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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7,(7)
(一)为了控制内部书刊资料的编印出版,克服文牍主义、防止泄密和节约纸张,兹决定:一、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现在出版的内部刊物一律停止,由省人民委员会加强"山西政报" 的编辑工作,充实其内容,以代替各部门原出版的内部刊物的部分作用。政报不能代替的部分,可用公文通报,编印业务技术手册等方式解决。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委员会(其它各市、专、县如有内部刊物也包括在内),应当把各兹市现在出版的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整顿,报告省人民委员会,经重新审批后再继续出版。(二)为了保证上进决定的贯彻实施,现对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各专署及各市、县人民委员会今后编印出版内部书刊资料的报请审批办法作通知如下:一、今后如因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纸张供应许可,各部门必须并且可能出版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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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按语:现将广丰县人民委员会吕昌海同志"关于沙田区公所、东关、河北乡文书处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刊登政报,供各地参考。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是目前区、乡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上比较普遍地存在的问题。希各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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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审批程序问题,省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8月7日(56)省人焦字第595号"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曾规定:省级各单位直属科长、各专署副专员、太原、大同市副局长、阳泉、长治、榆次市副市长,各县县长以上及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报省人民委员会核定。为了便于各地直接掌握,统一考虑,简化审批手续起见,经研究确定,除了各专署副专员、各市副市长、省级各单位副处长以上和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仍由省人民委员会核定外,省直各单位直属科长、太原、大同市局长、副局长、各县县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升级,可分别由省级各单位、各市、专审核批准执行,并报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备查,不再经省人民委员会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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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2000,(10)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配合实施政务公开,减少文件印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对现行文件发放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在不影响时效的情况下,可由《山西政报》直接刊登,不再翻印和另行发文,只印发少量文本;涉密的、时效性强的文件仍按现行发文办法处理。《山西政报》刊登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自2001年1月起《山西政报》由月刊改为半月刊。二、控制发文单位,减少发文数量。自2001年1月1日起,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普发性文件的印发范围一般控制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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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编制委员会提出的"江西省1957年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方案"和"1957年全省各级党、政、群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表"与"江西省1957年各种事业、企业部门精简机构、整顿编制的方案",业经1957年4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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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7,(7)
为了加强对派驻县监察室的领导,进一步开展驻在县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起到省、县领导的助手作用,兹根据第6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并经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山西省监察厅派驻县监察室由过去山西省监察厅的垂直领导关系改为由山西省监察厅和派驻县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关系。领导关系改变后,派驻县监察室仍属山西省监察厅建制,不作为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它的职责范围仍旧按(56)省政祺字第922号"关于派驻县监察室若干工作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名称、编制(具体编制数字,按山西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执行)印章等也同样按以前规定执行。今后省监察厅对监察室的领导,主要是:在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监察部与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结合我省全面情况,原则地提出监察工作的方针与重点,加强监察业务领导,交流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