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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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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婚姻法中,只注重对夫妻财产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动态处分的调整.在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浪费共同财产而侵犯配偶一方的财产权时,法律未赋予受损害方充分的救济权利,未课以侵权人财产责任,使侵权人有恃无恐,导致侵犯配偶一方财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建构我国夫妻财产责任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2.
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是指夫妻共有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姓名未在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关证书中显示的婚姻当事人。因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隐名共有人大量存在,但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过度保护第三人,我国法律又未明确家事代理权,给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造成困境。基于此,可以通过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家事代理制度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工作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据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问题势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很多家庭都将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过于强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家庭关系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保障。因此,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中,应当充分体现婚姻法的精神,注重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并借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关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特别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物权法》有突破。结合司法实践,从夫妻共有房屋与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仅共有一套房屋与一物一权原则、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与抵押权及《婚姻法解释(三)》与《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夫妻擅自处分共同房产行为的法律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特别情形,应优先适用。善意取得之时,应先确定善意取得的构成然后随之认定合同为有效。非善意取得之时,则涉及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的重要的身份权,也是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颇受争议的权利。虽然在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及其解释中涉及到配偶权所应包含的具体权利义务,但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制度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现实生活中,婚外情现象的普遍性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侵害配偶权的表现及如何救济就成为本文的重点。以突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婚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7.
票据丧失可导致该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同时因失票人通过公式催告程序而获得除权判决。就出现同一票据上权利,善意取得人和失票人权利竞合。通过对票据善意取得和除权判决的分析,找到了既保护票据静态安全的票据救济制度又保护票据动态安全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点,即失票人凭借除权判决获得付款请求权,票据善意取得人凭票据证明自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此时付款请求权丧失,仅享有追索权。  相似文献   

8.
现实婚姻生活中的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婚姻中的夫妻往往被人们视为一个共同体,而忽视对夫或妻个体人格的关注,但在这个共同体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又有夫妻各自独立的权益。作为婚姻权利的救济措施。夫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应当在婚姻家庭法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婚姻法自从立法以来不断地进行完善,也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对婚姻法进行补充和完善。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即新婚姻法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夫妻间的房产问题,法律做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定。但在社会实践与理论层面,新婚姻法对于夫妻房产的认定仍存在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相似文献   

10.
《司法解释(三)》相关夫妻财产的操作性规定,存在疏漏不少:不合中国情理、有违婚姻伦理性特征、背离宪法妇女权力保护的规定及精神、抵触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没有衡平善意受让房产人和配偶他方的权益、无益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个人财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处理等问题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我国强制执行法缺失,全国各个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执行方式各不同一,导致同类案件的执行措施不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亦导致与此相关的执行异议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破解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题的关键在于执行法官能否完整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所有规定,能否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性质,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滥用执行救济权利、执行异议增多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相似文献   

12.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加强夫妻在约定财产制上的立法,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与团结。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方式。  相似文献   

13.
离婚救济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 2 0 0 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 ,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 ,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但其具体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 ,致使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体系的运作不够理想 ,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原因规定太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太局限 ,经济帮助制度因规定的太笼统以致于缺乏可操作性等。在民法典编篡之际 ,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 ,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婚姻家庭关系领域最新出台的的司法解释,它为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部分条文的设计上更是对现今存在的紧迫问题的及时回应,具有很多的亮点,但社会对这些亮点仍存有诸多争议.譬如: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婚前一方个人按揭购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夫妻共有产权一方私自处分后的房屋归属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现行法律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一 票据善意取得与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这一制度发源于德国,而被近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在民法中,善意取得一般被认为是赋予动产占有以公信力,而保护对此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占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该动产的第三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所以可以说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原所有人─—无权利人─—第三取得人这样的动产转移过程中,规制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制度。 但是从公信原则,应该考察的只是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  相似文献   

16.
2011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只要是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中另一方不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追回该房屋。该条款改变了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实现了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对接,是物权立法精神的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原权利人与交易中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保护的侧重点上,以及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否存在冲突上。在登记制度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以期公信力为基础要求适用善意取得显然对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性知识产权归取得方配偶单独享有,并不妥当。其理由有五。首先,在根本属性上,它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之所有权一样,属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财产”。其次,在取得来源上,它与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一样,由夫妻共同劳动取得。再次,在对非取得方配偶劳动的补偿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收益”、离婚时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不妥。再其次,在社会效果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不会损害取得方配偶的创造积极性、妨碍取得方配偶行使权利、妨碍财产性知识产权被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且有利于维护非取得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最后,在共同财产制各国的立法趋势上,它归夫妻共同享有。  相似文献   

19.
夫妻共有房产单方抵押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在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在理论及实务上对其致力有不同理解。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是解决北问题的一个途径。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尚无不动产强制拍卖相关立法,强制拍卖的性质亦未有定论.法院在拍卖债务人以外第三人不动产时,不具体区分拍定人的善意或恶意,严重忽视不动产第三所有人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在不动产强制拍卖立法中,应扩张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健全不动产第三所有人救济制度,通过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拍卖程序终结之后的实体救济对不动产第三所有人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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