消极尊重,尚需实现其对被告的积极照料。且法官对被告适当的客观照料,并不会导致其中立地位的丧失,反而能实现积极与实质中立。其客观照料义务体现在对人证进行补充询问,引出有利被告的证据信息;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有利被告的新证据;并在特殊条件下,庭外保全、调取、核实有利被告的证据,从而确保控辩双方庭审时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16.
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是我国传统“审者兼诉”模式的残余 ,体现了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虚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 ,与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相背离 ,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该规定既没有调取证据的条件和范围,也没有调取证据的程序性规定,以致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审判人员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和举证的错误现象。本文结合最新规定,对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提出如下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18.
根据刑诉法第15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庭外调查是法官履行其案件事实查证责任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是其审判职权的积极运用,因此,这一诉讼职权和诉讼行为具有职权主义的特征。法官庭外调查权的...  相似文献   

19.
张榕 《法律科学》2009,27(4):71-79
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不论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能力的确定或是证明力的判断,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法官自由裁量的成分,如何赋予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更好地发现真实又通过合理的检验机制以有效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我国立法与司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0.
法官庭外取证限制论质疑——法意及实证视角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法官庭外调查可否采用询问、讯问手段,取证范围是否包含言词证据,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从法律规定该立法在动因、意图及司法实践需要分析,法官调查核实存疑言词证据应为正当。限制取证方式、范围背离立法本意,且危及正确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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