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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7):27-31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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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了探讨。第一,要统一外商投资立法,途径有三:统一制订《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将现行三大涉外投资企业法分离,将其中一部分内容划归重新制订的“外商投资法”调整,一部分内容直接划归国内《公司法》及国内相关企业组织法和国内其他部门法调整;将国内经济法律直接适用外商投资关系。第二,要完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适用制度。提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适用的三大原则:即“从新兼有条件从旧原则”、“完全从新”与“完全从旧原则”、以及“有条件从新”与“有条件从旧原则”。第三,完善外商投资立法的内容。根据我国外资立法的实际情况,提出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立法经验,补充外资立法内容;在外商投资立法中,增加并完善“国民待遇”;以国内经济法内容直接适用外商投资关系,最终达到外商投资立法与国内经济立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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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资源是我国的宝贵财富,它是由红色物质资源和红色精神资源构成的统一整体。近年来,我国红色资源法律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重物质资源、轻精神资源”的保护失衡问题。对此,应从保护对象、保护主体以及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三个方面建立红色资源“物质——精神”双重法律保护模式的制度框架,形成双重法律保护模式的关键制度设计,系统构建红色资源法治保障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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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投资法律制度之缺陷与完善略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西部大开发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投资问题 ,国家投资不足、民间投资总量少且效益低是制约西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西部投资法律制度由国家与西部各地有关西部国内投资的法律制度和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组成 ,它们均存在不利于西部发展的重要缺陷。作者提出了完善西部国内民间投资、外商投资和国家公共投资三方面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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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数据库的保护模式主要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木文通过对这三种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优缺点的比较,提出了数据库属于区别于知识产权和物权客体的信息财产,对数据库的保护应该通过新引入“信息财产权”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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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华侨权益保护为出发点,阐述华侨在国内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的现状,分析立法保护华侨权益的必要性及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华侨权益的保护在实践方面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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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传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152-161
在我国,民族身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不少制度性的差异安排以民族身份为分类依据。这种模式的民族制度明确和固化了族群的界限,削弱了公民个人对国家、国族和国民的认同,对民族融合和国家统一构成巨大隐忧。政治与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已经一再向我们昭示,种族不是实施差异对待的一个合适分类。而美国和传统中国在处理族群问题上的实践和经验都表明,成功的民族政策的
精髓就是把族群问题“非法律化”和“文化化”。因此,让民族身份逐步退出法律事实领域是一场势在必行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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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鉴于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均采用公司形式,因此,外商投资公司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也有待于进行改革与完善,以实现内外资企业在内部结构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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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许多国家的主张和愿望是一致的。因为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历史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出现了不同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这是发展趋势中的可以令人理解的阶段性特点。当前对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就变成公共产品,不能因为被收入数据库而为数据库制作者私有,从而降低了信息数据的利用价值;第二,数据库是信息社会促进信息传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不能因为强调保护信息数据的公有而忽视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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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首先简述了中国对外开放以来制定并公布的调整涉外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并总结了中国少卜商投资立法所具有的三个特点;其次分析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了中国建立统一的投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提出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司法律体系、税收法律体系以及与投资相关的经济法律体系等建议;最后针对现行外商投资立法内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修正和补充的几点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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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直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都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范围所限,并没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条件作统一规定,而这种法律化的条件对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大胆投资,对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计划化、法律化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如果具有中国国籍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以其个人的名义向我国投资建企业的,不能算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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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在中国投资需要经过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核准。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上海自贸区将在投资项目管理环节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并停止实施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应行政审批事项。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管理环节,对鼓励类、允许类和先行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取消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相应停止实施涉及的三件行政法规规定的22项行政审批。上述两个环节以及其他的环节和重点领域中,将确需保留的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准入限制措施,列为“试验区外商投资例外管理措施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的调查,采用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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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并给予家政工人劳动法之"工人"身份和待遇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重要难题。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有民事法律保护、劳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以及民事——劳动法律协同保护四种模式。然而,家政工人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工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立法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中保护,颁布《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提升我国家政工人的地位和待遇,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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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十多年来,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和各种关系,立法日趋完善。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拟对有关新问题加以探讨。一、中国海外企业投资国内应否看作“外商”投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都可以为外商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办企业。但在实践上产生的一个新问题是:中国公司设在海外的企业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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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的“订立”旨在使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作为国家“存在原理”,社会契约主旨是解决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其终极关怀是人民的福祉——保障安全、自由、财富和尊严等。但这些可欲的价值的实现须符合一种正义的原则和道德要求: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平等、互惠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和道德义务,也是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条件。在这一意义上,不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契约目的就不能达到,政府合法性就被质疑。弱势群体保护需要对社会契约进行动态完善——创新保护模式、着力后续调整、突出经济权利、建立诉讼制衡机制、高扬人本立约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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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是国内公证的对称,为整个公证工作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4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后,中国公证机关根据涉外公证具有域外法律效力这一国际上公认的原则,积极发挥了其在改革开放中所起的特殊作用。近年来,我国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颁布了一系列鼓励投资和保护投资方面的法律、法令,公证机关如能在涉外公证中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不失时宜地把外商投资政治风险保险的公证开辟为一项崭新的业务领域,对于消除外商投资顾虑,积极引进外资、扶助“三资”企业的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