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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的个体腐败,曾是大多数腐败分子惯用的伎俩。近些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腐败现象本身似乎也在发生着衍变。一种腐败新变种——集体腐败现象正在悄然生成,大有取代“一对一”的“两人世界”腐败格局之势,成为20世纪末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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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和类别
所谓“一对一”证据,有的学者认为,“一对一”证据,就是指有的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对事情经过各执一词,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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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单供单证的案件 ,即 ,对某一案件的事实 ,嫌疑人与证人 ,嫌疑人与被告人之间各执一词 ,相互对立。而除此之外 ,案件中再无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对此我们习惯于称为“一对一”的证据 ,对于此类“一对一”证据的案件历来是我们审查案件的难点 ,对此 ,笔者试图从“一对一”证据的特点及审查和运用上谈一点粗浅认识 ,以求教于同仁。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及类别所谓“一对一”证据 ,是指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是两个人 ,而这两个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完全相互对立的。这种证据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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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证据是个动态的概念,“一对一”证据是对犯罪的某一阶段而言,而非全部犯罪过程都只存在“一对一”的证据;“一对一”证据不等同于孤证,尚有其他间接证据印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一对一”证据是可以发生变化的,由“一对一”证据入手,可以查证其他证据,乃是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受贿犯罪中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辩解是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而其他相关证据是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虽然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关联性要弱于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但是其作用主要是增强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证明力,使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司法人员要以客观、全面、发展的认识观看待“一对一”证据案件,意识到“一对一”证据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是可以定案的,不是绝对不能定案的。同时要灵活使用“一对一”证据,以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为基础和突破口,争取获取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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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一方供述了行贿或受贿的犯罪事实,而另一方又予以否认,全案又无其他有力的证据可资证明,使得证明有罪的关键性证据和证明无罪的关键性证据形成“一对一”僵持的状态。因此,“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的实质就是关键性证据的“一对一”。实践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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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对事情经过各执一词,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这种证据在办案中通常被称为“一对一”证据。“一对一”证据由于在证据充分性上有所欠缺,无法依靠其他证据的印证来判断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因而给监察机关正确认定案件带来极大的难度。笔者现就这个问题略陈己见。 在这些案件中,“一对一”证据是仅有的直接证据,相互对立的每一方证据都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或只有少量的间接证据。因此办案人员必须围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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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妻子突然失踪,丈夫悲痛欲绝说她携巨款逃走,邻居怀疑她与人私奔。尤其从郑州、武汉等地频频发来的“平安信”,更使人确信她在外“逍遥”无疑。然而善良的人们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位年轻女性早就惨遭毒手,不在人世。由此,法学界人士展开了一场有关“情人现象”对社会危害的大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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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与普通受贿案件相比,其作案手段更为隐蔽,证据更容易发生变化,取证认定工作更为艰难。针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犯罪手段隐密、证据稳定性差的特点,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对于提高成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实践,就解决“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稳定性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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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刑事诉讼中,往往会遇到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如何处理此类案件,颇为棘手。所谓“一对一”,是指某些刑事案件有两个肯定与否定对立的直接证据,即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在数量、质量和证明力上似乎势均力敌,不分上下。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大抵有如下几种:①在同案被告人供述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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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华,有两个蕞尔小丑跳梁,一个在海峡彼岸,大名叫做李登辉,大概是嫌名头还不够响亮,时不时跳出来作一番丑态毕露的表演,自以为由此能“登”上光辉的顶峰,实则是屁股后穿“登”上了危险的毁灭之道而不自知。一个在海峡的此岸,“法”号叫做李洪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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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聚集在一起,免不了相互吹捧一番,“你说他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大是因为有多少律师,他说你的事务所规模大,是因为有多少平米的高级写字楼”。似乎“人多、办公面积大”成了“规模所”的代名词,再深入了解一下,发现有的所人是不少,但彼此不相往来,甚至连同事的电话、名字也说不出几个,在这个群体中每个人都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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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买官”是行贿行为,“卖官”是受贿行为。众所周知,行贿、受贿均属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买官”、“卖官”理所当然地也属于违法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不同的是,“买官”、“卖官”现象产生于“官场”之内,而且往往是“一对一”,因而有较大的隐蔽性。《政府法制》1997年第10期刊登的《揭开廉洁书记的面纱》一文,写的就是一个素有“廉洁书记”美誉的地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处以刑罚的事,读来感触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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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贿赂案件是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之一。“一对一”就是指一方揭发或提供行贿证言,而另一方则始终否认,使办案人员一时既难以认定又难以否定。对这类违纪案件如果草率地认定或否定就容易使违纪者逃避党纪政纪制裁或形成冤案。这是当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面临的一个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查处“一对一”受贿案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并予以认定。一、寻找直接证据予以认定。直接证据包括目睹者的证言、直接记载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购物发票、信件)等。“一对一”贿赂行为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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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賂案件证据“一对一”,通常是指案发后,贿赂一方说贿赂事实存在,一方说贿赂事实不存在;或一方说贿赂数额多,一方说贿赂数额少,所收集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形成谁也否定不了谁的局面。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是我们侦破贿赂案件,认定贿赂事实普遍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贿赂案件之所以常常出现证据“一对一”的现象,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从贿赂案件的特点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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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法不是凭空产生的,法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这里的“人”是指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没有人,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既无存在之必要,也无存在之可能;由此,法应该与人协调一致,人应该是法的主体、内容何目的,法应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