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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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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迫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异化现象,可以用道德、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多种手段来控制。鉴于刑法原有规定对新近强迫交易行为规制的不力,刑法修正案(八)扩充了强迫交易的入罪范围,加重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该罪的罪体、罪责和罪量等构成也相应发生变化。用刑法思维处理强迫交易时要理性客观、张弛有度,对恶劣行为要严惩,对一般行为要宽缓。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 ,由于强迫交易罪中强迫交易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后果不确定性 ,而且强迫交易与抢劫行为、故意伤害行为以及寻衅滋事行为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和联系 ,因而 ,只有结合其他方面加以分析 ,才能对行为性质做出准确判断 ,实现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加的罪名,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刑事立法。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既是一个有研究价值的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新颖的研究课题,在我国理论界,许多与其相关的问题仍存在争议。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均为复合实行行为,在暴力、威胁的手段行为与交易的目的行为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而存在种种易混淆之处,使得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和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的难度,必须从理论上予以明确区分。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难以区分的情形时常发生。刑法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规定不够严密,放任了许多应当按照强迫交易罪论处的行为。该罪的入罪门槛高,而法定刑偏低。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和刑罚进行必要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国外刑法除规定各种具体的胁迫类罪名外,还规定了胁迫罪和强要罪.为避免刑罚处罚的空隙,有效保护公民的意思决定自由,我国应增设胁迫罪罪名.不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的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6.
论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中的暴力与威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是一个既有研究价值又非常新颖的研究课题,许多与其相关的问题仍存在争议。深层辨析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中的暴力与威胁有助于解决本罪实行行为与他罪实行行为的区分以及竞合与牵连问题,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自愿、自由、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的“暴力”不应达到轻伤的程度 ,“交易”应仅指合法交易 ;对于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的 ,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应注意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异同。  相似文献   

8.
强迫交易罪是新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对于其构成特征和司法认定,学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通过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胁迫、商品、服务”等词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对本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9.
规范意指被某种规范发出者用于调整社会的手段.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244条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自然成为本条规范的事实构成.规范接收者(主要指司法人员)要想正确地适用本罪,就应当以规范发出者的目的为基点,结合国际社会对“强迫劳动”的规制,对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有效打击有悖人权的强迫劳动行为.规范接收者还要关注新的实践,为完善强迫劳动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0.
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针对人时以轻伤为限,针对物时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上限。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主要应结合“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等三个方面作出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1.
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理论。因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刑法第211条亟需修改。  相似文献   

12.
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理论.因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刑法第211条亟需修改.  相似文献   

13.
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毒品犯罪中较为生辟的罪名,司法实践运用少,但对该罪的认定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涉及如何理解“强迫”行为方式,如何认定因强迫他人吸毒而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时,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辨析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银行“飞单”是近年来理财产品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华夏银行“飞单”案发,银行“飞单”开始进入大众视野.由于银行“飞单”的特殊性,对于如何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由数个银行“飞单”案引出,结合银行“飞单”的概念、内涵、具体特征,以探讨如何对银行“飞单”行为进行刑法评价.通过对银行“飞单”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的分析,银行“飞单”能够纳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评价范围内.  相似文献   

15.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务丈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得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在犯罪构成上得以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立法技术以及观念上的不同,使得两岸在性自主犯罪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性自主权法益观下,大陆刑法应在扩大性侵犯罪行为对象、相对明确扩张性交(奸)概念范围、使单纯利用他人不能或不知反抗之状态而为性交或猥亵、与幼年性交之行为罪名独立化,并有条件承认婚内强迫性交的犯罪化,嫖宿幼女实质仅侵害了幼女性自主权,该罪应予以取消而实现其向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回归.  相似文献   

17.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相似文献   

18.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该罪与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有共同之处,都存在伤害他人身体、毁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但构成此罪或是彼罪,争议较大。文章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客体以及刑罚适用,与其他相关犯罪作了比较区分。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只将“醉驾”与“飙车”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之中,显然,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无法涵盖所有应当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毒驾”行为入刑势在必行.对于“吸毒”的主观界限,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吸毒”内涵保持一致,也即既包括出于非医疗目的也包括出于医疗目的而使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对于“毒驾”行为的入罪标准,选择“零容忍说”较为恰当,即只要驾驶者吸毒,不论其体内毒品浓度,一律可以入罪.  相似文献   

20.
发现游戏漏洞的未成年人出售漏洞遭拒后以向第三方出售相要挟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定性之争——无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从行为角度分析,游戏漏洞发现者的上述行为符合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刑法谦抑性、刑事政策角度以及现代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方面来说,不具备有责条件,不宜定罪入刑。在网络行业中,该类行为的突现,应当引起我们对网络行业的监管的重视,建议由政府搭建第三方网络平台,发挥其评估功能、转交易功能以及监督功能,以便漏洞在公平安全双赢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同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立法,从法律上为网络行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应对多样化的网络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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