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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对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从重打击的决心。但该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说法各异。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就性质而言是特别累犯。 一   累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从各国的刑法规定看,累犯的构成不外乎三种要素,即: (1)前罪所受刑罚的种类和后罪应受刑罚的种类; (2)前罪和后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3)前罪…  相似文献   

2.
施晓玲 《人民论坛》2012,(20):122-123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即有漏罪。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对于是否撤销缓刑,是否对前罪和后罪予以数罪并罚,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文章试图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3.
一般累犯规范是将累犯置于前罪与后罪之复合结构中予以表述。但就其构成要件而言,所谓前罪,实则仅贡献了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记录及五年的起算日期;所谓后罪,事实上并非罪的完整终局,而是一个终局之罪的中间生产流程,是一个开放性架构。累犯作为刑罚适用规范,其适用的时序,只能处在再犯之罪审定并给出其基准刑后,至宣告刑形成前这一时段里;累犯只处于这样一个单一的框架里。累犯规范兼有极强的程序性。现有规范表述无论是语意,还是逻辑,抑或时序等,都充满混乱,澄清格局之最好方式莫过于对其重述。研究一般规范表述的时间结构,能够显示"犯"与"罪"在事实性、过程性和规范性上的多重区别,对从程序角度认知刑事实体规范极有助益。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手段的隐蔽性、形式的外观具备、获利人员的普遍性、利益分配的合比例性被作为区分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标准。然而,无论是手段的公开、具有集体决议的外观,抑或是分配的对象与方式,都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违法性减轻的原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处断上轻于贪污罪的原因,应当从责任角度进行剖析,由于该罪的集体参与性,使得个别行为人责任的分配减少,处罚随之降低,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也应当以之为核心标准。  相似文献   

5.
马宏 《新东方》2006,(12):45-47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罪名、罪状及量刑幅度分别作出了规定。同一切职务犯罪的罪名一样,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利用职务上便利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两罪在犯罪手段、犯罪目的上就完全不同了。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6.
木文通过对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律特征、罪间界限及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反腐败立法是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受贿犯罪立法又是我国当前反腐败立法之核心。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标准及其根据贪污罪入罪量刑条款确定之立法模式,从内容及形式方面均无法完整地反映出受贿罪之罪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罪质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更新受贿罪之立法理念,让受贿罪的入罪量刑标准能够真正体现其罪质和社会危害性。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只有能够反应受贿行为本身的各种情节方可作为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根据。故受贿罪应当设置符合其罪质特点的独立的罪刑条款,建立受贿罪数额、情节二元入罪标准及以情节为核心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8.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相似文献   

9.
研究犯罪对象,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贪污罪除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犯罪手段采用渎职行为外,还因其犯罪对象的特定而与其它职务犯罪相区别。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作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公共财物的只能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这与当时立法背景相吻合。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合作、合营、合资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等混合型经济组织出现,且原有的经济  相似文献   

10.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正厅级)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帙刑18年。在其诸多违纪违法事实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他坐拥36套房产,却对外谎称无房,靠租房度日。令办案人员既瞪目结舌,又啼笑皆非!  相似文献   

11.
他真是一个胆大妄为之人!作为一个县的粮食局局长,职务不高,权不算大,但覃承强却把手中仅有的那一点权力玩弄到了极致。2007年10月22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兴业县粮食局原局长覃承强作出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矿务局局长曾如云,是一名大型国有煤矿的"矿老板",他的正常收入十分丰厚。据了解,他参加工作26年来仅工资奖金就高达350多万元人民币。然而,如此富裕的曾如云,却对运煤司机的运费"斤斤计较",克扣他们的部分运费后私吞。2008年12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判处曾如云有期徒刑20年。在此前的2008年10月,他的搭档、右江矿务局原党委书记兼副局长黄尔聘也因犯贪污罪被判刑11年。  相似文献   

13.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存在变更起诉罪名率较高、违法所得处理不统一、缓刑适用率偏高等三大问题.只有正确判断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要件"私分"形式上的相对合法性、一定程度公开性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者是否均为决策者和具体操作者,才能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只有将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才能避免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处理的混乱、尴尬局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能规范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4.
近日,百色市中级法院对百色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邓忠华、陆碧英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分别剥夺政治权利3年和2年。  相似文献   

15.
刘金宝,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8月中旬.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6.
《山东人大工作》2006,(6):59-59,61
4月30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案在宜昌审判。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相似文献   

17.
禇时健晚节不保。禇时健号称“中国烟王”,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1979年10月任玉溪卷烟厂厂长,将玉溪卷烟厂从一个破破烂烂的小厂发展成为一个“印钞机器”,固定资产达70亿元,年创利税200亿元,创立了价值332亿元的中国第一品牌“红塔山”,在烟草企业中规模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五。1998年8月,云南省检察院以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将褚时健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公诉。去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以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8.
阿不拉·阿不都热西提曾任新疆石油管理局经贸总公司总经理、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兼油田经贸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这位曾经创造过辉煌的副厅级干部,不但蜕变为侵吞国有资金的贪官,而且沦为骗取他人钱财的骗子。2005年3月1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阿不拉·阿不都热西提犯贪污罪、诈骗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9.
2005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中国银行前任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银香港”)前任总裁刘金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原中银香港副总裁朱赤、丁燕生有期徒刑13年,原中银香港总裁办总经理张德宝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昔日驷马高车、挥金如土的银行家刘金宝是如何沦落为阶下囚的?  相似文献   

20.
王德义  长弓  志刚 《人大建设》2004,(11):30-31
陈矿生,男,现年49岁,河南省焦煤集团韩王矿原副矿长(副县级),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大肆攫取国有财产。近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陈矿生有期徒刑1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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