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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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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分配农村集体财产的前提,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已经成为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面临的共同难题。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分析,探究成员资格认定出现困境的原因,结合目前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等成员利益分配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擅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的逻辑障碍。通过立法完善成员资格标准时,应以在本集体内生产、生活的状态和对本集体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作为基本依据,淡化户口对于认定成员资格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立法的建议方案.  相似文献   

3.
当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常常出现纠纷,例如内部征地补偿费利益等等,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法律,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嬗变以及农村的经济组织有关的立法的逻辑障碍是其缺失成员资格标准法律的根源所在。在完善对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时,其基本依据应该是本集体中生活生产的状况以及个人在本集体中的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同时将户口对于成员资格认定的作用淡化,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方案。  相似文献   

4.
是否具有农村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外嫁女能否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重大利益分配的最主要因素和关键所在。统计分析244个涉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可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时存在程序不正当、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行政机关介入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的模式多样,且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等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案件时评判标准及裁决结果也不统一,不予认定的理由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等,不同案件中的身份认定标准差异较大。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关农业户籍居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等重大利益,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应统一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司法认定的标准,明确行政机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上负有指导责任,同时规定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事项。  相似文献   

5.
目前,随着海南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这些案件中的纠纷焦点往往凸现一个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核心问题。目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海南省也没有这样的具体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只提到属于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但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却没有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问题到现在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也给法院断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就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6.
涉“外嫁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对以村民自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判开展检察监督时,应重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高度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发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作用,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复查制度,切实保护“外嫁女”等妇女权益。  相似文献   

7.
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决定土地补偿款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本文试图阐述超生子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所享有的合法性权益,并浅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图厘清超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8.
管洪彦 《政法论丛》2012,(5):117-122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立法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传统思想影响等因素的交汇作用,促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做法。在制定法存在漏洞的特定情境下,通过村规民约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是不得已之选择。民事司法过程中首先应该尊重村规民约,但是也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必要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规则赋予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相似文献   

10.
陈浩文  肖磊 《中国律师》2010,(10):16-18
统筹城乡发展是一个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大课题,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把统筹城乡发展确定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2010统筹城乡发展中的法治与律师实务研讨会”是律师行业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有关“三农”法律服务实务研讨会。在此次研讨会上,各地律师撰写了100余篇论文进行学习交流.论文集内容涉及了大家关注的集体土地开发整理、农村集体林权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城中村改造、律师服务“三农”的机制与制度创新、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建设等领域。本刊特精选了其中的几篇论文,辑录于此,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1.
当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些村干部与村民过多地强调“多数人的民主”而忽视“少数人的权益”,使得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被滥用,村民合法权益被侵犯。本文从审判实践中司法能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入手,认为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目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中存在着法律缺陷、司法困难和司法缺陷三个问题,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的方式应当为行政诉讼,介入的程度不应局限于价值判断,而可以进行深入的具体调整。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春香 《法学杂志》2016,(11):45-50
近年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收,村委会对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款应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是如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急需立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对于当事人请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自己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纠纷为由予以立案,并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还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同时完善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  相似文献   

13.
吴西彬 《律师世界》2001,(11):46-47
“转户”土地,又称为“农转非”土地,是指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而转归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的安置问题即生产组织、劳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原则上仍依靠其原有的集体财产发展生产解决,所以,农转非土地虽然为国有土地,一般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时,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对此,国家有关的土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最近处理一起农转非土地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种案件有了一定的认识。为了对处理…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织基础和实施前提。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必将提高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必要性的基础上,应当明晰立法的基本思路,着力解决立法中存在的诸如管理体制、法律地位和成员资格界定等重点与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5.
由于我国传统上原告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滞后和与司法实践的不相适应性,最终使得公益诉讼等新型诉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本文通过对英芙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分析和借鉴,认为需要从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该制度不适宜的规定,进一步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6.
常亮 《法制与社会》2013,(6):95+107
当前,我国有限公司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存在问题很大。为提现我国司法基本原则,维护有限公司司法稳定,本文对我国有限公司其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展开了分析和探究。其主要是分析资格认定标准和原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罗丽  赵新 《河北法学》2023,(7):18-38
通过归纳分析典型案件可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是《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所涉“国家规定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顺位规则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言之,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之间存在衔接关系,增设市地级(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以下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逐步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诉讼主体结构,以此最大程度发挥诉讼主体之合力。  相似文献   

18.
叶茵 《法制与社会》2014,(26):280-281
2011年以来就一直热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迟迟未能出台,立法的缺失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种矛盾问题日益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分析了当前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及争议,并尝试提出可行性建议,供讨论参考:第一,主体方面,因全国人大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成法律空白。法院应根据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农村实际,发挥司法裁判职能,从而引导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日益合法合理;第二,程序方面,"预征地"作为一种提高效率的征地方式已成为实践中的常态,但其存在严重隐患,应予以警惕。同时,应通过简化审批、适度放权、规范程序及标准、惩治违法征地等措施进行大力整顿;第三,依据方面,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不能简单照搬国有土地征收的内容,还应包括工业化及城镇化的需要;第四,司法救济方面,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本质上是行政合同,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9.
蔡锻炼 《政法学刊》2009,26(1):43-45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双轨制。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才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对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趋之若鹜,并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要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的办法是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主体资格。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基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资格,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地管辖制度,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核准”制度。  相似文献   

20.
“外嫁女”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是中国乡村治理难题之一,检察机关支持“外嫁女”起诉,既是维护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也是参与并推动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围绕“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核心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和分析论证,在尊重“外嫁女”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参与调解和解等方式对“外嫁女”征地补偿分配权的诉求予以支持。下一步,检察机关应在继续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加强村民自治规范监督等方面发力,切实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检察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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