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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规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蒋悟真 《法学研究》2011,(2):146-159
追求和实现预算民主是我国预算法修订的目标之一。预算法律关系是公共预算关系的抽象和拟制,是立法者运用立法技术制定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指引,在预算立法与实践之间起着承启的作用。修订预算法应加强预算法律主体的开放性和制衡性,规范和完善不同的预算法律行为及其法权配置,并使预算法律责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预算法律文本中蕴含的各类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分析,旨在通过对预算法律所预设的逻辑秩序进行阐释和解析,进而说明和论证预算法律规范设定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等逻辑秩序与预算实践秩序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未对其制度化,故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之于前者,"变更条款"应受到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势变更原则之于司法实践的类型化适用确立"变更必要性"明确的适用范围。为使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产生拘束相对人之效力,应构建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实体规范上该变更应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或达到"合理性"要求。程序规范上,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相对人享有脱离变更后合同的解约权等救济措施,从而实现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对等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何泽宏  庄劲 《河北法学》2001,19(6):47-49
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对构成要件起着补充说明的作用.是刑法的间接渊源;补充规范的变更.属于刑事法律的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溯及力问题,如果该变更是评价性变更,应适用轻法;如果该变更是技术性变更。应适用行为时法。  相似文献   

4.
秋实 《公民与法治》2014,(15):25-26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近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宪法、预算法、监督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了预算执行监督机制。但在预算执行中,随意变更预算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比如,有的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擅自变更预算项目;有的利用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部分预算变更决定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刘吉山 《当代法学》2011,(5):151-154
刑罚变更执行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包括死刑变更执行监督、死缓的变更执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减刑监督、假释监督、缓刑的变更执行监督、赦免监督、社区矫治监督等内容。阻碍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根本性问题有两个:一是国家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立法不足,二是国家刑罚执行体系设置不合理。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和合理调整国家刑罚执行体系来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限时刑法是对为适应一时的或特殊的情事而在一定时期禁止为某一行为或命令为某一行为的刑法规范的总称。通常应根据法规的目的与实质来考察限时刑法失效后是否还存在适用的合理性。委任行政规范虽不具有限时刑法之形式,但因其与空白刑法相结合即可以成为空白构成要件的禁止内容从而影响到行为的可罚性范围。如果仅仅是作为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发生变更,那么仍应适用行为时之补充规范。  相似文献   

7.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考虑还是基于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都应以"公共性"为其首要目标。这种"公共性"应与政府一般预算的"公共性"相区别,并以我国国情为基础进行合理界定;同时,通过预算目标的设计以及预算收支结构的具体调整使得这种"公共性"得以彰显和维护;最后,借助科学、合理、可行的预算程序尤其是编制程序对其予以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8.
正公诉变更包括撤回起诉、更正(变更)起诉和追加、补充起诉。公诉变更制度的合理设置以及变更权的正当行使,无论对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还是对被告人的命运,都发生重要影响。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在制度构建上还存在以下:一是立法规范不足,法律基础欠缺。二是"两高"司法解释衔接与协调仍待解决。三是有关规定不完善,包括:法院对撤回起诉进行司法审  相似文献   

9.
柳含嫣 《法制与社会》2014,(6):63-64,68
建设工程投招标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规乱象,我国虽然利用法律、法规的完善期望达到治理投招标市场的目标,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其症结就是法律建设与市场发展存在一定的延迟性,所以必须利用立法思路转变和制度调适来协调法律与现实执行过程的偏差,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执行效果,达到规范投招标市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民主法治",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和谐社会的构建道路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拟从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在法治进程中各自发挥的作用入手,分析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法的内涵究竟应该作如何理解,并试图在此基础上纠正"法律万能主义"、"法治即为国家法之治"的错误认识,呼吁人们正视非正式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可能性、有效性及重要性。  相似文献   

11.
涂龙科 《法学评论》2012,(1):127-132
非刑事规范补充空白罪状,一般认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通说的主张并不足以解释为什么非刑事的补充规范发生变更可以在实质上改变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补充规范如何可以具有上述功能。实际上,补充规范的刑法存在依据在于其对应的空白罪状为"授权立法形式"。在补充规范变更的场合,是否发生刑法条文的变更?我国大陆在立法及学理上均回避了该问题的探讨,这一现象导致了在讨论补充规范变更的效力时的逻辑矛盾。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完善刑法中溯及力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稳定性以及原则性等特点,它构成一国宪法文本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宪法规范可以大致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本文详细介绍了一种俄罗斯联邦宪法文本中独有的"参见规范",通过对其在联邦结构的作用、正当性等进行多维阐释,以期对完善我国宪法文本和促进宪法的实施能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强调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的逻辑下,传统进路以规范形成为起点,为警察用枪构筑起以程序、条件和情形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系,并承认严密的司法审查可对警察用枪行为作出"正确"评价,借此实现合法律性的控制。然而,既有规范并未重视时间和危险的压力情境下警察用枪的真实状态,缺乏合理的类型化梳理,加之警察用枪话语之中包含了政策调整和"舆论审查"的影响,使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用枪的正当性标准亦难以统一。若对警察用枪过程仔细考察,这一独特的"执行过程"并非一般的行政过程可以覆盖,"电车难题"、风险防控与情境决策等当代议题则有助于理解其独特性。基于此,或可对警察用枪过程采取"情境化"构造,以情境(客观)合理性为标准为警察提供合适的规范指引,借此实现对合法律性的功能弥补,修正既有规范的局限。  相似文献   

14.
谢晖 《现代法学》2014,(2):54-66
"应当"的规范指向是弱强行性规范,而"参照"的规范属性是限制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不论强弱,都不应修饰、也不能修饰、更不能改变任意性规范的属性,因此,"应当"无法修饰并改变"参照"的规范属性。这样,把"应当"与"参照"搭配在一起,就在形式上是非理的,实践上也不可能是有力的。合乎逻辑的搭配结构应是或者"应当依照",或者"可以参照"。这一有关规范词的微观研究说明关注法律虚词中规范词(关键词或"法眼")及其运用的研究,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共同要求。  相似文献   

15.
李翔 《法学》2012,(12):153-159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刑法解释理当最具保守主义倾向。我国刑法规范性解释法律文件异常繁荣的背后,对刑法规范作出实质性变更而已具有创设刑法规范功能的诸多有权解释的盛行,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刑法领域过度解释的现象,已在某种程度上消融刑法规则的刚性边界,使得刑法文本安全性面临挑战。创设性刑法规范解释凭借其权力优势与广泛的影响力,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存活于我国刑事司法中,进而影响到罪刑法定在当代刑事司法中真正的、完全的贯彻。  相似文献   

16.
省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改革措施有待加强 2008年对9个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预算批复下达不及时,支出预算执行进度不均衡;有些财政收入未及时缴入国库;部分预算调整和支出不办理不规范,还存在出借,少配套项目资金等管理不规范问题;有些财政改革措施有待加强;省审计厅首次安排36个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内部审计自查试点工作,发现问题:12个单位超预算支出1.75亿元;6个单位滞留专项资金4803万元;2个单位的下属单位违规发放补助、奖金等1353万元等.  相似文献   

17.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原则性的精神,它必须由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或立法机构赋予的强制执行力组成.尽管我国政府或立法机构已经在法律的改革、制订、修正等方面已经作出巨大努力和工作,并对原有的或现有的商事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或修正,但我国各界还应在理念方面需要更新,需要引进合理的法律机制,需要将这些合理的机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社会,也符合中国社会的市场秩序和法制.  相似文献   

18.
刘凯 《政法论坛》2020,(1):62-76
科学化是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关键。法教义学呈现了法律科学的逻辑性、体系性和可验证性的基本要素,为经济法学的科学化提供了体系化的可能路径。根据法教义学"价值-规范-事实"的研究框架,在价值层面,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是一种社会对国家经济治理权的想象和期待,旨在以正当、合理的经济介入方式维持和恢复经济系统的良序运行,经济介入的积极形式是培育市场功能条件,消极形式是对经济系统自主运行失序状态的纠正。在规范层面,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可分解为四组经济法教义学的"理想类型",从而构建起由社会功能、公正优先和法律义务三个要素组成的法律命题体系。在事实层面,经济法应实现立法的体系化与司法的操作化,达成法教义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9.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12,20(3):297-312
我国法中存在着在侵权法问题的判定上过度依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诊疗规范"的倾向。这些"外在"标准替代了法官对法律"内在"规则的审视和适用。行业标准替代了法律标准。比如,在医疗过失判定标准上,法官过度依赖"诊疗规范",忽视了基本法律标准——注意义务违反说和"合理医生"标准——的探寻和适用。我国法应纠正此种现象,注意对法律规则,比如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判定规则的细心构建,以给法官具体指导。"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诊疗规范"在侵权法中是判定过失的重要标准,但不是终局性和根本性标准。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是适应司法实践发展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产物。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主要是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行为作出时间的变更。在区分"损益型款额"和"受益型款额"的基础上,"行政处罚"的款额和"其他行政行为"的款额确定应适用不同的审查和变更标准。"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与"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存在竞合,法官在衡量诉讼效益、减少诉累、举证责任、行政便宜等价值和目的后选择是否适用变更判决。基于"原告型第三人"的考虑,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规范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例外条件的规定是不够完善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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