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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婚姻是被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文化、人伦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任何时代婚姻形态的变化都与社会的前进发展密不可分,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思想、道德等方面相互作用与影响。我国现行《婚姻法》从优生学和伦理学角度出发,规定了相应的结婚禁止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结婚禁止条件呈现出滞后性,不能更好地满足婚姻家庭的实际法律需求,如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拟制血亲和直系姻亲结婚问题、何种疾病禁止结婚问题等。《婚姻法》应当对这些方面进行更加全面、科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人事天地》2012,(3):5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  相似文献   

3.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将婚姻障碍视为婚姻立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很简单。在禁婚亲的规定上,没有规定直系婚亲的婚姻障碍;没有明确规定抑制血亲的婚姻障碍;缺乏对监护关系婚姻障碍的规定等等。  相似文献   

4.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原则的增设应考虑相应责任条款的保障。应将拟制直系血亲列为禁婚亲属范围。确立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可撤销条件不够完整全面。明确了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属性,确立了约定财产制。离婚的标准在趋于合理、客观的同时,仍秉持“感情破裂说”,建议采纳“婚姻关系破裂说”。  相似文献   

5.
天津方言的亲属称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同的方言有不同的亲属称谓形式,反映着不同方言区人民的文化习俗和社会心理。天津方言亲属称谓的使用特点是:(1)昵称形式广泛地存在于父母称子女中;(2)从儿称现象十分普遍;(3)对姻亲关系使用血亲称谓;(4)亲属称谓也用于称呼非亲属关系,成为社交称谓的一部分。亲属称谓的使用原则是:(1)辈分;(2)新资格服从老资格;(3)听话人乐意接受  相似文献   

6.
一收养定义的个性与共性在亲属法学中,常常从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收养概念,一是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的角度来使用的,指收养行为;二是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来使河的,即收养关系产由于收养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它作为生育制度的重要补充,早已存在于人类社会。虽然普通法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直到很晚才承认收养制度,②但是罗马法的收养制度早就存在并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对于收养这一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无论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还是各大法系内部,分歧和差异并不大。《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  相似文献   

7.
对疾病婚的控制,不能仅仅通过将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含有某种疾病因素的婚姻确定为无效而予以事后的惩罚和救济,而且应该在婚姻成立前,建立起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一定疾病患者结婚相适应的完善的预防措施。我国婚姻法应该明确规定某些严重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同时,我国的婚姻行政立法应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立足于皖中地区DG村的田野调查,分析了主导村委会权力运作的“老板”村干部进行权力运作的具体方式:利用“政缘关系网络”、“第三种力量”去跑项目争资金;发挥三代以内宗亲和姻亲的“自己人”作用;通过建立拟亲化关系网络、赋予体制性身份来内化“自己人”;发挥离职村干部、无职党员、村民代表等体制精英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浅析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代位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其实质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互助,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更妥善地处理社会主义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以利于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保持和发展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一、代位继承应具备的条件卜)代位继承发生…  相似文献   

10.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这一传统也为现代世界刑事司法潮流所认同。而我国当代刑事司法却忽略了特殊证人——近亲属证人的权利,即拒绝作证权。法律应当规定近亲属作证豁免权;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应先定为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或直系姻亲;享有亲属拒证权的证人,对于不利于其近亲属的证言可拒证。  相似文献   

11.
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的效力状态,我们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但缺乏对于婚姻效力待定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现,在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适用条件上,《婚姻法》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历次婚姻法均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实践中,非依婚姻登记而成立的婚姻普遍存在,并不断引发纠纷。法律的空白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事实婚姻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度的人文关怀,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婚姻法应该首先改革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缩小事实婚姻的范围。其次将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明确定性为无效婚姻,用无效婚姻制度平衡各项法益。  相似文献   

13.
缔结两性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获得了广泛认同,婚姻法认可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在法律上确立了感情在婚姻中的基础地位,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然而,在广大乡村地区,受制于交往场域的狭小的限制,财富积累的缓慢以及手工农业生产方式等制约,婚姻具有明显的乡土区域性,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包办婚姻等通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婚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4.
执法部门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结果的不同,折射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认 识的模糊。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因丧失人身自由而没有独立性、自主性,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处于被 暂时限制状态。建议制定法律,明确服刑人员的婚姻权,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创造条件,保障 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现,促进对服刑人员的改造。  相似文献   

15.
在农村社会,人们对婚姻的关注与热情往往体现在对婚姻礼仪的重视上。嫁妆作为婚姻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来源与社会功能具有较重要的研究价值。一般而言,嫁妆的稳定来源主要有女方父母、男方家庭和亲戚资助三个方面。其社会功能主要有:改善新家庭的经济状况;确定新娘在婆家的家庭地位;获取相对较高层次的婚姻。  相似文献   

16.
非婚同居被有些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组合。因此,非婚同居不象婚外同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样受到人们较为强烈的道德指责,越是如此,我们越应该看到,在现代文明和谐的社会中,非婚同居不是一种合理的、真诚的两性关系,更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两性结合的基本形式。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冷遇且不予保护的基本事实,为我们评价或选择两性生活方式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标准。我们有理由认为,非婚同居不仅是和谐两性关系中的杂音、噪音,更是个人与社会权利冲突、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我们可以对非婚同居行为少一些道德上的指责,但我们更应该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保护婚姻家庭,构筑和谐社会的根基,对法律来说才是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17.
宗法制不仅是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婚姻制度的基础。宗法制婚姻在周初定型,并在春秋乱世中得到巩固。宗法制使一妻多妾制成为宗周社会婚姻的基本形态,将聘娶婚变成婚姻的合法程序。宗法制婚姻满足了宗法政治的需要,并使婚姻政治化。春秋时期宗法制婚姻的稳定发展催生了宗法制婚姻伦理观念的觉醒,也为后世婚姻道德建设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8.
对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应予法律规制,特别是按婚内强奸罪定罪处罚,一直是近年来国内学界争论较多的话题。婚内强奸作为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对女性人权,特别是人格尊严和性自由的侵害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国外对该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的趋势出发,提出对婚内强迫性行为应予以法律规制,并宜单独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建立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基础.国家积极并行之有效的婚姻创设与调整家庭关系的立法与司法,不仅能提高人们相关的法律意识,明确合法配偶间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其社会责任,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与发展当代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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