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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多年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赔偿案件,应当说,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性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赔偿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反映出来,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是“口惠而不至”。尤其是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问题,成为国家赔偿的“瓶颈”,是国家赔偿法执行过程中极难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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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普遍认为,此款规定确立了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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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7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制度进行了修改,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相应分析,希望藉此对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请求时效法律适用问题有所借鉴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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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部门配合,完善赔偿金支付机制邵阳市今年财政预算市级行政机关及公检法司的国家赔偿款共60万元,而仅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张必能等三件案件赔偿费用就达60余万元,邵阳市财政以国家赔偿费用预算不足为由,一直未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2013年3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向该省财政厅发出一份司法建说义书,直指当地图家赔偿费用支付中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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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赔偿请求人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并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权利,其后赔偿请求人反悔并在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的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而均未得到答复,又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应予审查立案,依法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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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国家赔偿法上对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举证责任几乎没有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不明确,举证不利的后果往往由处于弱势的赔偿请求人承担。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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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意义不是财政意义上的赔偿,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只要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就不应该让受害人受到经济损失.既然法律是天平,国家不能吃亏,受害人也不能吃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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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事实上实现绝对不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当国民权利受到侵犯以后是否能及时有效得到恢复,可以作为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充分的民主和法制的试金石,这也是一个宪政或民主国家必须作出的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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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5年磨一剑:国家赔偿制度探索的峥嵘岁月记得八年前笔者刚到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谈到我国国家赔偿的历史时,一位资深法官告知:中国革命战争年代红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损坏东西要赔就是国家赔偿。若从那时算起,我国国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