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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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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失权惩罚与经济制裁,改变了当事人双方关于举证时机选择博弈的均衡解,促使当事人双方放弃了以前的证据突袭策略,改为现在的按时提交证据策略,从而避免了“囚徒困境”下的各方收益损失。就举证时限制度实施前后的相关统计数据而言,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减少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突袭”、促进按时举证等有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2.
《证据规定》施行以来,围绕举证时限制度,从社会到法官自身都存在着一些疑问和不清晰的认识。本文主要是对现有法源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分析,重点是对证据失权的分析,以及对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证据失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最后从和谐的角度,提出了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实施的几点建议,包括明确证据失权要件、当事人的可归责性、科学操作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过于严苛的举证时限制度使法院的判决可能背离实体公正,背离实体公正的程序必然导致程序不正义。一项制度不正义就应该加以改造,通过细化逾期提出证据的原因,对非以拖延诉讼为目的之逾期提出证据不适用证据失权,以此增加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举证时限制度源于西方的证据失权制度,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审限制度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实现诉讼效率、效益和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发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从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入手,论证该制度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价值和优势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并从法院、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该制度本身等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最后分别从上述各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走出困境,得到切实运用。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希望以此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举证时限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亟待解决,本文针对此问题展开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最初确立于2002牟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该制度的建立,不仅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且在维护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7.
本文简述了我国关于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制度建设,列举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发展历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对随时提出主义与适时提出主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适用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并根据法律规定对逾期举证的情形和后果做了阐释和思考。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8,(1):88-98
新司改下,利用审前程序分流案件并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是应对案多人少的有利举措,但这有待于激活新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实例检视,司法解释确立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已名存实亡。最高院规避司法责任的利己需求和顾虑是多余的,法官依法适用证据失权并不构成错案。为了实现集中审理,德、日、美皆将诉讼迟延作为适用证据失权的考量因素,通过增加证据失权的适用空间来践行适时提出主义,从而确保举证时限的震慑力。矫正并激活新举证时限制度应将诉讼迟延纳入证据失权的考量范围并细化罚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举证时限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该制度运行至今GA年有余,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褒贬不二。本文指出举证时限制度的确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状况存在冲突,需要对其加以一定的改造。  相似文献   

10.
11.
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平安  马登科 《法学论坛》2006,21(1):91-100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12.
在以公正和高效作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日益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呼声。  相似文献   

13.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14.
论举证时限的裁量空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波 《证据科学》2010,18(6):688-694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15.
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16.
审理期限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翔  谷国艳 《时代法学》2006,4(2):53-59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审限问题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损害了法院形象及人民利益,对之进行研究和治理,刻不容缓。文章对我国审理期限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超审限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17.
司法公正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文杰 《政法学刊》2006,23(1):49-52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地位,它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和终极目标。目前我国诉讼程序法对诉讼审前程序的规范存在不尽人意之处,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中的缺憾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应当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进行必要规范,尽量同一天送达举证通知书,将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确定为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之日,或者实行证据密封交接;对举证期限申请延期的理由予以明确和具体化,并适用举证期限顺延制度,促进现代司法理念建设,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汤维建 《法律科学》2004,22(1):74-80
证据交换是各国民事诉讼中的共同性制度 ,它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公平诉讼 ,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审判的集中化 ,节省司法资源。对证据交换可以从不同的视角予以观察和分类。我国应当将证据交换制度系统化 ,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  相似文献   

19.
谷佳慧 《河北法学》2020,38(5):79-91
审限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本土化制度。近年来,理论界对审限制度何去何从展开讨论,其历史演变成为重要依据。回溯历史,尤其是清代至今,审限制度受到了古今中西不同法律理念的冲击,历经规则变化:从清代律例中对审限制度进行详尽规定,到民国时期诉讼法典中废除审限而实践中沿用,再到20世纪80年代后立法重新确立审限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审限制度来源自中国传统司法经验,与近现代中国提高诉讼效率的社会诉求相符合,可以保证案件进程;同时审限又是约束司法人员的重要制度--用行政责任来限制司法人员的司法权力,这也是传统中国"治吏"思想在近现代的延续。因此,审限作为一种与中国实际紧密贴合的司法制度,并非是造成今日学术界所争论的积案原因,反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良方。当下讨论审限制度发展,更需正视其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背后"治吏"思想影响,结合法官责任制改革,从行政责任到司法责任,重新建构新时期的审限制度。  相似文献   

20.
艾明 《现代法学》2012,(5):172-184
透过审限耗费角度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程序具有如下特征:庭前程序的"事务化",庭前程序沦为纯粹的案件管理活动;庭审程序的"速审化",庭审时间耗费少,庭审节奏明快;庭后程序的"中心化"与"间隔化"。传统观点认为,我国刑事审限制度具有人权保障和效率提升功能。通过比较和实证的考察发现,我国"贯通式"审限的真实功能为通过监控法官的审理行为,达到塑造与行政化司法制度结构相契合的审理主体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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