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2.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威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在第四条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对该罪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罪的立法背景及其意义;第二部分从本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论证了本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比较复杂,包括过失、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不足;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为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正犯.在本罪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能成立狭义共犯,没有报告义务的人可以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成立狭义共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复数主体;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数个不报或谎报的人之间不仅存在不报或谎报的共同故意,而且还应存在明知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会导致贻误抢救而仍为之的共同故意;本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当其为危险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单一性,当其为实害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  相似文献   

6.
准确概括罪名是正确定罪的前提之一,刑法第139条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作了高度概括,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本文试从试用范围,相关内容的界定等三个方面进行探析,以求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7.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两个罪名,二者在构罪要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故而给现实案件处理带来许多疑难困惑,但二者也有诸多不同之处,本文旨在通过二者构罪要件的详细分析,给现实案件办理带来裨益。  相似文献   

8.
建设单位未经审批、设计,擅自将搭建违章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施工,施工人员既无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又未制定采取相关安全监督规定和安全措施,擅自施工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保障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的法规,而非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存在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似文献   

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一种 ,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有较大难度。本文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该罪的犯罪主体及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及犯罪结果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在内.<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规范内容的立法原意与文义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短期内,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将"雇主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主体解释在内.从长远来看,则应对立法作相应的修改完善.在单位前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却发生在其后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内的情况下,仍可追究单位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本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巨大挑战。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了1997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众多弊端,为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入手,分析评价了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几种观点,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12.
田国宝 《法学》2004,(5):76-82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生产、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频度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其中尤以责任事故类犯罪为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集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一系列责任事故犯罪类型。此类犯罪是以负有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和防范职责导致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类犯罪通常具有一旦发生,波及面广,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涉及环节和责任人多,责任认定过程复杂等特点犯罪发生后,责任人投案方式及供述情况,与故意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的情形相比,存在较大差别,由此导致在自首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亟待规范。本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正确认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要对危险的种类、危险成立的标准、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界定。在目前缺乏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依据的情况下,从兼顾立法原意和本罪的特点出发,以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作为"重大伤亡事故"的认定标准较为适当。认定主观方面上的"明知"应当以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认识能力为标准,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依据。  相似文献   

15.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不仅包括铁路运营关涉的财产和人身等静态法益安全,还包括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客观方面是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和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作业的铁路职工。  相似文献   

16.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铁路在提供便捷高效运输服务的同时,其本身的运营安全不容忽视。1997年刑法新增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后,仍存在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如何厘析等问题。本文从两罪的主体要件出发,以2008年发生的胶济铁路事故为例尝试廓清二者界限。  相似文献   

17.
基于惩治和防范实践中大量发生的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行为的客观需要 ,我国刑法第 1 37条专设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 ,由于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规定得过于概括 ,致使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刑法规定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件时遇到了不少困难。因此 ,就有必要根据刑法第1 37条规定的精神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的把握根据刑法第 1 37条的规定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 ,即…  相似文献   

18.
杜文曌 《政法学刊》2004,21(4):46-47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包括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保障就诊人生命健康权而实施某种特定行为义务的人 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造成了 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1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根据《刑法》第 1 35条规定的精神 ,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 ,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周瑾 《法制与社会》2014,(8):73+75-73,75
直接参与或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属于过失罪中的特殊主体,其过失致人死亡侵害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应根据法条竞合的特殊法优先原则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依吸收原则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