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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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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权处分制度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三层法律关系,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三大领域,王泽鉴先生多次对无权处分进行论述,称其是"法学上之精灵"①。本文旨在抛开物权行为影响,希望把无权处分从纷繁复杂的物权行为争论中解脱出来,从合同生效要件及我国《合同法》中无权处分规定与《物权法》相关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上进行分析,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对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2.
类型化既是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路径。从订立目的、达成时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属性等方面来看,以物抵债协议呈现出多种类型,引发的法律后果亦存在较大差异,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民法中的代物清偿制度。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采诺成性合同观点的前提下,亦应考虑其与原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包括受原债务法律行为效力变化、标的数额增减、时效抗辩等因素的影响;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具有非典型担保性质,但也要区分抵债物是否交付,分别适用合同与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思、检讨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认识过程与现代合同理念发展、民法逻辑体系强制与现实交易需求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民法典体系化功能,填补法律漏洞,统一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3.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4.
浅论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因不具备其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它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经济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返还财产是其法律后果之一。一、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的性质及其理论依据众所周知,民事责任以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且在合同关系中,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是,合同无效,当事人返还财产,只是要求当事人依无效合同而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  相似文献   

5.
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6.
共有之形态是所有权主体复数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性质、内容和效力与单独所有权无异,仅仅在实际行使权利时会受到共有关系的影响。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处分,但是如何理解物权法的规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对共有物处分中涉及的两个主要的问题——即对"处分行为"的界定,和对"擅自处分共有物行为的效力"的定位——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物权法的实施和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而与所担保债权绝缘,自有无因性问题存在,亦即债权人所取得之抵押权在某些情况下,常有被认定抵押权设定无效,或甚至被其他债权人撤销之情形。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倘属无效时,抵押权因无债权存在,自不生效力。至于得撤销抵押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由于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以及当事人之利益,故规定上述行为系得撤销之抵押行为,此时由有撤销权之当事人主张撤销。  相似文献   

8.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债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应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似未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汤龙案"及之后的一些案例提出了不同于第24条的裁判路径,并限制了该条的适用。学理上,买卖型担保是一种契约担保,不能解释为传统的"代物清偿预约""附条件代物清偿""债之更改"等,亦有别于物权性的让与担保。其契约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解释论上,买卖型担保有别于以物抵债,兼具债法效力和担保效力,须综合适用借贷、买卖、担保之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两债并存,买受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立法论上,应建立清算规则,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与清算。买卖型担保无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若已经预告登记,则其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应具有优先效力,且仍应对标的物价额与债务额进行清算,并将超出债务额部分返还债务人。  相似文献   

9.
一、合同无效的意义经济合同无效是因为进行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定所必需的有效要件。这和合同缺乏成立要件而不成立是有区别的,和可撤销的合同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其无效自开始即无法律效力,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也不须任何人主张,一般说来也适用于任何人。1.台同无效是缺乏有效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即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有效合同是建立在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事立法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司法实践中若干重要制度的解释适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获得补正后确定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和有关制度处理,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但此规定似有不尽合理之处。就二者引起的利益关系而言,原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丧失物上请求权,仅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法上的请求权;原权利人对受让人原则上既没有债法上请求权,也没有物上请求权。因而,二者的法律构成应加以明确化、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冉璐 《法制与经济》2009,(12):24-25,27
共有之形态是所有权主体复数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性质、内容和效力与单独所有权无异,仅仅在实际行使权利时会受到共有关系的影响。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处分,但是如何理解物权法的规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对共有物处分中涉及的两个主要的问题——即对“处分行为”的界定,和对“擅自处分共有物行为的效力”的定位——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物权法的实施和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是指已成立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不可缺之要件。依据通说,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三:(1)须当事人有行为能力;(2)须有适当之标的,(3)须意思表示健全。所谓法律行为的标的,即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事项,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而法律行为内容要件一般又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内容之可能、确定、合法及社会妥当性。本文将就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性展开讨论。一、法律行为内容要件设立之功能及相关立法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对于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而为的意思表示,赋予其法律效力。这样,在法律行为制度的范围内,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地安排相应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4.
曹云吉 《当代法学》2016,(6):116-128
《证据规定》第35条对于释明要件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实务适用中出现了“法律性质或效力认定变更说”与“诉讼请求变更必要说”的争论.采不同的要件理论,当事人不响应释明时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能类推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同时由于对诉讼标的理论以及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了矛盾,进而加剧了实务适用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正当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观点否定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受此影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审判实践中,以"协调"、"和解"等形式变通适用调解的做法一直存在。这一矛盾根源在于将"公权力不可处分"、"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等学说的绝对化。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契约行政的渐成趋势,使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但同时,行政裁量权的有限性和契约行政的局限性,又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应当是一种有限的调解。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1,(2):66-76
根据民商法中的债务人保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具有履行效果,可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刑法中,与债务人保护规定相连的典型例子是二维码案、冒领存款案。债务人保护案件应成立三角债权诈骗。虽然这一结论会在"处分行为""认识错误"以及"素材同一性"三个要件上遭遇困难,但通过准确把握这些要件的内涵,困难可迎刃而解。首先,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被骗人致使债权消灭的错误给付可归属于债权人,因而是三角诈骗中适格的财产处分行为。其次,债务人保护规定并不会影响诈骗罪中认识错误要件的判断,因其成立不以积极的错误想象为必要,单纯的不知已足。再次,即使行为人的财产获利并非直接源于被害人的财产,也不影响素材同一性要件的认定。因为,在经济财产说的语境下,不应再在"对象一致性"的意义上理解素材同一性。只要"财产获利可归属于财产处分行为",素材同一性要件即成立。  相似文献   

17.
孙蕾  房绍坤 《政法论丛》2013,(5):117-122
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是缓和民事行为无效后果之绝对性的一种重要法律机制.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转换应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即基础行为要件、替代行为要件和对转换的限制.就基础行为要件而言,转换的对象须是无效民事行为,包括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替代行为要件而言,替代行为须为有效行为且存在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但替代行为并不包含于基础行为之中,其效果也不得超越当事人所意欲达成之民事行为的效果;就转换的限制要件而言,民事行为的有效性解释应先于转换进行,但经补救而有效的无效民事行为无需转换,因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法转换,违背法律的无效性规范宗旨的民事行为不得转换.  相似文献   

18.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19.
胡忠惠 《法学论坛》2008,23(1):65-70
我国现行法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了三项标准,未明文允许当事人可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承认证明责任分配契约的合法性,反映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凸显了当事人在举证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处分主义在证明活动上的体现.在我国允许当事人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可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不足,并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契约订立后,一旦发生诉讼后适用该契约,对当事人、法院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若对订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效力发生争议,不能就该契约提起诉讼,应要求法院在本诉中直接审查契约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张拓 《行政与法》2000,(5):44-45
悬赏广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之间因酬金支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处理时随意性较强,这一问题显得比较复杂,人们无所适从。对此笔者愿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学界。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及要件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颇有争议。目前主要观点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又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规定了广告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行为符合要约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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