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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核心价值:逻辑展开与实践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总纲性规范的缺失以及以之为载体的商法核心价值的模糊是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困境的重要原因。为使我国商法理论研究与商事立法、司法等实务活动获得确定的价值指引,有必要对我国商法核心价值的逻辑展开及实践应用进行系统研究。商法的核心价值曾被普遍界定为效率或效益,但基于正本清源,应将其界定为自由,其内容主要表现为强化私法自治与经营自由。商法中自由价值的边界应立足于秩序价值进行界定。在商事立法、监管及审判活动中,应立足于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使商法核心价值的得到合理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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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应顺应时代潮流,整合维度定位,适时构建商法体系和商法制度。商法构建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导致商法国际化的趋势为背景,探讨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进而分析我国商法的现状,并对我国商法架构模式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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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功能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商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就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为了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讲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本文在适当评析和借鉴法学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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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法规范的二元结构及其价值缺陷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阐述了我国商事法律规范的类别及结构,并以价值理论对之进行了简要分析。文章认为,我国现行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事行为制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功能扭曲、价值失衡状况,应当依据商法制度价值的一般原则更新观念,重构我国商法的价值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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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颇为严重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表现为"无法可用"的司法困境、"有法不宜用"的司法困境以及"有法不好用"的司法困境。为纾解这种司法困境,除应从整体上思考我国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方案外,还应认真探索我国商法的价值、理念、原则体系及其内在逻辑,以便为我国商法立法体系的完善及法律适用的规范化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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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要性愈发明显。商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商法理论中最为基础和极为重要的问题,当然,从目前看来它也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商法并没有具备相应的地位,法学界历来存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因为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所有只能从与相邻部门法的比照之中分析我国商法的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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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商法的独立性,因为商行为的独立性和法律地位等各个方面的原因都可以对商法的独立性进行确立,这就要把握好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我国商法理论和实践进行完善,这是一项十分具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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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商法是否存在以及以何种形式存在,始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随着商事交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商法已非简单地为民法的特别法。有学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商法现在已成为从其他专门法规里逐步分离出来的一种基本法。因此,本文旨在在分析范式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建构我国商法体系的一隅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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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法主要是由外来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演化而来的,所以对于我国商法的改革,必须找出中外商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来加以分析.当今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商法的改革要吸收要借鉴,但不能盲目吸收和借鉴,要从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出发,秉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对中国商法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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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法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是具体制度研究得以全面和深入展开的根基和土壤 ,每年都有学者对此予以关注。针对我国现行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事行为制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功能扭曲、价值失衡状况 ,有人指出应当依据商法制度价值的一般原则更新观念 ,重构我国商法的价值结构。〔 1〕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备受关注 ,有人撰文指出 ,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并认为 :市场准入严格法定、确认营利保护营利、促使交易简便迅捷、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应为商法的五项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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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或构建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模式,一直是我国商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当前,我国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商事立法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和不完全的民商合一这三种立法模式各具利弊,只有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用以调整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理性选择。鉴于此,希望通过本文观点的阐释,进一步促使法学界、司法界和商务界达成共识,共同推动《商法通则》的立法议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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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商法以商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对商主体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我国商法应根据我国经济实践及立法体系,在总纲性商法规范中采用经营者概念,将其界定为经营行为的实施人。经营行为则可界定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因经营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均受商法调整,经营行为的实施者即为经营者;企业实施的行为一般可推定为经营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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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经济主体闯之信用关系所维系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即是信用经济.然而就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法治现状来看,空白的信用制度显然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健全信用机制将推动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我国商法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从而规制和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良好运转.所以,如何构建一整套较为完整适宜且融合于商事规范中的信用制度.是我国商法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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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