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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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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统领下,以体现公司法律制度公平、正义价值为目的,彼此整合,功能互补的两个原则。从法理层面来看,两者是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整合,罗尔斯契约论与“反思的平衡”的整合,股东本位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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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是社会化大生产以来"最伟大的发明",有限责任制度让股东敢于投资,乐于受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成为必要。本文分析了利益平衡视角下两者的法理依据,无论是为实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配合,亦或股东本位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博弈,都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两者存在法理依据进行的分析和整合,并提出利益平衡的支点就是"各得其应得,各失其应失",法人人格否认不同的发展阶段反映的是立法者在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摇摆不定;本文结合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学说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提出自己的疑问并给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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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公司的法定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者均属资合性质的公司,其责任形态均为有限责任。这就决定了公司资本乃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亦是对公司债权人唯一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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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将其调整对象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均属于企业法人,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限公司因有合理的内部管理、良好的法人运行机制、健全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主体.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合理结合与运行是有限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坚强基石.但是任何制度的公正性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损害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揭开公司的面纱"向股东直索责任,来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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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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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融试点政策正火热开展中,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务表明鼓励小额信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但本文观点认为小额信贷公司不应该急于全部转为村镇银行,更应该基于两者价值而提倡相互协作发展.本文在分析两者共性的前提下探讨两者协作的意义和可行性,以及协作的若干策略.最后为促进两者稳健的合作和发展,监管原则、理念和重心方面都应该要有所改变或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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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自治的基础是意思自治,强调的是主体的自由、自主和独立,追求的是个体利益的满足;国家强制的基础是在市场失灵情况下的国家干预,体现的是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两者具有不同的价值诉求,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讲,惟有将两者的平衡作为指导思想,恰当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才能协调两者的冲突,在个案中实现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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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将其调整对象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均属于企业法人,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限公司因有合理的内部管理、良好的法人运行机制、健全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主体。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合理结合与运行是有限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坚强基石。但是任何制度的公正性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损害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镯开公司的面纱”向股东直索责任,来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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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公司法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可这种公司类型的划分并非绝对,也不尽合理,故有些国家另以规模大小区分公司类型,有的国家甚至另创设了新的公司形式以弥补其缺陷与不足。而日本则对公司类型划分进行了彻底的变革,将两者合二为一,并以股份流动性及规模为标准对公司类型进行了更精确地区分。我国也同样存在着类似日本进行公司类型变革的背景理由,故我国也可统合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以制定出更为合理、更加精致的公司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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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司生存的必备条件。在公司自治基础上,国家给予公司的强制是政府对市场经济下公司内部经济关系失灵状态的有效管理,也是保证交易安全与快捷的需要。两者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只有国家强制适度、公司自治有方,共同遵守规则才能达到彼此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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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出发,分析其法理基础,并探究这一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规定的仍不明确,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仍然应当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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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什么是推动公司制度生长的真正力量 ,是公司法学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决定着对公司制度生成路径的选择 ,制约着建立公司制度之努力的成效。本文通过对罗马时代、中世纪、特许设立主义时代、准则设立主义时代公司制度的实证研究 ,客观分析了法律和私人的自发行动与公司制度生成的相互关系 ,得出了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 ,即公司制度生成的路径是公司自治 ,公司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主导性因素是商人们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发行动 ,是人们行动的成就 ,而非法律的逻辑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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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公司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制度设计当下存在着的致命弊病严重削弱了其发展的气势。作为非公司组织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合伙是当之无愧的"元老",但其独特性的制度却遭遇了发展困境。风云际会,多种有利因素的综合作用,迎来了非公司组织勃兴的良机。商事组织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发展历程阐明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着它们彼此间消长的基本规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