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蒋铁初 《法学研究》2010,(2):196-208
“罪疑惟轻”是中国古代疑罪处理的代表性观点。它主张当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时,对嫌疑人从轻处罚。“罪疑惟轻”的观点是对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的认可,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庸思维、有罪必罚等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古代疑罪处理的模式和司法官员的疑罪处理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论罪疑唯轻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珊珊 《法学评论》2007,25(2):104-109
罪疑唯轻原则指存有疑问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其是解决刑法中事实不明时的裁断规则,具有实体法上“保留”原则的性质。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事实不明,不适用于法律解释的不同,它有别于罪责原则、选择确定、风险升高理论、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评价原则,并贯穿于刑法的罪责及刑罚问题,是刑事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3.
论"罪疑唯轻"原则下刑事被告之举证负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珊珊 《法学论坛》2007,22(6):82-87
罪疑唯轻是刑事法中的重要裁判原则,裁判者在犯罪事实存在疑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如果公诉方不履行法定的证明责任,或者刑事被告提起"有事实根据的合理怀疑"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者应当遵守罪疑唯轻原则作出有利于刑事被告的判决."选择确定"本质上是罪疑唯轻原则例外,但刑事被告在选择确定中仍无需承担主观的举证责任,只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在程序性事项上,除重大的影响刑事被告权利的事项外,罪疑唯轻无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4.
距今三千年的中国奴隶社会综合治理犯罪的理念和各项措施对于当今社会在犯罪的治理方面仍然具有借鉴意义。西周的治国模式是奴隶社会较为完备的时期,其"保民"、"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与目前国家提倡的"以德治国"似有异曲同工之妙;其"礼刑结合"、"富之、教之、绳之以法"的综合治理犯罪的政策与我国目前追求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综合治理密切相关;其重典治吏,严格法官责任制度,以及罪疑惟轻的、提倡罚金刑等刑事政策,无不为当今天中国在治理贪污腐败,渎职罪以及刑罚适用方面的提供着思路。  相似文献   

5.
最初接待这起案件时并没有什么特别感觉。原以为这起案件也会象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走一下程序便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当时,被告人宁国平的家属也只是请求律师在法庭上为宁国平说点好话,以使他能够死后瞑目,作为家属也算是尽到了心意。从表面看来,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又十分恶劣,所以被告人宁国平是“必死无疑”了。血腥的杀人事实摆在律师面前的起诉书,展现了被告人宁国平杀人犯罪的血腥事实: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宁国平于1998年6月由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来到宁安市镇打工,…  相似文献   

6.
在浩瀚的中国法律史籍中,不乏有利被告的话语,"罪疑惟轻"、"举重明轻"、"处重为轻从轻法"与"格轻听依轻法"等便是其典型代表。这些历史话语或从程序或从实体的角度,表达了对被告有利的选择,而且大都因源远流长与对后世影响深远而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有利被告的这些中国历史话语,与西方有利被告的话语"貌合"而"神离",不宜相提并论。在当下中国培植有利被告的理念,首先必需对深植于儒家中庸文化之中的有利被告的中国历史话语予以清理。  相似文献   

7.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现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词汇,其内涵也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因素存在着冲突,但是传统文化中也存在着超越时空的合理因素,诸如“以人为本,恤刑慎罚”的思想,“明德修身,注重教化”的思想,“追求和谐,调处息讼”的思想等,它们都可以作为我国目前进行法治建设的积极文化基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支撑.  相似文献   

8.
任何知识体系都会有很多起点,比如历史的起点、逻辑的起点或者实证的起点。然而,在这众多的起点中,历史的起点无疑起着奠基的作用。人类从树上爬下来,从伊甸园中走出来,就有了自己的历史。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说道:“一些民族何以被一种似乎不可知的力量推向他们本身也未曾料到的结局。”“每个民族都留有他们起源的痕迹。他们兴起时期所处的有助于他们发展的环境,影响着他们以后的一切。”  相似文献   

9.
"疑病从无"的观点是传统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无病推定"的深化。但目前对于"疑病从无"或"无病推定"的探讨大多限于鉴定人范围,缺乏法律人对该规则的理性思辨,尚未揭示"疑病从无"规则和我国刑法、刑诉法的契合性、以及该规则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当然性。本文拟从刑事司法视角指出"疑病从无"规则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的法律意义,进一步证明该规则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0.
吴海航 《法治研究》2016,(6):153-160
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权的限制原则,既有来自法律的直接约束性规定,也有来自特定的司法指导原则设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制.法律规定或司法原则因适应不同案件的复杂性需求而产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适合的裁判依据或标准,目的是为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同时还设计了审判程序中的纠错机制,供当事人在遇到冤错案件时作出救济选择.诚然,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并非完整地呈现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而是随着古代法制的发展逐渐演变和丰富起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了它的功能.古代法官裁判权的限制原则对当今司法制度仍不失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慎刑观是中国古代主流的刑法观,是传统刑法文化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古人所谓"制刑之义",即指刑事立法的宗旨,属于刑法观的基本范畴,也是慎刑观与重刑观两种对立的刑法观分歧的焦点之一,对该问题的解读是全面认识和深入理解慎刑观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慎刑观的理解,刑乃"不得已而用之"的"治恶之具",刑法的直接作用是"禁暴厘乱";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辅政助化","明刑弼教";而终极追求则是"以德去刑","刑期于无刑",以达到"刑措不用"的"大治"境界。儒家的"民本"思想、"仁政说"以及人性论是慎刑观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2.
武占江 《法学杂志》2012,33(7):44-50
两汉时期的引经决狱体现了儒法两种法律文化双向互动的关系。董仲舒在推动儒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对现实政治以及当时通行的法家文化作了让步,对儒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家化解释,这种法家化解释在具体的引经决狱实践中也多有体现。同时,儒家又坚持了其核心价值,并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灌注了慎刑等人文情怀以及亲亲尊尊等宗法原则,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使西汉以来的法律体系具有了厚重的文化底蕴,重新实现了法律体系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通。  相似文献   

13.
袁博 《犯罪研究》2013,(1):39-48
传统的罪刑关系理论均强调“由罪而刑”,然而由于法定刑本身固有的特点,这一思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无法贯彻.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人提出了“以刑制罪”的思路以弥补“由罪而刑”思路的不足,然而“以刑制罪”具有天然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慎重使用,同时法官要对沿袭这一思路所选择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正确的刑法解释.  相似文献   

14.
对81个非法取回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样本案例的定罪、量刑、犯罪数额认定的考察发现,原则上只有造成占有人财产损失的才会以财产罪定罪,而若判处财产罪会导致量刑畸重,所以,样本判决限制财产罪的适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实现量刑轻缓。本文认为,优先考虑量刑合理的以刑制罪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易消弥财产罪之间、财产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部分判决量刑畸轻、犯罪数额认定混乱、判决书说理不一;样本判决以刑制罪有其实践理性,但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易导致乱象。由此反思我国刑法对财产罪的定量立法模式,较重的法定刑是导致以刑制罪的根本原因。立法赋予量刑更大的裁量空间将有助于缓解司法上的以刑制罪,也有助于对包括占有权在内的财产法益的全面保护并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5.
张磊 《法制与社会》2011,(30):247-248
“醉驾入刑”和虚开普通发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得到不同的待遇,本文从五个方面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从二者对法益的保护、法律适用、使用资源的合理性和刑罚的设置等角度进行了对比思考,认为“醉驾入刑”受到的社会关注应该降温,而虚开普通发票罪更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16.
中国传统社会官员腐败横行,重要原因为“做官发财”行为在当时真正发生作用的社会集体意识中并不是一种不可接触的“罪”。传统社会对官员的腐败,正式话语与实践存在着背离。传统道德和国家的行为规范均要求官员应廉洁,历代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以惩罚违规的官员;但实践中大多数时候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都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官员表面上都愿意标榜自己是清官,但实践中大都选择成为贪官。普通百姓呼唤清官,痛恨贪官,但又用实际行动支持和默许自己做了官的子孙成为贪官。传统国家“道德立国”统治方略的弊端,官员为适应该逻辑形成的两面人格,以及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是形成以上背离的基本背景。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古代的“以人为本”思想在存留养亲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中均有所体现。在我国古代的刑法思想中,刑罚的目的并非是单一的报应论,而是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教育刑目的。因此,在古代刑罚适用中,需要慎刑戒杀,矜老恤幼,体恤不同的犯罪人,从而避免刑罚成为弑杀的工具。现如今,古代的“以人为本”思想依然闪烁着制度光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传承古代“慎刑观“”恤刑观”理念,是秉持“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8.
刘绪高 《律师世界》2002,(12):29-31
“余罪自首”,是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情况。“余罪自首”亦称为准自首,这是大多数学者之共识。但将余罪自首称为“特别自首”的观点颇值商榷。这是因为,我国刑法除在总则部分规定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只是一般自首的特殊形式)外,还在刑法分则中第164条第3款、390条第2款、392条第2款计3个条款规定特别自首情形。假若将刑法67条第2款称之为“特别自首”,势必要么忽略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之存在…  相似文献   

19.
中国刑法语境中的“共谋罪”考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俊辉 《北方法学》2009,3(2):83-91
共谋罪是英美刑法特有的概念。共谋罪的本质是二人以上就犯罪、不法行为或其他行为的实施达成协议。惩罚共谋罪本质是惩罚不法协议。围绕“共谋罪独立于目标犯罪而具有可罚性”的基础性观念,英美刑法创设了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我国刑法中的阴谋犯、预备犯等与英美刑法共谋罪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范畴。我国刑法并不惩罚共谋罪。  相似文献   

20.
杨楠 《法学家》2023,(3):105-117+193-194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的规定而陷入被虚置的窘境。分析发现,“为合法经营”不对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而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无论其是否(附带地或另外地)也作为违法性或有责性判断的客观、主观基础事实,“为合法经营”皆属于降低责任刑之情节。应准确把握“其他严重情节”的外延,严格解释“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个人信息,调整“情节严重”中行为人违法犯罪前科的规定,防止该特殊规则的适用空间被不当限缩。同时,行为人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即使因不满足其他条件而无法适用该特殊规则的,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少责任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