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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犯罪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减少这一现实也是刑事责任观念形成的重要原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指出:"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行为人犯罪后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影响具体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又反作用于犯罪的发生。“无责任则无刑罚”这一刑法重要原则的表现就是“国家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刑事责任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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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宜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刑事责任年龄是衡量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因素。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观点认为也应当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即超过法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后不予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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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的本质是什么?它与自然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有无区别?第二,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一个还是两个?第三,如认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一个,那么单位中的自然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何要受到刑罚处罚?如认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两个,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何在某些犯罪中仅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解决了这三个问题,我们就可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一、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本质,大体上可分为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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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若干犯罪负刑事责任;三是不满十四岁的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是以行为的开始还是以行为的终了时来计算,认识分歧。有的认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时间很短,不涉及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但有的行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有一段时间和过程,其行为又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涉及到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如行为开始时,行为人不满十四岁或十六岁,而行为终了时则已满十四岁或十六岁,或犯罪行为开始时不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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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变态系列杀人犯罪是系列杀人犯罪的一种,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根据性变态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将其分为两类,不具有暴力攻击倾向的情景性自我满足型性变态和具有暴力攻击倾向的实质性非自我满足型性变态。厘清不同性变态类型的心理满足情景、行为方式、是否具有暴力攻击性等特征是确定案件性质、勾画犯罪人特征、划定重点侦查对象的可靠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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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特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符号,是反社会的行为方式之一,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该行为包括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内容与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社会内容。在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中,对某些犯罪而言,其犯罪主体除须具备一般刑事立法中要求的具有自然人与刑事责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外,特殊身份作为主体的内容,影响甚至决定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身份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系,决定着其在特定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特别是涉及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问题,身份对共同犯罪的定性及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身份问题是现代刑法理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与有着“绝望之章”称谓的共犯论相交叉时。本文拟就共同犯罪人与身份的相关问题略述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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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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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面扩张的背后,法人刑事责任始终无法摆脱其内在的矛盾与危机,随着团体责任不良后果的充分显现,美国近年来的法人犯罪执法策略明显向传统的个人责任回归。法人犯罪事实上是自然人个人犯罪,法人的本质只是一种法律拟制,法人犯罪和法人刑事责任的实质是自然人个人犯罪和个人刑事责任对法人的归属,是一种拟制犯罪和拟制刑事责任。法人刑事责任应坚持传统的个人责任主义原则,拟制主体实定化的倾向是法人刑事责任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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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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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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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绪的刑法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2):27-33
情绪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强烈情绪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和引发情绪的被害人过错对犯罪动机的影响。对情绪进行刑法评价的考察因素主要有:刺激因素的范围与真实性、情绪的强度以及情绪行为的指向与持续性。在刑事立法上,可采取两种方式对情绪加以评价:总括式立法,在刑事责任能力条款中增设情绪犯罪责任的规定;分散式立法,在具体制度和犯罪中规定情绪犯罪的责任。我国刑法可采取总括式立法对情绪加以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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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从单位的本质及单位刑事责任的历史可看出,包括机关在内的所谓单位犯罪主体,与存在独立的犯罪意思和行为的自然人犯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单位刑事责任是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是一种拟制的刑事责任。与公司法人不同,对机关拟制刑事责任既无必要同时弊端丛生,立法上应尽早删除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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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 ,常常遇到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虽然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法条规定也比较清晰 ,但司法实务中对几种常见的共同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以及共犯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仍有一些分歧。本文就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观点。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责任规定共同犯罪是一常见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共同犯罪中各犯的刑事责任承担 ,即定罪、量刑问题 ,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历来颇有争议 ,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1 979年刑法典颁布后 ,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问题 ,理论界曾出现了三种观点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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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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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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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6):65-70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摸式有三种: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全部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与自然人犯该罪同等的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部分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部分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应成为一个原则,并应在立法形式上进一步完善。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成员配置死刑缺乏刑罚的正当根据,单位人格刑事责任的本质决定了在单位犯罪中不应对单位成员配置死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