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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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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2.
葛慧 《法制与社会》2012,(34):264-265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颇具争议的担保方式,但是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权是符合社会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因此在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中,第222条允许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并在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是我国担保法中的一个制度创新,对于市场主体的融资和金融业务的拓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我国对于应收账款的规定仅限于可以设立质权,在实务操作中规定不明,体系不清,在实践中,就应收账款质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以及风险的防范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应收账款质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实施的物权法在权利质权部分规定了应收帐款质押,这是我国在担保物权方面的重大突破。但是物权法在立法后仍然存在着争议,并且由于其条文规定简单,在实践操作方面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现实基础进行分析,肯定其立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进而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范围、特点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设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5.
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权证券,具有其特殊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担保和融资领域。但有关票据质押生效的要件该如何认定,在法律规定上仍存在诸多矛盾,法官依据不同学术观点所作出的判决会对票据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的影响。从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特殊性出发,基于效率和安全性两方面考虑,票据的质押背书能够保障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和财产安全,质押背书应作为票据质押生效的必须要件。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6):48-60
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9.
文章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理论与价值演进,分析一般债权质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和缺陷。阐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应收账款的效力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并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例,对应收账款出质债权和主债权两个债权清偿期的相互关系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并对风险进行了揭示,提出合理防范措施的建议,为完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本文分析了票据作为票面权利的代表和有价值的物的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票据设立的法律效力。在票据以其票据权利设定质押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质押字样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在票据作为有价值的物设定质押时,其应适用动产质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创设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来自应收帐款让与担保的制度竞争.这一制度困境实质上源自我国学界对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进而导致《物权法》错误地规定了其成立要件和公示要件,不利于开展基于应收账款的金融创新和系统性风险控制.因此,应当按照担保性债权让与的模式、从民商分立的视角重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决物权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开展.  相似文献   

12.
粟媛  李艳旻 《法制与社会》2010,(13):100-101
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增设了此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无疑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大亮点,同时也为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创新提供了制度土壤。本文试在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相关基本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其在我国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由于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标的,《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高雁 《河北法学》2004,22(5):158-160
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 ,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 ,但《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持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为设质背书①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债权的行为。以票据设立质押,因其具有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等多方面的社会功效而为现代各国立法例所认可。我国《担保法》与《票据法》均规定,票据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是,由于《票据法》与《担保法》在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尽一致,因此,关于票据质押的要件及效力、票据质权人的权利范围及其如何实现质权等,都是理论上有待研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夏娇 《法制与社会》2011,(35):102-103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23条、228条上,承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性,相比之前有了重大突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收账款不仅仅局限于我国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内涵,同时也把未来的金钱债权和收费权列入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扩大了应收账款的内涵。本文认为,应收账款质押范围不应该包括不动产收费权,对未来应收账款设质也应作出一定限制,同时应把应收账款收益纳入可质柙范围。  相似文献   

17.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担保现象,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文拟在分析既有认识的基础上,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本质上应属于普通债权质,故而应纳入权利质权制度中、适用《物权法》及《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07,28(2):39-46
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收费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收费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针对不特定人而发生的.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收费权质押不能为其他权利质押或抵押所涵盖.收费权质押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公示方法,收费权质押的实现可以采取债权人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和按照通常的质权实现方式来实现收费权质权.  相似文献   

19.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现实中也有质押的需求。然而,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定,理财产品质押也无法进行公示,不具有对抗作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笔者建议制订行政法规来确立理财产品的质押权,通过网上进行质押权公示。质权人可以不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直接实现债权的抵销权。在理财产品质押制度中,除非委托理财合同有约定,债权人不能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一般债权让与。在供应商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美国破产法和《统一商法典》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调整值得我国破产法借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一般不应作为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不应享有对保理合同的撤销权,保理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对该等权利清偿顺序的确定需要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的适当公示程序,并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一般与例外以及对例外进行限定的完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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