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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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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析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刑事规范(上)赵秉志前言台湾当局研拟修改历时4年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7月16日由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7月31日公布,9月18日施行。与该《条例》配套的《台湾地区与大...  相似文献   

2.
<正> 台湾当局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四年的延宕,1992年7月16日由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这是继1991年“国统纲领”公布之后,台湾当局采取的又一次与两岸交流有直接关系的重大立法行动。该《条例》将成为台湾当局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理两岸交往的基本法律规范,势必对两岸关系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该《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海内外一切关心祖国和平统一的人士,理所当然地格外注目,也必然引起两岸法学界、法律界的极大关心和思考。众所周知,自从该条例草  相似文献   

3.
前不久,海峡两岸关系中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的动向;台湾当局推出了一个《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准备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正式颁布,以图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当局在允许非公职人员来大陆探亲以后两岸人民交往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这样一项规范,事关整个阿岸关系的法律,事关阿岸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是台湾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深为大陆人民所关注。笔者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法学者,对发展两岸经济贸易关系深表关切,诚恳希望台湾当局能适合两岸通商之潮流,在法律上作出正确的决策。  相似文献   

4.
台湾地区目前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有关于贪污罪的专门规定,但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三个条文,即第129条规定的违法征收罪和抑留或克扣款物罪、第131条规定的公务员图利罪及第336条规定的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  相似文献   

5.
台湾当局于1989年1月15日公布了由台湾“行政院法务部”拟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数月来,历经讨论、审议、修订,最后提交“立法院”通过,即可生效。现就其初稿来看,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规,除规定了民事、刑事、商事、文化交流等外,其中还规定了投资问题。众所周知,在海峡两岸关系开始松动以后,“投资合作”始终是海峡两岸民间交往的“热点”。应时而生的我国《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颁布施行一年来,促进了台湾到大陆投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在两岸民间交往日趋频繁的新形势下,台湾当局拟定了《条例草案》,本文拟对《条例草案》中有关投资关系的内容作一些研究。  相似文献   

6.
前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关系条例”)包含台湾地区如何处理及如何保护大陆作者的版权(即著作权)问题。今后大陆作者有关权益在台湾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将取决于这个条例的规定。这对于大陆作者(及其他版权人)则是个应当了解、应当研究的问题。在“关系条例”中,涉及版权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处:“第37条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或播映。”这条涉及对某些大陆作品的发行权的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7.
1992年7月16日台湾“立法院”通过的‘治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台湾当局首次针对两岸关系进行的综合性“立法”。“条例”以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如何处理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为此,大陆学者对其实质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其是将“一国两府”、“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政策体现于“法律”;并认为该“条例”的“法源”来自台湾当局的伪“法统”;但它毕竟是台湾当局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理两岸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在两岸一日未统一的情况下,任何处理两岸法律事务的办…  相似文献   

8.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台湾中央日报于1992年7月17日全文刊登,公布实施。有关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和接受遗赠列入第66条、第67条、第68条,还有一些相关条款也涉及或影响大陆人民的继承权。随着海峡两岸交流日益频繁,继承案件越来越多,有关继承权益的规定更引起大陆人民的关注。  相似文献   

9.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由于经济、政治、社会背景的不同,两者在立法的政策、模式等方面也有很多差异,以两岸环境犯罪与环境立法的相关问题为中心进行比较研究,相互借鉴,找出各自的不足与缺陷,探讨其完善措施,对两岸预防、遏制环境犯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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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由于经济、政治、社会背景的不同,两者在立法的政策、模式等方面也有很多差异,以两岸环境犯罪与环境立法的相关问题为中心进行比较研究,相互借鉴,找出各自的不足与缺陷,探讨其完善措施,对两岸预防、遏制环境犯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海峡两岸环境犯罪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各地区无不开始重视以刑罚手段惩治危害环境的行为。我国大陆刑法中规定了14 种环境犯罪, 而台湾地区则在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共规定了18 种环境犯罪。对于这些犯罪, 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构成要件方面、处罚方式和程度方面, 均存在差异。本文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 就完善我国大陆环境犯罪立法提出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在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的共同努力下,海峡两岸出现了缓和的总趋势,台湾当局于1992年7月16日由台“立法院”三读表决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台湾当局公布的第一个全面规范两岸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台...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海峡两岸的刑法规范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比较分析研究,会有助于两岸刑事法制的互相取长补短和共同进步,也是正确解决现阶段两岸交往中出现的刑法问题,进而促进两岸交往健康发展的现实而迫切的需要。一、相同相近之罪种 (1)关于国事罪。在国事罪中,台湾刑法分则与大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相同或相近的犯罪主要有:台湾刑法第100条规定了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的普通内乱罪,大陆刑法第92条规定了阴谋颠覆政府罪或阴谋分裂国家罪;台湾刑法第104条规定了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的通谋丧失领域罪,大陆刑法第91条规定了勾结外国,阴谋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背叛祖国罪。此外,有关间谍、资敌等方面的犯罪在两岸刑法中也均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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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柯葛壮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指祖国大陆地区司法机关与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之间,为惩处涉及两岸的刑事犯罪,维护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就刑事事务方面开展的司法合作与协助。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确保行使刑事管辖权,切实处理好两岸互涉刑事案件的不可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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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读职罪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法律中均有规定.台湾1935年刑法用王个条文(第121条至第123条)专门规定了受贿罪,为严惩贪污、澄清吏治,1992年7月台湾地区又颁行《贪污治罪条例》,该条例在总体上对1963年7月公布,1973年8月修正的同一内容的条例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因此,1973年条例实际上已经失效.最新条例与刑法典相比,在惩治受贿罪方面,由于后者有的内容并未被前者所涵括,根据最新条例第17条(“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之规定”)①的精神,可知:台湾目前惩治受贿罪的法律依据是1935年刑法典及199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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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台湾对两岸经贸关系设置的政策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两岸加入WTO进程接近尾声 ,两岸都已签署WTO的相关协议 ,承诺遵守这些规则 ,如此 ,海峡两岸 ,特别是台湾到了必须对其政策法律进行检讨的时候。目前 ,台湾当局依《国家统一纲领》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制定的各项对祖国大陆经贸政策法律 ,对台湾资金向大陆、大陆资金到台湾 ,双边贸易 ,人员互访 ,各种资源流动和纠纷处理 ,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这些措施显然与WTO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加入WTO后 ,台湾必须修改目前对祖国大陆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措施 ,必须对大陆产品和资本开放市场 ,使其政策法律符合WTO的规则。一、台湾采…  相似文献   

17.
自从大陆提出“一国两制”设想以来,台湾当局虽坚持“三不”政策,却也逐渐放宽了对海峡两岸人民交往的限制,使得两岸人民的往来日益频繁。由大陆和台湾律师合办的首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宣告了两岸律师界合作交往的开始。因此,有必要对两岸律师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和平统一祖国,在律师制度方面实行“一国两制”提供理论依据,促进两岸律师事业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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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机行为妨害民用航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乘客和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故被现代国际社会公认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近年来,发生于两岸间的劫机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因此,对跨海峡劫机问题的立法和处理方式的全面探讨,就杜绝这种危害两岸共同利益的犯罪而言,无疑是必要的、有益的。一、两岸“劫机罪”立法的演变和特征两岸的刑事法律均将劫机行为列为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在我国台湾,与民用航空安全有关的法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承袭1935年制定的所谓《刑法》的规定,如第183条规定了“倾覆航空器罪”,第184条规定了“损坏航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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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法》对走私罪未作具体规定,有关处理走私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惩治走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该条例于1992年7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共13条。原条例称为《戡乱时期惩治走私条例》,最初于1948年3月13日公布施行,由于原条例属于“动员戡乱时期”法规,所以台湾当局在终止“戡乱时期”后,对《条例》重新进行修正,摘掉了“戡乱时期”的帽子,删除了部分不适用的条款内容,对不适当的提法在文字上也进行了更改(如将“沦陷地区”改为“大陆地区”、将“自由地区”改为“台湾地区”),对部分量刑也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并大幅度提高了罚金的数额。但总的来说,修改的范围不大,《条例》基本上保留了《戡乱时期惩治走私条例》的主要规定。关于走私的基本含义,《条例》第1条作了规定:“为惩治私运‘政府’管制物品或应税物品之进口或出口,特制订本条例”。何谓私运“政府”管制物品或应税物品之进口或出口,《海关缉私条例》(1983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第3条规定:称私运货物进口、出口,谓规避检查、偷漏关税或逃避管制,未经向海关申报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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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侵害商标犯罪立法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害商标的犯罪及其惩处,大陆和台湾刑法中均有规定。但由于两岸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两岸刑法中关于侵害商标犯罪的规定有同有异。比较其异同尤其是其差异,明确二者之优劣,对于完善大陆刑法中惩治侵害商标犯罪的规定,促进大陆市场经济的迅速健康发展,保护已注册商标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罪名的比较 (一)两岸侵害商标犯罪的立法概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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