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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如何转让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然而,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下,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完全的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无法显现。因此,本文旨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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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在物权移转的意义上来说的,不同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买卖等合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现行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对此类买卖合同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村村民的具体条件,取决于如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现行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行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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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162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审请宅基地。”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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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争点主要集中于自由转让和限制转让,由于对司法案例的类型化研究较少,两大争点中体系化解释法律文本的论据支撑力度不够。历史分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限制过程,发现宅基地的使用权自产生时具有依附性特征,依附于房地一体转让和国家政策目标,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继承历史上增加的限制内容。类型化研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案例,因司法裁判依据不同理解产生的差异化裁判理由表述,司法裁判立场的冲突比较普遍。通过司法裁判立场统一的解释论路径研究,发现现行土地法律规范无法构建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解释框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管理法上存在伪命题性,物权法转让条款因此而陷入空洞化。立法应以界分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和继受取得为起点,申请主体仍受身份限制,破除转让主体的身份限制,更注重转让行为的法律规制,建构转让条件、集体经营管理权、政府规制权、成员优先购买权、房地一体转让、有偿使用、使用期限等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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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所有人依法有权转让其住房。作为完整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包括处分权能,但含义不同于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住房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有同类型;折中主义下的转让,也有不同情形。在我国部分地区可以进行农村住房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合一自由转让的试点工作。我国历史上有农村住房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现实中也大量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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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能否自由转让是关系保护农民财产权、提高农民财产性收益的瓶颈问题,作为农业大省,河南此类问题比较普遍。我们认为保护农民财产权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为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也责无旁贷。本案在众多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中具有典型意义,它的争议点主要就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且认为宅基地不可买卖流转。理由如下:首先,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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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沈某均某市城区人。王某系拆迁户,在其现住房的屋后有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一块,并已领取了建房的相关手续,但资金不足,无办砌建,意欲将宅基地转让。沈某系外来户,人口多,急需建房,但苦于无宅基地。1998年12月20日,王某和沈某经人介绍,就转让宅基地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协议书规定:王某将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宅基地一块以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某,因王某已经领取建房执照,故沈某在向王某交付八万元后开始建房。沈某建房完毕后先由王某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然后再和沈某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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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是"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在此设置了开放武的衔接性规定,<土地管理法>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务院有关文件则明确提出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解释论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有效,以调整双方债的关系;立法论上,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社会条件等问题解决前,可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增设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以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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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村民及其所有的房屋作为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很多时候法院都会发现被执行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就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若不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显然对申请执行人不公平。然而,由于我国的宅基地制度,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已经成为一种惯常做法,并且我国现代立法并未明确、具体地规定允许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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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甚完善,农村房屋转让中出现了大量脱离法律、规避法律的现象,影响了农村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行使。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没有对农村房屋转让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给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留下了很大的争论空间。本文认为,在遵循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补交了土地使用收益金后,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而受影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农村私有房屋应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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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总被引:59,自引:0,他引:59
物权法草案为了解决农村房屋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流转的矛盾,开出了"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药方.这剂药方并不高明,可以设置土地租赁权,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大范围流转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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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不动产因其价值较大、转让程序烦琐(甚至难以转让)、转让周期长等特点,往往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突破口.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农村房地产这一领域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事实上主要靠国家的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这既给理论界留下了很多争论,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惑.本文以司法实务为视角,围绕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户一宅”、宅基地转让、宅基地(地上有房屋或无房屋)拍卖、“房地一体”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解决当前在农村房地产领域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提供一些思路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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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判断农村房屋的权属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的,应以相关审批文件为准,不认可未登记的农村房屋的物权变动效力。在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的背景下,"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是目前影响农村房屋执行的主要原因,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日益松动的情况下,执行态势应有所改观。但农村房屋的生存保障性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仍是农村房屋执行的滞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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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允许农民将住房转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但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其住宅。这种政策可以概括为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城乡巨大变革,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及政策已经不合适宜。这种政策不仅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而且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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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仅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内部之间有限流转。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小城镇不断崛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了很大的生存空间和肥沃的现实土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了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城镇居民有了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还没有回应这种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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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设一直是围扰农村土地改革的一大难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设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则授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去规定,给下一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留下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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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建造住宅的物质保障,安身立命的必要条件,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流转亦即转让和流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将该使用权在土地二级市场以一定的方式处分,使其主体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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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画家房产案涉及当前比较敏感的小产权房的转让,涉及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带来的利益困境。在依法判令合同无效的同时,应区分责任,注重对相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