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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计划 《法学研究》2012,(2):122-142
"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检察监督理论。定量分析表明,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有违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定性分析表明,逮捕被普遍适用的根源在于,享有批准、决定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实为追诉机关,其执行的实体标准、审查程序及"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挤压了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空间。解决逮捕普遍化问题,应依据"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确立法院审查模式,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决定权,即在检察机关初次审查的基础上,增加法院审查程序,以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追诉权,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2.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相似文献   

3.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4.
逮捕的实质性条件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逮捕的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三个方面研究了适用逮捕的实质要件,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探讨。同时本文还着重论述了变更型逮捕与一般逮捕所应具有的关系,以保障逮捕适用的合理性、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6,(3):106-116
司法实践中逮捕强制措施适用过多过滥,偏离了其保障诉讼的应然定位。逮捕应当且必须定位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价值仅仅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职权时,应始终贯穿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和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并对考核内容、逮捕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设计进行完善,使逮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人权保障观念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诉讼化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项谷  姜伟 《政治与法律》2012,(10):33-40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目的在于使审前羁押制度独立于办案期限制度,兼顾人权保障和诉讼保障两种价值,使取保候审成为常态,羁押成为例外,审查模式上减少审批色彩,加强诉讼化改造。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位于诉讼监督,适用于所有逮捕案件,并实现相对诉讼化。羁押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排除绝对羁押必要条件,建立符合比例原则的个案评价体系,引入必要的外部监督形式,还要完善保障诉讼的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5,(3):123-136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率的下降趋势十分明显。据初步分析发现,逮捕数、逮捕率的下降与犯罪率的自然变化无关,相关逮捕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很可能是真正发挥作用的影响性因素。以C市为例的研究揭示,检察机关对逮捕瑕疵案件的考核控制的增强造成轻罪逮捕数量的急剧下降,这是导致逮捕数和逮捕率下降的关键性因素;由于指控式审核机制的作用,逮捕必要性审查对减少不当逮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效果低于预期;至于"司法化"的审查逮捕程序,无论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是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逮捕决定的影响均较为有限。为了进一步控制不当逮捕,需要对现行的逮捕审查程序进行全面改革,逮捕审查应从采取指控式审核转向综合式评估,从行政化的准司法程序逐渐迈向控辩式的司法程序;与此同时,为了兼顾保障诉讼的价值目标,也有必要对轻罪案件羁押控制的策略做出重大调整,以全程性速审程序的构建取代行政考核管理。  相似文献   

8.
高通 《政法论坛》2021,(2):73-89
通过对1 600余份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分析,发掘了轻罪案件中的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模式."构罪即捕"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缓解,以逮捕为原则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思路正在松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可能性是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的重点,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对逮捕的影响作用在减少.近三年数据显示,逮捕社会危险性...  相似文献   

9.
郭晶 《时代法学》2014,(4):69-7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的适用已异化为定罪的前奏,逮捕所引发的未决羁押也已异化为刑罚的预支。对此,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一种是否定现状,试求回复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本质的"强制措施化"改革模式;另一种是默认现状,试求对逮捕适用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革,以提升逮捕质量的方式减少其功能异化所造成的危害,即"逮捕诉讼化"的改革模式。前者虽在理论上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但实践中却面临一系列障碍;后者虽颇受立法与司法实践青睐,但该种理念却以默认逮捕实体化为前提,其理论正当性却面临质疑。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对逮捕的必要性要件考量不足、适用较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中,基于嫌疑人权利保障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应在轻缓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对无逮捕必要的监督,以逮捕适用的主体、涉嫌罪名、案件情节等方面为基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1.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对逮捕的必要性要件考量不足、适用较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中,基于嫌疑人权利保障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应在轻缓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对无逮捕必要的监督,以逮捕适用的主体、涉嫌罪名、案件情节等方面为基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2.
逮捕是一种并非由司法机关单方意志决定的策略行为。是否适用逮捕取决于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博弈。目前逮捕率过高在于逮捕是博弈中犯罪嫌疑人占优条件下的次优选择。监视居住和人保方式的取保候审并非理性的选择。财保取保候审中最小保证金数额是司法机关发现查获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概率和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最大可能收益的一个函数。降低逮捕率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3.
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实践中极高的逮捕率导致羁押普遍化,超期羁押问题亦一直存在,对国家、社会和个人而言都有损害.逮捕措施的滥用源于逮捕功能被异化.改革逮捕制度,不仅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走出"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怪圈,更要着眼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减少逮捕数量,降低批捕率.根本之道在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矫正异化了的逮捕功能,改进逮捕审查决定程序,完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  相似文献   

14.
正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诉讼防御权,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新界定了逮捕措施的功能定位、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在逮捕羁押程序的司法化改造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总体来看,离逮捕羁押程序司法化运作的国际通行做法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创新执法工作机制,按照诉讼构造模式强化司法审查功能,减少审前羁押,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  相似文献   

15.
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否正确行使审查逮捕权,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开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由于逮捕是在刑事诉讼尚未完  相似文献   

16.
一、目前审查逮捕权设置、构建、运行情况分析既然审查逮捕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有些学者提出将审查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事实上目前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经常行使决定逮捕权。在公诉案件中未经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在开庭前、或开庭后法院便将被告人逮捕。一些基层法院在案件移送法院后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交大量的保证金否则予与逮捕,保证金作为事后的缓刑保证金,最终予与没收。逮捕实质成为创收的工具,或者利用逮捕的巨  相似文献   

17.
林毅 《法制与社会》2012,(31):138-139
我国法律对逮捕批准及决定权与逮捕执行权作了明确的分离规定,但又规定有逮捕执行权的公安机关拥有部分逮捕变更权,却未建立对该部分逮捕变更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制度,导致逮捕变更权被不当行使。因此,应当建立并完善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与制约制度,即建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批准逮捕措施的审查建议制度,禁止公安机关变更决定逮捕措施。  相似文献   

18.
逮捕是检察机关、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决定实施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错误实施或实施不当,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给其社会生活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正确适用羁押逮捕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本文试通过对我区2004年捕后判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案件分析,发现司法机关在羁押逮捕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困惑,并提出…  相似文献   

19.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11,33(1):114-122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体现了国家在刑事诉讼层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其中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本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有望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犯逮捕率过高的现状。本文主张,应当在双重危险理论的指导下科学的评价未成年犯的社会危险性,不能陷入对未成年犯不敢逮捕,甚或是一律不捕的歧途,要在诉讼保障与未成年犯特殊权益的保护之间寻求良好的平衡,并且应当务实的考虑风险社会下社会防卫的正当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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