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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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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欺诈是一种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的错误判决,从而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诉讼欺诈不予调整,致使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现象严重。必须将诉讼欺诈规定为犯罪,由公安机关运用刑事侦查手段打击诉讼欺诈行为,以保证正常的审判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同时建议修改刑法典第305条,将伪证罪的主体扩大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欺诈在刑事司法上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相似文献   

2.
刑事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为手段,严重破坏审判秩序、侵害被害人利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和行政手段可以调整的范畴。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很大。事实上,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它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特殊形式,而且将其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今刑法无现成的罪名与之相匹配。因此,我国刑法应增设诉讼欺诈罪,合理配置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3.
诉讼欺诈行为与日俱增,已超越民事法律的范畴,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却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处于缺位状态。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罪中普通诈骗行为有着质的区别,增设民事诉讼欺诈罪是刑法理性的选择,其不会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更不会对正当的诉权行使造成某种限制。  相似文献   

4.
从刑法视角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5.
诉讼欺诈定性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诉讼欺诈的案发率日益增高,但刑法理论界对该行为的定性尚存争议。认定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欠缺充足论据,而且该行为对诉讼制度的破坏更为直接更为严重,因而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应及时增设诉讼欺诈罪,配以适当法定刑,以更好的遏制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6.
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定化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现实生活中有愈演愈烈之势,仅靠民事制裁力量显然已不足以抑制其发生。因而应当将其作犯罪化处理,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罪名,配置法定刑,以有效遏制其蔓延之势。至于对法院因诉讼欺诈行为作出错误判决而对诉讼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7.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8.
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提供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的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使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从对方得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罪,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清算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诫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完全调整。我国刑法应增立诉讼欺诈罪,以保护裁判机关的正常裁判活动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9.
新型网络移动支付方式的风靡,使侵财犯罪自物理现实空间向网络虚拟空间逼近,为本就困难重重的侵财犯罪活动的认定再设障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通常有盗窃、诈骗与信用卡诈骗,具体到个案而言,在结合相关案情的同时,认定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需要把握该类案件的刑法规制和惩罚的思路,涉及到支付宝密码与绑定信用卡密码的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与信用卡余额的关系以及新型网络侵财行为"秘密"进行与"公开"冒名的关系。此外,在相关案例中,更有必要将对于非法获取支付程序内用户资金行为的认定与对于非法获取与支付程序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认定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分析欺诈客户的定义,并针对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提出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建议,最后概述欺诈客户的几种行为方式,希望能为立法机关完善刑法、司法机关认定欺诈客户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订之前 ,司法实践中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都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理的。刑法修订之后 ,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则被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罪名 ,即合同诈编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前后 ,其内涵和处延并不完全相同。那么 ,认定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 ,是以刑法修订前所存在的《经济合同法》等的规定为依据 ,还是以刑法修订后所颁布的《合同法》的规定为根据 ,其范围到底应如何界分 ?目前 ,刑法理论上尚未明确决定。本文在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基础上 ,着重对此进行了探索 ,同时也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法条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2.
欲划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须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不仅要求形式上将刑法作为整体,做到上下文结合、总分则结合、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乃至宪法结合。而且从实质上将刑法作为价值体系,用刑法规范的目的即保护社会关系采区分和联系不同的犯罪。只有坚持刑法的形式体系统一于实质价值,才能厘清“合同”的含义、范围及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法条竞合关系的性质、适用。  相似文献   

13.
对于行为人利用欺骗方式进行兼并,然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兼并后的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行为和侵占行为的牵连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之后,处分财物的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刑法意义上,行为人只有一个诈骗行为,没有侵占行为,不得以牵连犯惩处。  相似文献   

14.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又包括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或经济主体的货币或实物财产,还可以以虚假票据偿还债务或者支付费用等间接方式来实现。票据诈骗犯罪的立案应注重初查获取证据,防止介入票据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尤其是针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更须引起注意。票据诈骗犯罪呈现职业化、团伙化、智能化等特征,应从犯罪疑疑人、票据伪造和变造手法、票据流转环节、串并案件等方面确立侦查途径。侦查中,应获取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票据之非法状态具有明确认识,如果不具有明确认识则不能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具体表现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 ;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无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权利属性都有不同。  相似文献   

16.
贪污罪与诈骗罪分别属于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与侵犯财产罪。文章从蒋某等八人犯罪一审定罪错判入手,具体分析了贪污罪与诈骗罪基本犯罪构成之不同及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最后认定本案应为贪污罪。  相似文献   

17.
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金融业务犯罪活动熏修改后的刑法设立了“贷款诈骗罪”。由于贷款诈骗罪是一个新罪名,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本身一些关键性问题,众说纷纭,仍无定论。本文就贷款诈骗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该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以及法人应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为进一步研究贷款诈骗罪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相似文献   

18.
诈骗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侵财性犯罪,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侵财性犯罪。抑制诈骗犯罪多发势头是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保障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害,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虽然浙江省诈骗犯罪的案例是个案,但是诈骗犯罪的特点带有普遍性,如手段多样化、类型多元化、涉案领域复杂化、损失严重化、跨区域结伙作案、被害人普遍存在过错等特点。  相似文献   

19.
诉讼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法益侵害性与二者间的诈骗并无不同。诉讼诈骗行为虽然也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刑法并不处罚,不能说诉讼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就是诈骗的实行行为,法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并根据判决转移被害人的财产,完全是受欺骗的结果,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20.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这类诈骗案件由于管辖模糊、侦查取证难等特点,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需要从立案管辖,侦查协作以及固定证据等方面进行该类案件侦查对策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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