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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9):22-27
<正>苏工信规〔2023〕4号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现将《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5月17日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江苏工业软实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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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2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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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4):27-31
<正>粤工信规字[2020]5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2020年11月26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工业遗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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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2):27-33
<正>粤自然资规字〔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2022年10月18日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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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2):32-38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辽环函〔2022〕7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2020年12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该奖励办法,两部门对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内容、奖励流程等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并形成修订后的《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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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3):62-66
<正>晋自然资发〔2022〕6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土地管理局:为服务全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土地要素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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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4):32-37
<正>粤工信规字[2020]6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2020年11月26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 相似文献