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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性谋财杀人案是指同一犯罪主体以谋取财物为目的,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对多个被害人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造成的一串案件。系列性谋财杀人案是个案的延续,侵害对象直接涉及他人生命及财物,造成的社会危害更为深远和广泛。因此,侦破系列杀人案是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的首要任务。1993年10月6日深夜,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478弄发生特大杀人抢劫案,被害人张海涛年仅17岁,被劫美金、日币、人民币的存折数张(折合人民币共计15万余元)还有金银首饰13件,照相机2架等物。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分析:1.现场进出口无撬压痕迹,犯罪分子可能与被害人相识。2.犯罪分子在作案中采取卡颈、绳勒、捂嘴等手段,致被害人于死地,极其凶狠残忍。3.现场翻、搜、寻得十分仔细,逃离现场时放水、煤气,破坏痕迹和嗅源,表明作案人谋财心切,手法老练。根据这一系列情况确定,选择从熟悉张家情况的熟人中寻找嫌疑人为侦察方向。麻将搭子中的杨国柱被请进了刑警队,调查中,杨住地户籍警反映浙江富阳公安局曾派员为"91.11.29"凶杀案来沪调查杨的情况。于是虹口刑警队立即派员到富阳外调,得到了极其重要的收获,富阳"11.29"凶杀案现场与虹口"10.6"案情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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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在交通肇事转化型故意杀人案件中,应对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从构成要件方面进行展示,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对被告人的主观犯意进行深入辨析,进一步厘定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边界,从而对行为人的犯罪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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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罪不仅直接剥夺他人的宝贵生命及享有的一切权利,也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痛苦,而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此类案件历朝历代都被列为刑罚重处之列。本文对谷城县1984年至1993年10年间的76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浅析,欲从中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打击防范的针对性对策,为稳定治安、保卫改革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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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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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杀人犯罪构成要点雇佣杀人犯罪,是指谋杀者以佣金为契约,雇用他人代替其非法剥夺某特定对象生命的共同犯罪。雇佣杀人犯罪内涵,即雇佣杀人犯罪构成要点包括:△雇主。即谋杀者不直接露面,主使他人实施杀人犯罪。△被雇用人。即受雇用的帮凶、杀手与被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受雇主雇佣代替其实施杀人犯罪。△佣金。雇主与被雇用的人这间的雇佣关系,是以佣金(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为纽带的一种契约关系。△特定的侵害对象。雇主与被害人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共同犯罪,雇主是谋杀者,是犯罪主使人,被雇用的帮凶、杀手是实施杀人的犯罪分子。反映出杀人目的的一致性,杀人动机的双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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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 自杀,是指有意识地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自杀案件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情况复杂,在认识上不尽一致,所以从刑法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对正确解决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自杀案件因果关系的对象和研究目的自杀事件是多种多样、极其复杂的。刑法学中所要研究的是与追究他人刑事责任有关的自杀案件。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同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杀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点,就是自杀身死的危害结果,不是他人行为直接致死的,而是自杀者的自杀行为致死的。这就是自杀案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自杀者的自杀行为,虽然直接剥夺了自己的生命。但它却不是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原因。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把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不能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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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财杀人作为杀人案的一个种类,它既具备了杀人案的一般特点,又有着它自身的特殊方面,即谋财杀人案的现场有明显的掠取财物的迹象,从而揭示了作案人杀人的目的动机。在谋财杀人案的侦破中还发现:作案人员比较复杂,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的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确定被害人与作案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了侦察工作的首要任务。笔者根据近几年来的实践,就谋财杀人案被害人与作案人的因果关系谈点拙见。一谋财杀人案被害人与作案人的因果关系有其特定的含义。把以劫财为目的行凶的罪犯作为因,把被害人的被杀作为果,分析他们之间因果关系的目的是揭示被害人与作案人是否熟悉,及熟悉的程度,即有无关系。通常我们把人际关系按照熟悉程度分为一是直接熟悉,二是间接熟悉,三是不熟悉;作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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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讲,构成涉外刑事案件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涉外。凡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外国人,不论是单独实施犯罪还是以共犯的形式实施犯罪,该犯罪案件都可以称为涉外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二是犯罪客体涉外。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涉及非本国的社会关系。通常情况下,凡是犯罪目标和对象指向外国,就被认为危及外国社会关系。犯罪目标和对象可能是指向外国国家,也可能指向外国自然人,甚至指向外国法人。三是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涉外因素。客观方面主要是指构成涉外犯罪所具备的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事实。因果关系则是认定涉外犯罪和确认罪责的重要标尺。就刑事案件而言,2002年以来,浙江省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呈现迅猛上升趋势,特别是2002年6月下旬以来,杭州、湖州、温州、嘉兴、绍兴、衢州等地连续发生外国人盗窃案件,严重地侵害了中国公民、单位的利益。据统计,短短三个月就猛发4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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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连续两起交通肇事,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涉及多人肇事、前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明等疑点。对前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核心在前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关键在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是否构成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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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杀人案件,是指犯罪分子(雇主)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诱饵,雇佣杀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雇杀案件")。雇佣杀人的杀人案件,虽然在整个杀人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往往案情复杂、工作曲折,侦破难度较大,有的甚至成为悬而不决的疑难案件。因此,认真分析研究雇杀犯罪对于及时侦破案件,进一步提高刑侦部门的排难攻坚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雇佣杀人案件的特点浙江省自1980-1994年共侦破10起雇杀案件。这10起雇杀案中有10名犯罪分子(雇主)涉案帮凶杀手32人,其中男性犯罪分子(雇主)7人,女性犯罪分子(雇主)3人,造成6名被害人死亡,4人重伤。总结这10起雇杀案件情况,此类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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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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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 Wei-guo 《河北法学》2012,30(4)
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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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概念上讲,这两个罪名是很好区分的,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在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比较难以区分。从客观上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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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是指意图侵害他人利益或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当动机,其本身蕴含着伦理道德评价。恶意侵权是指出于不正当动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犯罪是指刑法中将恶意作为主观构成要件或情节要素的犯罪类型。我国立法规定有恶意串通、恶意注册、恶意诉讼、恶意透支等恶意行为类型。由于恶意概念的不确定性,恶意行为存在复杂的类型形态,有必要运用类型化思维予以分析。关于恶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恶意作为构成要件基本要素的犯罪类型来说,恶意既可以是规范要素又可以是主观要素,既是违法要素又是责任要素,具有定罪功能;对于恶意作为构成要件变量要素的犯罪类型来说,恶意作为反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因素,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恶意犯罪的主观罪过,传统的整罪分析模式存在不足,需要运用要素分析方法针对危害行为、结果等不同客观要素分别确定其罪过形式。关于恶意犯罪的司法适用,应从刑民一体化的角度把握界分恶意侵权与恶意犯罪的核心要素,综合考虑恶意动机的入罪与出罪功能,注重实体和程序上的刑民衔接协调,通过惩罚性赔偿促进刑民责任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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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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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讨,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一、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