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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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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是各国买卖法以及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世界各国法律几乎都对买卖合同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对于货物买卖的风险分配问题并未作系统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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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是合同法领域的核心问题,由于买卖合同又是合同中的参础,则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自然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主要有三种: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及交付主义。本文旨从自由,安全,效率及公平等价值角度对各种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相关理论加以总结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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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负担直接决定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货物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原则。但是,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产生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则比较特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本文主要对风险的概论、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以及买方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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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174-189
关于我国《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范意旨,学界认识未尽统一,学者对该条的批判存有误解。就该条规范的解释,应使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场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回溯自始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 条的调整模式并非孤例,在比较法上有广泛支撑。此一规则蕴含的立法价值判断是:考虑到买方无辜受害,应以解约制度赋予充分救济,且此种救济的效果,不应受到风险负担常态规则的减损。在正当性方面,该价值判断有“风险利益相一致原则”支撑,且与《合同法》第143 条和第146 条相呼应,共同反映了“救济非违约方”的立法旨趣,并可确保双方地位平衡与规范体系评价一致。在适用范围上,《合同法》第148 条专为应对卖方根本违约而买方解除合同的案型量身定做。本条中“质量不符合要求”仅属例示,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是判定适用范围的根本准据。同时,在风险损失与违约行为同一的场合,非属本条调整对象,此时应以风险负担规则的法律效果为准据,判定解除规则的适用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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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主要是解决货物意外毁损灭失时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负担的问题。尽管我国《台同法》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已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仍不尽完善。本文拟对风险制度基础框架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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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由于该制度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分析了公约的规定,将公约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并阐述了它们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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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规定有因履行迟延所致的按日累计违约金,这类违约金适用于履行迟延下的多个场合,包括买受人支付价款迟延,出卖人交付房屋迟延,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迟延等。文章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例为基础,分别分析按日累计违约金的性质、诉讼时效等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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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正式确立的一种违约形式,通过分析其与英美法系违约形态的渊源,指出它有一个从依条款的重要性为标准到依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对其与大陆法系的相关违约形态的差异进行了辩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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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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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移转及负担问题,试图发现我国关于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另外通过对两大法系有关立法例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比较研究,找出各自规定的优劣并对其评价。最后,通过对以上研究的综合分析评价,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针对本文研究论题的解决办法——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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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虽属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但在我国《合同法》中也引进了该项规定,但是我们的引进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在对英美法系明示预期违约的一般规则研究的基础上,对预期违约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加以比较,特别是明示预期违约与拒绝履行的对比,同时对明示预期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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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中的风险移转问题是个老话题。然而,其中"风险"的概念,不少人却存在错误理解。在探讨"风险"概念的基础上,本文讨论并归纳了CISG下风险移转的规律,并且探讨了根本违约与风险移转的关系:一般无关,例外有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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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和立法草案多有以合同解除制度吸收风险负担规则的主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交错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合同解除制度和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各自的优势领域,解除一元论和并存模式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两种制度安排。在我国合同法采并存模式的背景下,风险由债务人负担时可择一适用,但需就解除权期间、清算关系中的诉讼时效、风险负担抗辩等问题作出特别处理。风险由债权人负担时应当否定债权人的解除权。瑕疵给付时的解除与风险负担应适用合同法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但在立法论上有重新斟酌的必要。持续性合同可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或部分解除制度。清算关系中的风险分配可有限制地准用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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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依其当时的具体情形可确切断定他将违约,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成为不可期待。于此场合,对方当事人若接受预期违约,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拒绝接受该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拘束力,便有权要求预期违约者继续负担原债务,但于履行期届满前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并承担这段期间的风险。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第一、当事人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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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期前违约制度尚不全面,且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制度并存,在体系上和实践操作上存在一些冲突,应该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调整到拒绝履行条款下;把该条其余三项规定在履行不能项下,把拒绝履行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不履行主要义务"之内,对受害方接受拒绝履行的方式作出相应规定,允许受害人对是否接受拒绝履行作出选择,同时在等待履行的合理期间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受害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