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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何家弘,满族,1953年出生于北京。“北大荒”务农8年,返城后务工两年,197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1986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入选北京市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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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引述西方文学与法律的映射关系,概述法律与文学这一边缘领域的研究意义与探讨的可能性,并适以举例,在中国本土化的文学作品中发现作为本土化的法律资源,及其两者历史发展中的相互运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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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尤其是其中经典的法律典范可以被作为文学作品加以解读和欣赏,而文学中必然能够反映和体现法律的意义和法律的事件。因此,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以说是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关系。在我国,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价值所在是要挖掘和显示法律及其运行中自身无法反映出来的东西。即:人性和善德的法律关注,现象和本质的真实还原,法律与文学的双重审美和价值与方法的视角转换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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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找那不可能的东西,绝望中练一身技艺。——燕卜荪:《最后的痛苦》一、引论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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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智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6):70-73
文学是生活的百科全书,描述和思考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规范,历来也是文学关注的重点。从中国的《错斩崔宁》、《十五贯》到西方的《威尼斯商人》和《福尔摩斯探案集》,众多的文学作品都描绘了大量的法律现象,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可贵的法学探索。那么,新时期(本文指本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文学,提供了多少法律信息、进行了怎样的法律表达、作出了哪些法律评价呢?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党的抉择和国人的共识,文学将在这一社会进程中起到何种作用呢?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对于法学界较少拓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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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为圆点,探索"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新路径。将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和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法律事件相互对照,分析之中各类角色"讲什么"和"怎样讲"的修辞叙事策略,也分析作家和基层司法法律人建构叙述对象时的修辞叙事策略并讨论其异同,讨论作家意图对基层司法法律人的可能启发。本书还将以此为基础,研究针对基层司法而言的"法律与文学"对司法公正的意义,研究这种"法律与文学"对社会的政治伦理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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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一个"法律与文学"的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两种不同社会语境中的司法模式"司法广场化"、"司法剧场化"考察文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法律与文学"理论为背景,分析论述文学的叙事技艺以及情感诉求对于法律运作的实际效用.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关权利话语的实践,法律因着话语这一媒介而被视为某种文学的形式.法律实践更多的是一种说服性、劝诫性活动,它更关注听众而非说话者本人,通过两者间的运筹性对话活动来打动听众的心弦,实现互动性理解的法律实践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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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是一个被人们视为英雄的文学人物形象,对武松的形象进行法律评论,可以丰富武松英雄符号的多重意义。武松的行为受到封建社会人们的同情和支持,究其原因在于武松为兄复仇的行为合乎封建情理。以现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武松的人物形象是复杂的,其江湖义气应被当代法律文化所屏弃,但其积极向上的文化价值应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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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关注于法律视角对经典的文学作品的评析及鲜明价值取向的话语对法律运作的阐明,实现二者在内容上的借鉴。本文指出该交叉学术领域的研究开掘了我们对美国法律文化独特性的新的洞识,且与中国传统文化微有契合之处,有利于丰富对中国法律文化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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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73年,波斯纳在小布朗公司出版了一本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标志着法律经济学运动的正式起步.也在这一年,也在就在同一个出版社,一位年龄与波斯纳几乎相同、并很快成为波斯纳同事的法学教授,詹姆斯·伯艾德·怀特,也出版了一本教科书--几乎同样引人注目--<法律的想像>,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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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发展与法律知识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发展首先必须面对合法化与价值诉求问题,而这一切又无不与作为基础的法律主体的知识立场密切相关。如何谋求“法律知识化”、话语合法化以及法律主体的价值立场的有效运作,是法律文明、有效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法律发展话语摒弃规则主义弊端制约而建构自我所不可回避的挑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现代法治的确立与以理性化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化过程密不可分,法律知识化由知识对法律的关系提升、扩展为一种法律观,再由一种法律观落实为一种价值观、方法论,并由此引导法律主体追求和建设一种新的法律文明。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知识化”使法治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本质性,把知识化原则导入法律发展领域,从而实现了法律发展的革命性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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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制度性联系的缺乏 ,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 ,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 ,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 ,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为了使法律人才的培养符合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 ,必须从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整体出发 ,结合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重构法律人才宏观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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