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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也愈演愈烈,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网络谣言不仅对网络公信力产生沉重打击,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而且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可规范网络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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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害网络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部分危害严重的网络言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必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要求、网络言论的危害程度要求划定其处罚边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着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危险,而且其关于网络言论型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也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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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传统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以及类似人际传播的双向交流特点的网络诽谤犯罪撼动了传统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理论和规则。公诉案件的网络诽谤立案管辖存在对公安部解释的适用效力、标准、度的问题;自诉案件的网络诽谤案立案管辖涉及证据的收集、证明标准问题。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种种特殊性,现有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遏制和惩处日益增长的网络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需要,根据目前我国立案管辖的立法现状,结合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应明确公共言论与一般言论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和审慎运用刑罚原则。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以明确列举,增设网络诽谤不处罚的例外规定,建立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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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规制作为网络言论的域名和作为网络言论门户的域名就可以高效地控制网络言论的自由传播.本文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域名管理制度如何影响网络言论自由:一是网络域名与网络言论的关系;二是管理全球域名系统的ICANN制定的UDRP在处理域名与商标纠纷时的裁决倾向对网络言论全球保护的影响;三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对域名注册程序的规制方法,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控制方式.经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数据的支撑可知,中国顶级域名管理制度通过对域名注册程序的控制,通过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域名解析服务的控制,以掌控网络言论在境内和境外间或在境内间的自由传播.因此,掌控了规制域名系统的权力就掌控了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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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失范的实质是公民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违反网络言论规范,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失范网络言论可以区分为不良网络言论和违法网络言论两种类型.网络言论失范的原因涉及法律法规、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网络行业自律、网民素养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治理网络言论失范不能依靠单一主体和单一措施,而是需要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自律组织等主体开展多中心治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评价网络言论中的作用,提升政府对网络的科学治理能力,明确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依法治网基本原则.对于侵犯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刑法的网络言论要根据失范程度给予不同处理,对于网络言论失范入罪的法律适用则应慎之又慎.只有贯彻“网络表达以保护与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多中心治理原则,才能通过治理网络言论失范达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目的,进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持续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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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的失范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其自由同样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侵犯国家、社会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言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然而,网络言论是以何种方式侵权、又该如何通过法律加以规制,这都是值得探索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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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存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以及法制不统一等问题。完善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国务院应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网络信息管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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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言论自由判例中的公共论坛原理——从2009年萨姆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论坛是指在传统上供人们聚集在一起以表达思想和交流观点的公共场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言论自由司法判例中形成了公共论坛原理,该原理的本质意义在于明确公民在什么程度上有权为了表达的目的使用政府地产,而政府规制公民在公共地产上发表言论的权力限度又在哪里。这一原理近年来得到了进一步发展,2009年萨姆案赋予了公共论坛原理新的内容。公共论坛原理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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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网络参与平台的不断开发更新,网络言论成为公民参与网络的重要形式并显现出极度繁荣的状态。但与之相伴随的却是网络言论发展中如"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等诸多隐忧。面对这一情况,公民主要从实现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对网络言论持欢迎态度,而公权力则基于"维稳"的需要对网络言论的态度显现出忧虑。应以能否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实现和保护为标准,衡量和评价网络言论中存在的问题。应清晰认识到网络言论发展的不可避免和不可遏制,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界定法权,恰当处理好网络言论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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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现代宪政精神的体现,但是当前网络言论自由权限制的缺位带来了权力滥用的严重后果.如何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化的同时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是网络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张网络立法要实现全方位和明晰化,在给出互联网言论规制的原则性指引的同时,更要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尽可能地具体化.在实体层面,网络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为边界,在形式上则应当结合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对禁止性言论作出列举式规定.如此才能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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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言论是对公众合法权益、政府公信力、网络空间与实体社会秩序的挑战,并已成为产生网络风险的重要诱因之一.网络暴力言论的存在不只是利益关系复杂化、网民结构年轻化、道德自律意识薄弱等原因所致,也与当下网络的商业化运作、公民表达渠道不畅、媒体素养教育缺失等因素有关.发达国家在政府重视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的前提下,加强了对网络内容的治理.借鉴发达国家依法治理网络暴力言论的成熟经验,引导网民担当起维护文明与道德的使命,已成为当前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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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又称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或公共参与,是指公民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介入刑事司法过程,进而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公民参与刑事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不仅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保障刑事司法活动公正进行的一个重要方面。①从刑事司法活动实践看,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形式多样,其中有的起着启动刑事司法的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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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网络言论反腐功能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的逐步发展和积极应用,网络反腐在我国已渐成气候。公民通过网站互动、新闻跟帖、网络举报、论坛、博客、微博、民间反腐网站等各种言论平台在网络反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网民言论非理性、网民言论代表性不足、网民意见权威性不够、网络管制法规不健全等问题。我们应该从加强网络立法、落实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加强网站行业自律、提高网民网络素养,加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反腐言论处置机制,鼓励和支持民间反腐网站等方面协力促进网络反腐的发展,并把这一体制外反腐力量更好地纳入到整个反腐体系之中,使民间资源与官方资源形成良性互动,使公民网络言论反腐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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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全球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发布言论。网络表达一方面扩大了现代人的言论范围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多方面的利益冲突。部分发达国家形成了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成熟机制,值得我们借鉴。本文旨在比较发达国家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先进经验及模式以资借鉴,促进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机制向更科学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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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与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模糊难决的空间。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规制过宽,仅依据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商业言论行为可能会导致基本权利价值受到损害。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使得欧美至今未能对商业言论进行准确的界定,也未形成统一的商业言论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其仅受到有限保护。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与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二者发生冲突。对此,欧美所进行的立法及实践表明,商业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当商业言论涉及不正当竞争规制时,只有商业言论事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宪法保护。其立法和实践显示出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和宪法进行双重审查的特点,而依据宪法的基本权利价值进行考量是平衡二者冲突的关键之所在。这些立法和实践为我国商业言论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