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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官庭外调查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使人们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分歧。本文在贯彻法官中立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定位并从程序上对该项权利进行完善,从而防止审判权的异化并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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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会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条规定允许庭审法官根据其主观判断认定公诉案件的证据存有疑问时,可暂不采纳,而于庭外重新调查核实后作为定案的依据,实质上赋予了法官“庭外调查权”。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自诉案件的庭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仅有悻于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而且模糊了侦查权与审判权及法官职业行为的界限,间接规避、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极易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一、‘框外调查权”与刑事诉讼举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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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反思--从刑事诉讼价值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对实体真实的追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是 ,由于不具备基本的诉讼形态且与诉讼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法官的庭外调查不仅对实现实体真实有不利的一面 ,而且必然损害程序正义的实现。因此 ,建议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相应地完善控辩举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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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15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庭外调查是法官履行其案件事实查证责任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是其审判职权的积极运用,因此,这一诉讼职权和诉讼行为具有职权主义的特征。法官庭外调查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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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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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庭外调查权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保留。但是 ,由于它混淆了侦查与审判的职能 ,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破坏了法官的中立形象 ,损害了审判的公正 ,给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都造成了混乱 ,因此 ,建议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相应地完善有关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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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澄清义务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官的积极作为为表现形式。澄清义务由法官对辩方的诉讼关照义务、对控方一定的释明权、法官庭上积极的查证责任,以及庭外调查取证责任组成。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澄清义务,有助于体现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扭转法官在庭审中不合理的倾向性,提高简易程序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证法官变更诉讼罪名的合理性。未来澄清义务将强调协助性和补充性,淡化义务色彩,成为对被告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官履行澄清义务应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补充手段,在不改变原证据构造的前提下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应积极履行关照义务,特别是基本权利告知义务。辩方申请法官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存在并提供取证线索的,法官应尽量允许。增加法官庭外调查言词证据的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配合法官取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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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庭外调查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谈法官“庭外调查权”●付长文邓虹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这一内容,并作了相应的调整,但目前诉讼法学界对此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就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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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出台,导致了法官司法调查权的较大变化:首先,庭前审查由实体审查向程序化审查变化;其次,在庭审中,法官的主导性调查转变为补充性调查;最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原有的庭外自行调整权已不复存在。了解这些变化,有助于正确认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角色转换,全面把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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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调查权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还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权应当是一种有限定的调查权,对于调查权的范围、调查的手段和措施以及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效力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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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被确立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显然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权。是证明生效裁判是否违法的目的所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前提,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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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法官的身份定位、可能受到的追责压力,以及控辩双方无法提供必要证据的现实,使得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活动成为一种必然。要正确认识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需要从庭外调查活动的性质、所涉利益主体和程序设计等角度进行理论解读。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活动的未来发展,其性质界定是基础性问题,所涉利益主体与程序设计决定其未来发展空间,而法官自身定位、可能受到的追究、控辩双方取得证据的能力,将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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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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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条规定允许庭审法官在根据其主观判断认定公诉案件的证据存有疑问时,可暂不采纳,而于庭外重新调查核实后作为定案的依据,实质上赋予了法官“庭外调查权”。该法第171条对自诉案件的庭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在我国,虽然确立了对抗式审判模式,但由于本土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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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的有力措施;对于防止和纠正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问题,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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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合议庭的这种“庭外调查核实权”存在以下弊端: 一、超越了审判权限。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庭外调查,属于侦查的范畴。这项权力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专有职权,无论是修改前的刑诉法,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均有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庭外进行侦查性质的调查取证,显然超越了其审判权限,干预了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有悖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刑事诉讼原则,容易导致法官司法专断,甚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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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权的结构内容,有助于明确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中的职能、角色和定位,为更好地开展该环节的监督工作奠定法理基础。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权包括四项基本权力:知情权是检察监督的基础;调查权是检察监督的途径;纠正违法权是检察监督的使命;查处权是检察监督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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