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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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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点]劳动关系的成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者是否已将劳动付诸实  相似文献   

2.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争议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剥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3.
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拟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几个原则问题的争论,谈谈自己的看法。一、立法依据:民法还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以《合同法》为依据还是以《劳动法》为依据?这一问题在立法之初便有不同的认识。有论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既然涉及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这种观点基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平等主体的假设,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即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同等力度的保护。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劳动合同法》纳入了民法体系,以民法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  相似文献   

5.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新特点,有关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又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且各地还存在一些调整这类争议的地方性法规。总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零散、断续,缺乏统一性。这就给争议双方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类纠纷带来了诸多不便,尤其不利于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作为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处理这类争议时,就必须在各个不同的代理阶段,正当、合法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  相似文献   

6.
于航 《中国律师》2006,(10):68-69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协商、调解的适用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或依赖客观情况,具有可选择性和不确定性,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诉讼则是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启动,所以,劳动仲裁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所有解决劳动争议途径中最为直接,适用最普遍。  相似文献   

7.
刘瑛 《法学杂志》2007,28(3):41-44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健全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体系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争议调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指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协调、调停,促进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活动。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调解和法院所进行的调解。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仅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这里指广义的劳动争议调解。  相似文献   

9.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是保持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稳定和顺利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法。鉴于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且存在一些缺陷 ,并未真正达到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以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稳定和发展之需要的目的 ,故变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无疑是当前理论和实务界亟需解决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本文试就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内容、处理机构及其程序以及处理原则,谈谈粗浅认识。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内容 劳动争议,是指已发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执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规所发生的一切争议。构成劳动争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已发生劳动关系的企业行政和职工。也就是说,争议的主体,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起到了一个有效的规范作用,是用人单位、劳动者规范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契约,对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因此,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企业的发展,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12.
上期答案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在我国,劳动争议现行的解决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1、协商是指争议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解决争议,这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双方主体意志的尊重。  相似文献   

13.
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劳动情况,发生争议后如何认定和处理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劳动双方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是劳动关系,相应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在解决机制上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在处理上要按劳动法的宗旨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不是劳动关系,相应争议则通常为劳务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处理上则按合同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相似文献   

14.
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李晓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15.
时讯点击     
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微信平台助力调解201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调解平台正式启用,有调解意愿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将可在该院法官主持下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微信调解平台实际上是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建立的专门微信账号。诉讼中,法官邀请双方当事人加入聊天群。在聊天群中,法官主要就调解方案等问题与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后,法官将草拟的调解协议发至平台,由双方确认或提出修改建议。双方对调解协议共同确认后,法官通过平台通知双方到法院接受询问,签署谈话笔录、调解协议,并领取调解书、交接案款。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7.
实践中关于劳动的争议很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认真分析检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所蕴含的法理,对理论以及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8.
邢颖 《法庭内外》2008,(5):38-40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立法目的是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法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存在的调解率低.仲裁时效短.案件审理周期长.劳动者举证难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9.
关于劳动合同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充其量只能起到启动劳动关系运行的“按钮”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不适合用来直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实际履行原则”,是一个可以贯穿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这一劳动关系演进全过程的原则。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代表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应被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乃至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作最大程度的限制,并且辅之以相对应的救济方式,乃是科学的态度。劳动合同法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就竞业限制作出约定。可以考虑对此类违约金的最高额不作限制或作有较大空间的限制,并且在法律责任中安排相应的行政惩罚手段,在救济方式上设置由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布禁止令等制度,以规范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在单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全部利益,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同样应当完整享受,主要的法定义务可通过立法在劳务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之间划分,次要义务则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并且由立法规定两个单位之间的相互垫付责任。  相似文献   

20.
高俊华 《人民司法》2023,(32):35-36
<正>【裁判要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常常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而不能仅仅以支付报酬、办理社保手续作为认定劳动合同的标准。一审法院发现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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